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家哪些法令上规定的,要具体的,最新的。
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是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修正,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1)安全培训依据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② 矿山企业如何依据(矿山安全法》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这条规定是为增强矿山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矿山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而向矿山企业提出的法律要求。 目前,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有:①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②班前班后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③施工和检修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④各级负责人员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⑤组织安全技术知识讲座、竞赛;⑤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等,进行实例教育;①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生产先进展览,张贴宣传画、标语,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广播、电影、录相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③安全技术部门召开安全例会、专题会、表彰会、座谈会或采用安全信息、简报通报等形式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达到教育的目的。 对一般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阶段是人矿时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的安全教育。人矿时专门的安全教育评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三级安全教育。它包括: ①太矿教育。对新人矿的工人或调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体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有: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基本法规;矿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矿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矿由特殊危险地点介绍;一般人矿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一般的安全知识等。 ②车间、坑口、区队教育。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人矿教育后,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时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坑口、区队)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坑口、区队)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情况等。 ③岗位教育。指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达岗位开始工作前,在班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能和职责范围;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预防及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在教育时间上,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等),接受教育时间~般不少于二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学习与实习人员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5天。各阶段教育结束后都要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才允许进入下一程序。凡没有进行入矿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新职工,不得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或班组工作。
③ 进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费用怎么计量依据
培训教师工资
培训器材的摊销
培训场地租赁费
培训用品费用,如教材、试卷、纸笔等等
希望能够帮到你了
④ 消防法对消防演练次数有没有明确规定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规定消防演练次数。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3、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2)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安全培训依据扩展阅读
1、消防演习是为了增强人们的安全防火意识的活动,让大家进一步了解掌握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以及提升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协调配合能力,增强人员在火灾中互救、自救意识,明确防火负责人及义务消防队员在火灾中应尽的职责。
2、消防演练的流程:
(1)消防知识短片播放,知识学习,知识点提问 逃生姿势,工具,逃生疏散知识等;
(2)安全组长发布“开始”命令;
(3)立即响应,“发现”火源,及时“报警”初步“扑救”,组织“疏散” 逃生 ;
(4)安全员安抚人群,排队疏散准备, 安全员准备完毕,示意组长。等待疏散;
(5)到达指定安全区域 ,命令清点人数 , 安全员清点人数 ,报告人员情况 ,消防大队消防安全知识讲座 , 灭火器实际操作 。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⑤ 新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的法律依据
根据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规定,对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知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车间的安全教育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