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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新华社

发布时间:2021-02-03 20:32:17

A. 八荣八耻相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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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吉林杨童舒
学弟
3月31日 18:44 据新华社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3月4日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

胡锦涛说,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 中央组织部日前发出通知指出,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是当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学习讨论,深入理解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紧迫感,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高度,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加强党员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基础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通知强调,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概括精辟,寓意深刻,涵盖了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抓住了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现实问题,集中表达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是非标准鲜明,价值导向明确,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具体化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当今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于进一步匡正社会风气、提高文明程度、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对于教育广大干部、党员以及组工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知指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讲话精神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组织工作的各项任务,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任务落实到组织工作中去。一是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纳入目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学习贯彻党章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牢记“八荣八耻”,进一步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查找在党性党风、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在深入整改上下功夫;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完成有关制度规范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加强道德修养、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二是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和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组织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规划和措施。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专题学习研讨

B. 政治部包括哪些部门

政治部下设干部部、宣传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室。
政治部主要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同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党委负责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承担全国检察系统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的专业技术职称、工资津贴和奖励工作,制定检察机关有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宣传工作以及对全国检察机关宣传工作的指导;负责对检察报刊、杂志、出版审查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规划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培训中心的工作;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下设干部部、宣传部、教育培训部、办公室。
文章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6/2006-02-25/000504603.html

C. 政治部是什么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来会政治工作部自,通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第一级职能部门,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包括宣传、思想政治、青年、组织、纪律工作,并负责保卫及对外联络工作,位于北京市。

主要职能

主要履行全军党的建设、组织工作、政治教育和军事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需要强调的是,军队党的建设是军队全部工作的基础和关 键,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

这轮改革我们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制度,严格实行党委制、政治委员制、政治机关制等一系列制度,按规定 编设政治干部、健全基层党组织,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使军队党的建设和政治工作得到巩固和加强。

(3)20182022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新华社扩展阅读:

沿革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15年11月,在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中,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改设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整合原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组织宣传方面的职能,主要履行全军党的建设、组织工作、政治教育和军事人力资源管理等职能。

D. 中国共产党员党组工作条例哪些情形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 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

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 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指根据党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在以下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中,可以设立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金融监管机构;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党委的其他单位。

党委的设立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的党委,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委的设立和撤销。

党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工作机构,负责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设立和撤销的具体程序、委员配备、组织原则、议事决策和责任追究等有关事宜,按照本条例关于党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党组(党委)制定的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应当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报送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 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介绍

授权发布: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F. 中组部和中宣部的职责是什么

1、中组部职责如下:

中组部就是管干部资料、考察干部、干部任免回意见与建议(如中组答部先给某某同志评价说该同志政治思想过硬可担任某省委书记,然后中央根据中组部意见与建议,再决定是否任该同志为省委书记)等。

2、中宣部职责如下:

中宣部管政治宣传、新闻、传播(如信息传播,影视传播,媒体传播等)等。

(6)20182022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新华社扩展阅读:

从具体管辖级别而言,省部级、厅局级干部都归中共中央组织部管,1984年之后,厅局级干部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党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只负责管理省部级干部,这些人亦被称为“中管干部”,意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干部。

这些“中管干部”有:中央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下设机构的正副负责人;中央机关领导干部;中央管理的社会团体领导干部;中央管理的国有重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干部。

中央管理的高校领导干部;中央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中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派出的纪检组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大新闻媒体的领导等其他中央管理的单位的领导成员。

G. 求中办发(2012)11号文件

这是中央办公厅制发的文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版工作。具体文件权精神,可以查找2012年召开的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会议,中央和中组部领导的讲话,对文件作了最好的诠释。至于该份文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向当地有关部门咨询,按照文件查阅程序申请查阅。

H. 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背景

授权发布: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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