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辽宁省司法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研究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信息、保密、信访、安全、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起草、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二)法制宣传处拟订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三)律师工作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和撤并的审批工作;承办律师执业核准、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审核、颁发、登记等管理工作及特许执业人员的考核初审工作;负责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四)公证工作管理处监督管理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承办公证机构的审批、公证员资格审核工作;负责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进行处罚等工作。(五)基层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六)社区矫正管理处监督管理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拟订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矫正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七)司法考试处监督检查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八)司法鉴定管理处监督检查全省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工作;主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审核、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九)法制处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参与有关法规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计财装备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预决算、财务管理及审计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政治部(警务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组织培训、领导班子建设工作。(十一)人事处负责省直监狱劳教单位正处级干部的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机关和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十二)警务处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警衔评授、警衔晋升培训和警务督察管理工作。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规划和收容(治)布局调整工作;指导监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负责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等执法审批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劳教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执法执纪监督工作;管理省直劳教所副处级干部,协助各市管理市属劳教所领导干部。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贰』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地址在哪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77号,邮编:110013。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
2、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承担省政府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市场。
3、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会务、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等相关工作,牵头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2、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和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和政务信息管理工作。
3、行政审批处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确认等事项的实施工作,统筹推进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4、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和内部审计工作。
『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省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研究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和公务员局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负责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省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归口管理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18个庭处室、3个内设机构及3个事业单位。具体机构名称及职责如下:
立案一庭
负责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登记、立案;负责协调全市法院案件管辖争议和指定管辖案件工作,对上诉案件和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登记移送;负责核收诉讼费用;负责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工作;负责各类案卷的调卷和移送工作;负责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等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立案二庭
对不服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复查或再审;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含进入审判程序后驳回起诉的案
件)、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对领导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负责立案,并在调卷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办理;负责信访接待工作。
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二审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有期徒刑案件的减刑及假释案件;办理有关涉外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以及有关大要案件的协调;依法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二审刑事抗诉案件;办理有关的涉外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审判和少年法庭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纠纷案件,以及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纠纷、事故赔偿、劳动争议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房地产、建筑工程等相关的合同纠纷和相邻关系案件;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涉及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破产、保险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纠纷案件;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含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复核涉外民事案件;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事宜。
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当事人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行政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政抗诉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批基层人民法院报送的行政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依法办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指令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依法办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办理指令基层人民法院需要改变原生效决定应当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赔偿案件;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各类事项;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理赔小组办理的需再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及国家赔偿工作并进行相关工作调研;办理赔偿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少年审判庭
负责依法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和涉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探索形成教育式、维权式的专业审判模式,加强对下指导。
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函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由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和函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案件;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立案庭移送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审上诉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负责对申请赔偿案件的确认;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及调研工作。
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
负责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执行工作,调度执行力量和执行装备。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的执行;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和各项执行活动的统一部署;受理基层人民法院的复议、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案件;负责对市内外委托、受托、赴外市执行案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有争议的执行案件;负责处理领导及上级要结果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综合、调研、司法统计和业务培训。
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的组织安排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报告等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院行政事务管理和政务接待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外事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编发《法院信息》、《每日动态》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印鉴管理工作;负责院机关计算机、通信技术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治部(内设人事处、教育培训处、宣传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
人事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干警考核、交流、任免、奖惩、调配、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离退休及辞职、辞退工作;办理院党组协助市委,协同区、县(市)委对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考核、任免、推荐事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等级的评定、晋升、撤销和警衔评授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补员审核及人事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岗位责任制和考勤等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干警出国的政审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育培训处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达标工作;负责制定全市法院系统干部教育和培训规划,组织落实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高级法官进修培训、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派等工作;负责政治部的文秘综合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宣传处(《人民法院报》沈阳记者站)
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制宣传和新闻宣传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负责《人民法院报》通讯报道和发行工作;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研究室
负责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参与有关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指导基层法院调研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分析工作并对基层法院进行指导;综合研究指导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事宜;负责编辑发行《审判参考》及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督查室(人大代表联络室)
