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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校能否免税

发布时间:2021-01-26 20:41:23

培训机构有什么免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高校公寓免征房产税。
三、印花税
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
五、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和个人所得税。

㈡ 国家出台的教育税收优惠有哪些规定

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有关教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关于增值税、所得税方面,规定指出: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征。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方面,规定指出: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在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等方面,规定指出: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等。

(2)培训学校能否免税扩展阅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其中因取消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增加的财政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享,专项列入财政预算,仍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

应归中央财政的补偿资金,列中央教育专项,用于改善全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归地方财政的补偿资金,列省级教育专项,主要用于改善本地区农村小学办学条件和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

㈢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各地政策不同,以湖南为例:民办学校可享受五种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的优惠政策,依法享受以下五种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3)培训学校能否免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㈣ 技能,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劳务 是否免税

看是否符合免税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属,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㈤ 教育培训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培训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

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5)培训学校能否免税扩展阅读: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1、偷税,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3、骗税,是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㈥ 哪些应税服务“营改增”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6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免征增值税的40个项目相关内容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二)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规定执行,其中税务机关的备案管理部门统一调整为县(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㈦ 培训费的税率是多少

培训属于现代服务业,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文件规定回,培训费发票的增值税税答率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提供培训服务的,适用征收率为3%。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7)培训学校能否免税扩展阅读: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征收1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10%的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业:6%。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

金融业:6%。

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等。

㈧ 人社局给培训学校的教育经费免税吗

一、人力资源就业培训

1.如何申办职业中介机构?
答:申办职业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和组织章程;
(2)必须有四名以上从业人员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资格或取得省人社厅颁发的法律法规考试合格证书;
(3)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4)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5)有两台以上电脑;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现场评估,评估通过后,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泰州申请领取许可证号码,然后由市人社局行文并发放职业中介许可证。

2.如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答:外国人来靖就业手续分两步骤,首先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然后凭《就业许可证》办理《就业证》。
(1)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申报材料:①《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②外国人的履历证明;③聘用意向书;④聘用外国人的报告;⑤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⑥外国人护照;⑦国外总公司的派遣函;⑧无犯罪记录证明;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合资合同或章程。
(2)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申报材料:①《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③聘用单位与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④有效护照、职业签证(Z签证);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验证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书或验证合格证书;⑥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⑦近期同底二寸照片四张。

3.申报省“双创计划”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答:“ 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主要是针对高层次人才项目进行资助,分为A、B两大类。
A类自主创业人才:硕士以上学位,55周岁以下,拥有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是所创办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实际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不含技术入股)。
B类企业引进人才:博士学位,55周岁以下,拥有开发项目相关产品、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企业服务3年以上,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如何申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所?
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提供详细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场地、设备、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人员、教师资格证明文件,资产、经费来源证明文件,章程、完善的管理办法等)-----资料齐全后受理-----考察评估-----出具考察评估结论-----符合条件予以审批。
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60个工作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需要泰州市复核评估,90个工作日完成。

5.哪些培训由政府补贴?
答:A全额补贴培训。主要面向4类人群:退伍军人、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含拆迁、集中居住户、万顷良田等,没有工作单位帮缴纳保险的农民工原则上都可以享受)、毕业后6个月仍未能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以上4类人员5年内可以享受4次补贴培训: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单项培训。全额补贴培训由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B全员培训。以企业整体职工为培训对象,进行全员培训。针对通过考核、拿到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进行补贴,其中高级工500元、技师1000元、高级技师1500元。全员培训由市人力资源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组织。

6.高校毕业生如何落实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答: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组织各类人才招聘活动,用人单位通过市场双选录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高校毕业生凭单位接收证明以及《就业报到证》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7.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人才服务处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办理个人代理、单位代理、档案保管、学历认定、职称申报、辞职辞退等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实行免费服务。

8.什么是学历认定?
答: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后学历,都可以到人才服务处进行学历认定,并存入个人档案。

9.什么是人才招聘?用人单位如何招聘高校毕业生?
答:人才招聘是用人单位因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的要求,寻找、吸引有能力又有意向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人才招聘一般通过招聘会来进行。分为综合性的大型招聘会,专业性的行业招聘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固定日期招聘会,以及网上招聘会。
我市每年有春夏季两次高校毕业生大型招聘会、每周三、周六小型招聘会、不定期的行业专场招聘会及“靖江人才网”网上招聘信息发布等,同时,每年组织用人单位赴外地参加相关各类招聘会。

10.自主创业税费减免政策有哪些?
答: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未就业的复退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凭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在规定限额(按每户每年8000元)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给予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占企业原从业人员30%(含)以上,还可以给予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规模,对于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的,实行2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允许其沿用转化前税收优惠政策。

11.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凡持有本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各类人员在我市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均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其人数和经营项目最多可贷50万元,夫妻双方均为符合条件的再就业人员,可共同申请最高额度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财政给予50%贴息,借款人经认定为就业困难对象的,财政给予100%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还款信誉良好的,可申请二次贷款并继续享受贴息政策,二次贷款到期后,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可以发放第三次贷款,但不贴息。
具体办理流程:到村(社区)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前期审查表》并盖章,提供贷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一楼8号窗口受理。以夫妻共同担保贷款的需结婚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审批后到长江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办理相关手续。在还清小额担保贷款后,凭长江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的贷款结算单以及人社部门的认定手续到财政部门结付贴息。

