① 教师法培训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
② 2016年幼儿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有哪些不足
时间过得真快,又到了要写年终工作总结的时候了,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2016年教育局的年终工作总结,欢迎阅读。
XX年,教育局在区委、区政府、区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新一轮“争创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省”活动的实施意见》和新抚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争创全省平安区”活动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教育中心工作,正确处理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落实领导责任制为龙头,以排查化解矛盾为主线,以平安校园创建为载体,以解决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以建立综治体制机制为支撑,紧紧围绕“一个继续坚持”、“三个不发生”和“五个明显减少”的刚性目标,通过扎扎实实的辛苦努力,实现了“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确保万无一失”的综治工作目标,为我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了贡献。现对照区综治委《XX年度全区综治工作和新一轮“争创”活动考评意见》,将一年来的我局综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切实履行综治责任
年初,教育局加强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力量,强化了综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职责,切实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规范了档案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在文件收发、保存建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建立了群防群治防控体系和组建了群防群治工作队伍。在制定全年教育工作计划时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制定了教育系统开展新一轮“争创全省平安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基层学校也建立和完善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稳定领导小组。教育局专门召开了基层学校综治小组成员参加的综合治理、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制定并下发了《新抚区教育局XX年稳定、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并与各校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状。局领导亲自部署,研究工作,组织实施。局长王殿君亲自带领检查组深入各校检查、指导工作。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为学校的安全稳定提供了有利的组织保证。
二、提高认识,加强督导,认真落实部门工作责任
切实提高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大力加强工作督导,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各基层学校将国庆安保、疫情防控和严防--功分子的捣乱破坏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制定方案,强化措施,重点在领导、制度、人员、措施和成效上做到“五落实”。重视加强对师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建设,教师中没有人与“--功”有染,没有去市、赴省、进京上访的,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全区师生犯罪率为零。
三、措施得当,工作深入,务实高效,成绩明显
1、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不断完善综治工作规章制度,落实综治工作责任,完善综治工作机制,建立了教育系统综治工作队伍,强化学校领导的责任意识和职责意识。建立和完善了学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制度,各学校在原来配备法制副校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职责,法制副校长积极开展工作,招之即来,帮助学校教育转化双差生,协调学校与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关系,处理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疑难问题。
2、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校园周边网吧专项治理。大力宣传网吧对在校生的危害及治理网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教育广大师生远离网吧、拒绝网吧、告别网吧。同时通过有力措施有效制止学生进入网吧。
学校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教育局有针对性地对学校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布署。一是消除校内及周边侵害师生人身和学校财产安全隐患,二是消除学校门口50米内摊点隐患,三是学校周边200米网吧、歌舞厅、游戏厅隐患问题,四是校内治安安全隐患问题。教育局在全区20所中小学校展开了为期10天的调研工作,形成了《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专题调查报告》。
校舍隐患专项排查与整治。对全区20所中小学的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了四次全面、细致地排查,查出的隐患已经基本全部消除。一是对北台小学食堂进行了改造;二是对32中学、新抚一校的厕所进行了大修;三是对南阳中学、22中学暖气设施进行了大修;四是对育才小学、南阳中学、南台小学屋面进行了防水处理;五是对公园一校、大官小学、19中学学校的大门进行了更换;六是对民主小学、西十路小学电气线路进行了更换。通过上述扎扎实实的工作,基本上消除了安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系列隐患。
3、努力做好信访、稳定工作。
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制度,局领导班子轮流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全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教育系统在职教师1700余人,离退休教师1400余人,占全区整体比例在65%—70%左右。教育大局能否稳定,对全区稳定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教育局领导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绝不含糊和懈怠。在全系统开展了维护稳定反对邪教的警示教育活动。为确保国庆期间安全稳定,在退休教师和全体师生中进行了全面彻底摸排,进行有效的监控、帮教、说服、转化工作,增强了师生的政治素质。今年以来,教育系统去市、赴省、进京上访都为零,基本达到了“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的目标。来区里集体访二件次,来局里集体访4件次,来区里、局里个体访30余次,通过工作都得到了有效化解,还有一部分个人访在学校层面进行了化解,为全区信访稳定工作做出了贡献。
4.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营造守法护法环境
教育局紧紧抓住法制安全教育不放松,做了大量工作。制订了“安全教育月”活动方案,对师生进行安全常识专项教育。一是在中小学生中开设法治教育课,坚持以课堂为主渠道,把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纳入课程计划,要求各学校做到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有考核。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教育学生人人知法,守法,护法,收到良好效果。二是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渗透法制安全教育。各学校通过举办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讲座、竞赛、学生模拟法庭、主题班会、利用国旗下讲话、板报、橱窗、广播等形式,在师生中大力普及《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三是教育局组织基层学校认真学习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坚持“依法、科学、有序”的防控原则,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深师生对防治知识的认识,养成良好的卫生健康习惯,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四是将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作为今年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教育局多次召开会议并组成督察组,督促基层学校将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认识到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防控工作一把手要负全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了人人参与防控工作的局面,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发生。今年各学校通过举办法制报告会、组织学生学习交通消防安全知识、进行逃生训练、组织法制教育图片展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有效的杜绝了在校生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确保了师生安全。
5.重视综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效果明显
坚持开展综治工作宣传月活动,采取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提高干部群众对新一轮“争创”活动的知晓率和参与率,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综治进住户、进社区活动。加强对综治工作的研究,注重把握综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及时推广经验。充分利用教育局教育信息博客和新抚教育网这两个宣传平台进行专题宣传。
四、积极参与区综治委工作
作为综治委成员单位,我局积极参与区综治委的工作。积极参加综治委会议,共同研究和推进区综合治理工作。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制,没有无故缺席现象。认真贯彻综治委工作布署,及时向上级报告我局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虚心征询上级部门的指导。认真执行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系点制度,积极开展联系点“争创”活动和平安建设。
③ 师德培训教师法学习内容
一、严明纪律,明确责任。
为了使学习学有所获,不走过场,学校对每位教师提出严格要求,严明学习纪律,规定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随意缺席,会上认真作好笔记,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会后写好心得体会。
二、精心组织,具体落实。
(一)、学习主要内容: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3、《蚌埠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
4、感动学校人物事迹报告。
5、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
6、《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学习形式:
本次学习的形式灵活多样,通过听报告、师德建设讨论、撰写反思材料等形式,开展学习。
三、认真学习,受益甚多。
通过这次学习,使广大教师从思想到行动都得到了一次净化。学习之后,要求每位教师写两篇不少于3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和一篇总结。师德师风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我们更重要是落实在各自的行动中。这次培训学习虽已结束,但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却永远没有尽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大力弘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园丁精神,为推进我校的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而奋斗。
④ 求<教育法><教师法>体会心得
通过认真学习《教师法》、《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想成为一名新世纪的合格教师,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⑤ 教师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