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通安全有哪几个方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
Ⅱ 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5、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7、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健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Ⅲ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很多,"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新员工的饿教育制度.那么,什么是"三级"安
全教育?新员工通过"三级"按教育培训能学到哪些东西?
一,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的人员,包括新进入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三.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厂(矿)级按教育培训一般由认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
会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带班师傅组织实施
四."三级"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教育的关系
"三级"安全教育是最基础的安全教育,新员工除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外,还必须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四新"教育,特别
是要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还必须接受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代
替其他教育,其他教育也不能代替"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只有通过这些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五.特种作业教育和其他形式教育
1.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
按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及人员的范围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洁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山通风作业.含主风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检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工.
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胜利缺陷.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5.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总结.
6.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7."四新"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按照事实的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员工安全教育如何搞好——安全教育的内容(3)
1“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入厂教育是对新员工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安全部门进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车间教育是新员工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由车间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遵守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岗位教育是新员工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新员工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预案,事故案例教训等。
2 安全责任教育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等教育。结合相关的事例使新员工认识到这些规程、制度和纪律,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者的职责,要教育新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遵章守纪,维持工厂生产的安全秩序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只要每位职工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章守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3 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无价宝,这是从无数次血的教训中得出的人生真谛。“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就是稳定、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来说,安全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安危的极为严肃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从大处讲,是确保企业的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从小处讲,就是保障每个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幸福生活。安全贯穿于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下班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自己,因此要时刻保持安全警觉。教育新职工要从思想意识上转变观念,由“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安会安全”。
4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做好新员工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都必须抓紧、抓好,这不仅是企业“安全”的需要,“效益”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
******公司 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
代号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录用形式
体检结果
从何处来
省 县(市) 乡(街)
公司级教育(一级)
教育内容: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年 月 日
考试成绩
阅卷人
安全负责人
工程公司级教育 (二级)
教育内容:本工程公司施工特点及状况;工种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专业工作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文明施工要求。
年 月 日
考试成绩
主考人
安全负责人
班组级教育(三级)
教育内容:本班组、工种安全施工特点、状况;施工范围所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和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要求、文明施工要求。
年 月 日
掌握情况
安 全 员
个人态度
年 月 日
准上岗人意见
批 准 人
备 注
注:调换工种或因故离岗六个月后上班时亦用此表考核。
公司级三级安全生产现场教育记录
主 讲 人: 教育地点:
参加人员: 工程负责人(签字):
教育内容:
一、提纲:
1、企业概况,本行业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的意义;
2、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规章制度;
3、企业内外典型事故教训;
4、事故急救防护知识。
二、演讲稿:
各位工友、各位同事,大家好!
我叫 ,是公司专职安全员,很高兴和大家认识,今天我受公司领导的委托,给大家进行一次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
我们公司:(略)
大家都知道,我们从事的是建筑安装,国家把易燃易爆生产企业、采矿业、建筑安装等列为三大高危险行业。这是由建筑施工特点所决定的。建筑施工生产特点就是:
1、高处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作业面变化多、地下作业多、受气候影响多、临时人员多;
2. 劳动强度大、作业条件差、施工人员素质低、安全防护意识差、操作不规范、违章操作多。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施工现场处处有危险,处处有不安全因素,你不注意安全,你不重视安全,只要有一次不小心,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我这儿有个数据:2004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086起、死亡1264人。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一次死亡5人以上重大事故11起、死亡73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1起、死亡21人。 血的教训提醒我们,出外打工,一踏进施工现场,就
要格外小心,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否则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国家先后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后,谁不重视安全生产,那他就是违法。公司对安全生产非常重视,先后制定了一整套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今天又委派我来给大家进行一次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国家重视,公司重视,领导重视,作为我们打工者应该怎么办?这就是接下来我要给大家讲的《职工安全生产职责》的主要内容,这些,都是我们每个职工应该做到也是必须做到的内容。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各位工友、各位同事,我们从全国各地不远万里,千辛万苦来到建筑工地打工,出门在外容易吗?为了什么?还不是为了养家糊口,为了使家人和自己能过上好一点的生活。家里人最希望什么?最盼望什么?还不是最希望在座的各位能健健康康,平平安安。还不是最盼望你们到年底能把挣的钱带回家。所以,不要认为我们的安全员管理太严,违章处罚太重,这些都是替我们着想,为我们好。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点,要人人讲安全,人人重视安全。遵章守纪光荣,违章作业可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打工的目的。
最后,我代表公司祝在座的各位工友、同事好人一生平安,健健康康每一天。高高兴兴上班来,平平安安回家去。祝大家心想事成,万事如意!
