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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肉鸡质量安全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3-15 23:28:02

㈠ 我国食品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质量主要有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食品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2)有营养价值;
(3)有较好的色、香、味和外观形状;
如果食品中的营养物减少了或者发霉变质了,那么这种食品就降低或失去了应有的食用价值。发生这类现象除了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不当以外,就是掺假、掺杂、伪造所造成的。

食品的基本要求:食品的安全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的安全卫生性是食品的最基本的要求。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产品目录》中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还应当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环境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避免危及食品质量安全。

生产设备条件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加工工艺及过程的基本要求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设置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加工工艺和生产过程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工艺流程控制不当会对食品质量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使用原材料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均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人员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因各类人员工作岗位不同,所负责任的不同,对其基本要求也有所不同。对于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对于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特别是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产品储存和运输的基本要求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其贮存、运输的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用于储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在运输时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检验能力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对于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建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以及相互关系,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制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企业应实施从原材料进厂的进货验收到产品出厂的检验把关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适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实行质量否决权。

产品包装基本要求

产品的包装是指在运输、储存、销售等流通过程中,为保护产品,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包装的总称。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

食品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签)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等。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使用的标签,也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出厂的食品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志。(来源:食品伙伴网)

食品的安全性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性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意。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是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下是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

中国法律对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基本要求的规定为: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食品工业基本术语》将“食品卫生(食品安全)”定义为: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各个环节被有害物质(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强调保证食品卫生的首要问题,并不是单纯解决吃得好不好,精细与粗陋的问题,而是解决吃得干净不干净,有害与无害,有毒与无毒的问题,也就是食品安全与卫生的问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 ****

获证企业序号

产品类别编号

受理机关编号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 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 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 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十七条 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㈡ 食品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多久培训一次

看情况,如果标准、法规有大的变化,有新进员工,或是产品检验或是生产过程发现的不合适有上升趋势,或是发现他们的意识有松懈一般都要及时组织。平常的一个月最好能经常强调下

㈢ 求一篇关于质量、安全的通讯稿,有悬赏

质量—企业发展的基石 安全—企业生存的根本

提起质量安全我想大家都不陌生,在我们的工作生活当中,也会经常看到“质量安全”这个熟悉的字眼,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安全:就是生命的保护神!
在现实工作中质量安全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也在不断充实、完善和深化,同样,人们对它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和深化的过程,质量—企业发展的基石,安全—企业生存的根本,它们相辅相承,共同承担着企业兴衰成败的重任,一个没有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企业无法立足于社会,而一个没有优良产品质量的企业,则无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更无发展壮大可言。
质量安全代表企业的形象,是企业的生命之所在,每个企业要有好的效益,就必须对产品有一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与要求,质量安全一旦没有保障,也将意味着企业即将走向亏损甚至破产的局面。我们每个人都应认识到质量安全的重要性,它们不仅担负着每一个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而且承担着企业生存的重任。
关于企业如何把好质量安全关,我个人有几个观点与大家分享:
1、规范相应的操作流程
在我们身边也经常能听到一些因为不按操作流程工作而引发的质量安全事故,以接单制造批次产品为例,如果采购部门提供的零件规格数据是过时、不正确的,外包商的商品管理即使再严格也无法提供制造部门想要的零件,如果接单人员未沟通交货时间及成本上限,负责制造的部门很容易忘了将相关因素控制在适当范围内,届时产品的成本可能超出预算,同样的,如果外包商未能及时供应零件,产品生产的过程就会受到影响而延迟交货,这些都是作业流程设计不当所引发的质量问题,即使某一项产品缺点真的是人员操作所致,追根究底之下可发现常常是因为训练不足,而人员的训练则是属于流程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觖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要制定出标准规范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
2、不可忽视的领导作用
安全工作是所有企业的“天”字号大事,“天”字下面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撑起。所以,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决定性作用。如果领导干部认真负责,大胆管理,及时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法规条例,安排布署企业和单位的安全总体工作,就能保障安全顺利进行。
反之,如果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中,敷衍了事,马虎行事,工作走形式,重生产轻安全,甚至违章指挥,到头来只会损害企业利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因此,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事关企业的发展和兴衰。
高层领导和各公司一把手都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如果公司领导不重视质量安全,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安全隐患,公司领导要下定决心,大家齐抓共管狠抓质量安全,隐患就能从根本上消除,事故的发生就可能避免。
3、技术与管理
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它是企业质量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质量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大多是企业生产中某个环节或某些人员的失误而疏忽造成的,而技术管理上出现漏洞或者管理不到位,往往是造成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
如果技术和管理不到位,生产过程中就会存在相应的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到那时企业就会像一台年久失修的客车,既不能保证车辆本身质量要求,也不能保证行车的工作质量,更不能保证驾车、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因此,加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改善企业质量安全技术面貌,对企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4、事故隐患的预测与处理
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形势相当严峻。从事故发生的情况和事故隐患的逻辑关系所揭示出的规律性中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无隐患就无事故。所以,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是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从而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以达到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的目的。
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本质内涵,强化安全生产要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控制隐患必须全方位进行,采取有效措施,其全过程可概括为三步,第一步检查,即:找出隐患,事故隐患的排查是杜绝事故隐患的前提,隐患发现得越早,就越容易整改,第二步整改,即:隐患整改,防止或减少各种可能的触发因素,第三步监控,即:动态监控,在隐患整改后或当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时,要对生产施工过程中系统的各方面动态变化情况进行随时监视,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新隐患,实行“早期治理”。这是一个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循环过程,达到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目的,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所以在事故隐患的预测与处理问题上我们要加倍仔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管理,杜绝一切质量安全隐患。
5、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和保证,随着集团白酒工艺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新机械设备和高新技术也在不断推广应用,对员工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通过教育培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水平,以适应和满足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尤其是对新进员工的教育培训的是必然的,新进员工必须按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这样才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各级培训需要落到实处,让新进员工养成良好的安全行为,安全意识。我们每个新进员工都应该牢记事故教训,从自我做起,杜绝违章,才能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质量安全是一个全员参于的大工程,基层员工是第一层的质量安全督查员,他们要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知识,才能及时发现、解决隐患,所以,要加大培训力度,让他们掌握更全面的质量安全知识,提高自身的质量安全素质,使质量安全观念深入人心,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总之,质量安全对于企业来说是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和效益实现的基本条件。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都要牢记质量、安全这两个概念,我们要紧紧围绕“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这几个方面,努力实现集团经济的健康发展,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擦亮公司质量安全名片,为集团经济和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属于个人见解,这是我在我们单位集团报上发表过的,你可以参考一下。