负责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督办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交办的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督查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技术处
负责审查全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中的法医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审判的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中证据鉴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心理测试(测谎)鉴定工作;管理、指导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工作。
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院计划财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诉讼费、罚没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管理、收取、支出、上缴和审计工作;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监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家资产;负责全市法院各种装备和设备的配置和计划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法院法官、司法警察专业服装、警衔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审判庭及刑场的建设工作。
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工作;负责法庭警卫、押解和看管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和执行死刑工作;参与对判决、裁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传唤、拘留,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警察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及领取注射执行死刑专用药械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标志及证件;监督、检查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制定全市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规划,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司法警察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关党委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级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全市各级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为审判一线服务。负责机关打字、复印、印刷等工作,负责保管、发放办公用品及机关食堂、车辆管理等后勤服务性工作。
诉讼证据鉴定中心
统一组织或委托市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
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沈阳分院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下和省法官培训学院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在职干部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审判专业培训,旨在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
『伍』 辽宁省年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2006年是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面对国土资源保护和用地保障双重压力,克服困难,坚持创新,服务大局,付出巨大艰辛,取得丰硕成果的一年。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重大决策和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加强土地调控,严格耕地保护,全力保障发展,全面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大力推进地质工作改革,不断强化基础建设,努力实现职能到位,年初确定的“五个新突破”目标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
● 正确运用土地调控闸门,土地严控严管与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取得双重成效。2006年是我省建设用地总量创历史最高纪录的一年,也是国务院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压缩建设用地指标的一年。面对尖锐的土地供需矛盾,全省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既保证了中央加强土地调控精神的全面落实,又有效地保障了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用地需求。
● 采取严格措施,耕地得到有效保护。完善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健全了耕地保护责任制、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办法,逐级签订责任状,深入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检查,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严把农用地转用关口。按照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项目,兼顾地区平衡及效益的原则,加强审核筛选,有效控制了建设项目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省厅及大部分市、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和处理了一批土地违法案件,在抚顺、营口、朝阳、盘锦等7市31县(市、区)开展了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深化土地开发整理改革,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深入开展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明显加强。按照“拉网排查,执法跟进,部门联动,逐矿登记”十六字方针,全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深入发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督查,全力开展了以刹风治乱为重点的治乱、治散、治本工作。全省共组织排查人员近万人次,填写登记报表7 744份,采集数据近200万笔,较好地完成了全省矿山企业的全面“体检”。
●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工作迈出新步伐。一是加强了地质工作改革。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地质工作会议,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拟制了13个配套文件;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地勘基金设立、地勘队伍属地化改革中遗留问题处理等重大问题的解决取得了新进展。二是地质找矿取得突出成效。
●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初步理顺,国土资源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全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完善体制提高素质要求,稳步推进体制改革,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管理体制调整全面完成,城区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本溪、阜新、辽阳、葫芦岛等市基层国土所建设进展较快。强化管理,提高素质意识进一步增强,措施更加有力,制度不断完善。召开了系统第一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展开。
● 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土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稳步推进,35个专项和21个专题研究基本完成,总体文本初步形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国土资源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日臻完善,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下发实施,行政复议、裁决和应诉制度基本建立。
一、土地资源
(一)土地资源状况
辽宁省地处我国东北地区南部,土地总面积14.81万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5%,海陆兼备,地理位置优越。全省土地资源具有三个基本特点:一是土地类型多样,大体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土地结构;二是土地资源地域差异性明显;三是土地利用程度较高,后备资源少。
1.土地资源现状
据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土地资源总面积1 480.64万公顷。其中,农用地1 123.1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75.85%。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408.51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7.59%;园地面积为59.7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3%;林地面积为570.00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8.50%;牧草地面积为34.87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5%;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9.9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8%。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37.9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32%。其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4.20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1%;交通用地8.95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1%;水利设施用地14.81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未利用地总面积为219.5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83%。其中,未利用土地137.38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9.28%;其他土地82.17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5.55%。
图1 2006年辽宁省土地资源构成
2.动态变化
2006年全省农用地净增2 886.23公顷,建设用地净增9 542.91公顷,未利用地净减少12 429.13公顷。
表1 2006年辽宁省各地类增减情况表 单位:公顷
图12 2006年全省地矿非法开采案件处理情况
配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逐渐加大。全年发生的违法案件中,以个人违法行为居多,立案796件,占整个违法情况的85.96%;企事业单位发生违法行为113件。其中个人非法开采793件,占整个非法开采情况的86.20%;企事业单位非法开采112件。从全年结案情况来看,个人违法行为结案751件,占结案总数的86.52%;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结案106件。其中个人非法开采结案748件,占结案总数的86.18%。
五、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情况
2006年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16件,加上上年未结的1件,本年处理行政复议案17件,本年共审结15件,其中维持8件,撤销5件,撤回申请1件,确认违法1件;本年未结2件。
六、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培训情况
至2006年底,全省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含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共3 675人,行政人员2 44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234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37%;大本及大专学历3 011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1.93%;高中及中专学历354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9.63%;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76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07%。直属事业单位370个,职工数5 007人。
2006年全省三级管理部门经费收入10.01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37亿元,地方财政拨款7.98亿元,其他收入0.66亿元。
2006年全省参加各种院校及培训机构毕业或结业人数(省级以上证书)达582人次,其中参加党校学习215人次,行政学院学习48人次,其他培训319人次(其中国外培训14人次;学历教育235人次,其中博士结业1人,研究生结业30人,本科生结业136人,大专结业68人;本年取得学位16人,其中博士学位1人,硕士学位9人,学士学位6人)。
2006年全省从事信息化建设人员178人,其中研究生14人,大本、大专153人,中专、高中11人。技术人员103人,其中高级技术员17人,中级技术人员71人。历年投入经费3 681.24万元,其中2006年投入1 409万元。
七、问题与建议
1.存在的问题
2006年全省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需求量进一步加大,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
(2)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土地管理的大形势下,仍有一些地区发现了新的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3)基层国土资源基础工作相对薄弱,机构、职能有待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2.建议
(1)严格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增量,着力于调整和优化用地布局,控制土地供应节奏,不断提升国土资源利用的效率。
(2)继续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现时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意识,减少违法用地现象的发生。