1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我市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吸纳持本地《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企业可凭经人社部门认定手续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贴息标准由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3.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认定及扶持政策有哪些?
答:我市范围内,凡符合标准的楼宇、门面、市场和园区均可申报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我市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和未就业的复退军人,可享受房租(土地流转金)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房租(土地流转金)的50%,补贴标准最高为1万元,最长不超过3年。

14.困难对象认定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本人申请、村(社区)核实、镇(办事处)复核、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认定。
(1)符合认定条件的失业登记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村(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并填写《靖江市就业困难对象认定表》;
(2)村(社区)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初核情况报所属镇(办事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镇(办事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村(社区)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适当的方式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复核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
(4)市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对镇(办事处)上报的就业困难对象进行认定,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进行记载和签章。

15.社保补贴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人申请,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受理、镇(办事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原则进行。
申请人必须于灵活就业后主动到住址所在地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住址所属镇(办事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同意其申请。并通知其至指定银行开设银行卡。
镇(办事处)于每年的 10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并上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
人力资源就业管理中心收到各镇(办事处)上报材料后进行复核,形成复核意见。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的社保补贴资金拨至个人开设的银行卡上。

16.社会保险补贴如何拨付?
答: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年度拨付的原则。

17.《就业失业登记证》如何领取?
答: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2寸照片一张至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市人力资源就管理中心发证。

18.哪些人员可参加免费技能培训、有哪些培训工种、机构?
答:可参加一次免费技能培训的培训对象有: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下岗失业职工。
技能培训工种有:车工、数控车工、钳工、电焊工、电工、电子装配工、管工、挡车工、模具工、数铣加工、钢筋工、宾馆服务、机械CAD、电子CAD、计算机、叉车工、冲压工、行车工、美容美发、插花、家政服务员、烹饪面点制作、农机驾修等。
培训机构:我市共有14家经省和泰州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如电大工校、格尔职业培训学校、江苏省职业高级中学、斜桥成教中心、鑫华职业培训学校等。

19.哪些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申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0.失业保险金能领多长时间?
答: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1.申请技能鉴定需要哪些条件?
答:参加不同级别鉴定的人员,其申报条件不尽相同,考生要根据鉴定公告的要求,确定申报的级别。一般来讲,不同等级的申报条件为:
(1)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经本职业正规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3年以上、或是技工学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某专业的毕业生;
(3)参加高级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不少于4年以上、或是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人员;
(4)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a、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年以上,或者虽不满2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b、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大专)毕业证书和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种)1年以上。c、取得相同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a、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并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b、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已满2年不满3年但具有相关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c、取得相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并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22.申请技能鉴定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申请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的人员须提交2张2寸照片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对照职业(工种)及等级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
(2)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需提供的材料:
a、*技师职业资格审批表;
b、*身份证(复印件);
c、*学历证明(复印件);
d、*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复印件);
e、奖励、成果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f、相关职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g、高新技术培训结业证书或证明(复印件);
h、*技术工作总结;
i、*论文
j、发表的科技文章、论文;
k、编写的教材或讲义;
l、破格证明材料(技术能手证书、劳模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等复印件);
m、*二寸免冠同底黑白照片5张。
说明:带*的项目为必备材料,其他的项目根据各人情况提交。

23.如何申请职业技能鉴定?
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1号窗口)申请鉴定。
1、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者提交2张2寸照片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对照职业(工种)及等级提出职业技能鉴定申请;
2、经资格审查,申请者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生登记表》,缴纳鉴定费,并领取准考证;
3、做好申请者职业技能鉴定前的试卷、考场、人员准备;
4、组织申请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结束后进行阅卷评分;
5、汇总形成《江苏省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
6、将成绩通知单位或个人,对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者可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24.哪些工种属于全国(省)职业资格统考?申请考试需要哪些材料?
答:1、统考工种:秘书、营销师、公关员、物业管理人员、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项目管理师、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人员、理财规划师、广告设计师等12个职业为全国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物流师、职业经理人、职业培训师、计算机辅助设计绘图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电子商务师等6个职业为全省职业技能统一鉴定。
2、申请全国(省)统考的人员须提交2张2寸照片和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报名登记,市技能鉴定中心将名单汇总报至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并及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工作。

25.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具体分哪几个模块?申请考试需要哪些材料?
答:1.考试模块:办公软件应用、数据库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图形图像处理、因特网应用、微型计算机安装调试维修、局域网管理、多媒体软件制作、应用程序设计编制等。
2.申请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的人员须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报名登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将根据报名人数确定考试时间,并及时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工作。

26.我市常年实施鉴定的职业工种有哪些?
答:车工、铣工、镗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焊工、冷作钣金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维修电工、计算机维修工、管工、汽车驾驶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保健按摩师、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新产品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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