㈣ 质量安全管理员培训是属于哪个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内织内部建立容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系统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

㈤ 浅谈如何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质量

一、创新培训方式
对培训方式进行创新,需要根据不同培训内容或者是培训对象,确定不同培训方式。例如对企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可以选择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将安全培训融入到生产过程中,针对生产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进行讲解说明。同时,还需要对生产设备的正确使用等着重讲解。而对于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进行培训,则可以选择实际演练的方式。对于紧急事故的安全培训,如果只是采取理论讲解,在真正出现事故时,受势态影响,大部分人都不能想起具体的做法。通过事故应急演练,可以促使职工形成一种条件反射,知道什么情况下应该选择怎样的安全方式保护自己、救助伤员,甚至是及时控制危险源,有效降低事故危害。
二、加大培训考评力度
想要提升培训质量,必须要加大考评力度,包括对理论知识以及实际操作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有熟练掌握各种设备设施、工具性能以及使用安全要求;本岗位主要操作安全规定;本岗位易发生安全事故因素,并掌握危险源的防范措施等。另外,企业还需要加大对安全培训的投入力度,无论是人力、财力还是物力。例如,加强信息化设备的设置,建立现代影音教室,为教师的授课提供更多方便。或者是建立专门的安全事故展览教室,将历史上比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做成影视、图片等方式设置于教室内,并且要对附上各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确认以及伤害类别等进行讲解分析。同时,企业还需要加大安全培训宣传力度,通过设置宣传板报、条幅、视频等提升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三、利用事故案例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从以往发生在的各种案例事故来看,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低、自保、互保意识差和习惯性违章作业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搞好案例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好的方法,通过生动的案例分析,变灌输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使学员能够记意深刻,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目的,从而起到强化培训的作用。从以往举办的安全教育展览来看,展览的主题是对建矿以来较为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对全矿在册职工的80%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有解说员讲述事故经过、原因及事故教训。展览过后职工反应较好,他们认为这种培训方式使他们加深了安全培训工作的认识与理解,更主要的是使他们在灵魂深处受到震惊,具有很强的感染力,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他们的安全意识。
四、强化班组内部培训的原则
班组是企业最基层,最基础的组织,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沿,是安全培训的切入点和落脚点。只有把班组安全培训工作搞好,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搞好。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充分发挥班组长的作用,班组长作为管理人员,最贴近职工,对每名职工的安全意识与素质的状况都非常清楚。另外,一个班组少则几人,多则十几人,安全可以将生产与安全培训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班组长可以对那些出现“三违”的人员进行单独教育。一个班组,就是一个安全培训班,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随时随地就可以进行培训, 职工的安全意识强与弱,首先是从班组中体现出来的,安全事故也是常发生在班组的,所以加强班组的安全培训是十分重要的。还可以根据煤矿自身的实际,坚持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专业知识竞赛、评比安全标兵等活动,从不同的途径提高培训教育的质量。
总之,通过多种有效的途径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可以使每个受训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到达受训目的,真正成为合格的企业管理者和生产者,企业安全生产及经济效益就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㈥ 昨天公司开了一个安全培训会,要求我们回来写心得体会,求大神帮帮写个100字左右的心得…

经过这次码头涉水作业和皮带输送存在的安全隐患及伤亡事故的安全培训会,使我受益匪浅,我们肩负的重任原来是那么的大,我们的工作决定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让我有了一种责任感。我觉得以后的工作应该全身心的投入,减少乃至禁止生产不合格的物件,认真面对每一次的工作才能给公司创造良好的信誉! 求采纳 纯手打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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