(3)积极探索国土资源管理的新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广大干部的素质,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
(4)借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之机,建立国土资源信息数据库,继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强化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基础作用。
『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哪些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部内设15个职能司(部门):
一、办公厅,办公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和综合处理部政务、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法制司,法制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规划财务司,规划财务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综合管理统计、科技、经费、国资产和世界银行援款、贷款项目的职能部门
四、培训就业司,培训就业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乡就业与职业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五、劳动工资司,劳动工资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劳动关系调整和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
六、养老保险司,养老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七、失业保险司,失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八、医疗保险司,医疗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九、工伤保险司,工伤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的职能部门
十、农村社会保险司,农村社会保险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二、国际合作司,国际合作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三、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综合管理部机关、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人事教育及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职能部门
十四、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局,负责对部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并对部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6)辽宁省20182022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1998年3月在原劳动部基础上组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管理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等方面的职能。
其中,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原劳动部管理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事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民政部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险、卫生部管理的医疗保险以及各行业部门统筹的社会保险等合并组成的。
『柒』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拟订工作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车辆、接待、保密、保卫、信息报送等机关日常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工作;拟订本系统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厅网站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审核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及省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资金(经费)预决算;负责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经费;承担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厅属国有资产;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流动就业政策和措施;负责制定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省就业管理规定。
(六)人力资源开发与市场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开发的综合协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行市场准入制度,规划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开展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和申报工作;承担全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来辽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归国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受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申请。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辽宁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省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安置、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能力建设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就业培训、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九)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
负责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拟订全省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国家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审批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并负责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管理、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等工作;协调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统筹协调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重大决策和部署,拟订我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督促检查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相关政策并组织落实;规范国有企业裁员行为;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负责特殊工时审批工作;拟订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津贴补贴、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统计调查;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时间、假期、工龄认定和死亡抚恤政策;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业务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含城镇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拟订未就业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及待遇标准;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省直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拟订和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拟订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我省城镇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政策工作。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拟订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保险和失业人员信息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依法审核省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使用;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省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省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省伤残等级再次鉴定;负责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中省直企业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宣传劳动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信访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本系统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稳控及应急处理;负责信访事项受理、复查、复核工作;承担厅机关、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委、省政府接访工作;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相关信访任务。
(二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工作。
(二十四)外国专家工作处。
研究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全省外国专家管理与服务工作,按权限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介绍外国专家来我省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负责全省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的管理(经济、文教、技术管理类等)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检工作;负责引智宣传工作;负责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拟订国外专家表彰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等。
(二十五)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处。
研究拟订全省国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相关政策和出国(境)培训政策及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管理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出国(境)培训、研修项目的审核、审批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引进国外专家项目经费的拨付、管理工作;建立与国外专家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关系,组织、指导全省企事业单位与国外组织项目对接;组织指导全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国外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十六)国际交流合作处(海外研发团队引进处)。
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承办派往国际组织职员及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拟订省政府吸引海外研发团队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计划,并负责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海外高层次专家库,协助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
(二十七)省政府绩效考核办公室
主要负责拟订政府绩效评估内容、方法和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二十八)离退休老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十)监察室。
设置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十一)公务员局。
综合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管理相关规章及政策规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落实,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文字综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工作; 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职位管理处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和特殊人员选调、安置工作;代省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政府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的审批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考核奖惩处
完善并组织实施全省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贯彻实施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草案,初步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活动和人员;指导和协调省政府部门开展的系统行政性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承担对我省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全省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培训教育处
指导全省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并组织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