安全教育应坚持四要
近日,笔者对几位多年从事安全工作的老安全员进行了走访,总结出安全教育应坚持"四要"。
一要扎实。要使安全工作扎实开展,必须符合实际,联系实际,教育内容要实实在在,切忌空话连篇,言之无物,以达到入耳、入脑、入心的目的和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全面。即实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安全教育。所谓全过程,就是从生产活动开始到结束,都要严格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并坚持不懈。所谓全方位,就是对生产的每道工序,每个环节上的职工都要进行安全教育,包括零散岗位上的职工。所谓全员,就是每个职工都要受到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三要多样。即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渠道进行教育,避免单一性。可采取家庭、学校、单位"三管齐下"的方式,传授安全知识,讲授安全技能,以提高职工的业务保安能力。单位教育要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可采取现身说法,召开反思会、揭短会及安全知识竞赛、联保单位安全联谊会、报告会等形式,以吸引职工,暗示职工,感染职工,形成"我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要效能。在安全教育中,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表率、典型示范、经济杠杆的作用。首先,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其次,要发挥先进安全典型的导向作用。要善于总结安全生产上的先进经验,使职工学有榜样,赶有方向,超有目标。再次,要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在安全管理中实行奖惩制度,做到奖能激励,惩则警戒。
安全员应具备的七大素质
良好的身体素质
安全工作是一项既要腿勤又要脑勤的管理工作。无论晴空万里,还是风云雷电;无论是寒风凛冽、还是烈日炎炎;无论是正常上班,还是放假休息;无论是厂内,还是在野外。只要有人上班,安全员就得工作。检查事故隐患,处理违章现象。没有良好的身体就无法干好安全工作。
丰富的安全知识
当前,很多企业的安全员都是“半路出家”,大都没做过安全工作,因此必须不断地学习,丰富自身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一个合格的安全员应具备如下知识: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知识;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具有有关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了解本企业生产或施工专业知识;
3.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知识;
4.掌握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学习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心理学,人际关系学,行为科学等知识。
敬业精神
安全工作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工作,要与不同性格、不同知识水平、不同素质的人交往,要产生众多不可避免的矛盾,尤其是现阶段安全工作仍然受传统方式的影响,安全工作更是困难重重。选择安全员首先要了解他对安全工作的认识,是否愿意面对困难,是否有信心有激情解决困难,也就是是否热爱安全工作。高尔基有句名言“工作快乐,人生便是天堂,工作痛苦,人生便是地狱”。一个人如果不喜欢自己的工作,无论他能力有多大都不会有好的效果。因此,作为一个安全员首先应热爱安全工作,“爱”会使人聪明,“爱”是动力,“爱”使人心有灵犀一点通。有“爱”这个原动力,才会体会到安全管理工作的意义重大,责任重大,才会体会到自己工作价值,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安全工作中去。
职业道德素质
一个安全员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即,德高望重才能树立自己的“威信”,让人信服。孔子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只要自己做得对,自己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职工才会听从他的话,接纳他的意见,服从他的管理,工作才会得心应手。
安全工作必须讲原则,保持并维护自己的正确立场不变。工作中存在违章和安全隐患,也存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违章指挥现象,安全员如果不能敢于站出来制止,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作为一个安全员应坚持己见,不讲私情,制止任何不安全施工;在处理安全事务时该奖、该罚严格按制度办事,决不手软;参与事故调查时,做到实事求是,取证充分;处理事故时坚决做到“三不放过”。要坚持原则,安全员还应不怕打击报复,不怕威言相迫,不怕流言蜚语。
良好的心理素质
良好的心理素质包括:意志、气质、性格三个方面。
安全员必须具有坚强的意志。安全员在管理中时常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说,工人违章苦口婆心地教导,其毫不理解;进行处罚别人会有抵触情绪,产生误会;发现隐患几经“开导”仍不进行处理;事故调查“你遮我掩”;甚至被憎恨、被诬告、被陷害。面对众多的困难和挫折不能畏难,退缩,甚至消沉,也不能一气之下什么都不管了,要勇于克服困难,激流勇进。坚强的意志不是与生具有的,安全员必须在不断的工作中进行磨炼。
气质是一个人的“脾气”和“性情”,是决定一个人心理活动的全部动力,是个体独有的心理特点。气质影响着人们智力活动方式,决定人们心理活动过程的速度、稳定性、适应能力、灵活程度和心理过程的强度,使人心里活动具有指向性,即人有内向型和外倾型。安全人员应具有长期的、稳定的、灵活的气质特点,并且性格外向。
安全员必须具有豁达的性格,工作中做到巧而不滑,智而不艰,踏实肯干,勤劳愿干。安全工作是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管人的工作,总有那么一些人会不服管,不理解安全工作,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冲突、争执,甚至受到辱骂、指责、诬告、陷害等不公平事件。因此安全员必须具有“大肚能容天下事”之风范,要有苦中作乐的毅力,时刻激励自己保持高昂的工作风貌。
安全员应树立“保护神”的观念
安全员责任重大,其工作能力、管理力度、工作质量,是众多职工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安全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以保护他人安全为工作目标,树立“我是职工安全的保护神”的思想,积极、主动、自觉地实现自己的保护作用;哪怕是自己受委曲,也不能放弃自己对职工的保护责任。工作中自觉主动地查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不怕威胁,不怕困难。
有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
作为一个安全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解决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不能选用那种“大事解决不了,小事不想解决”,也不能用那种大事小事“一锅粥”全找领导解决的人。每个安全员不但不能惧怕矛盾,要勇敢面对矛盾,要把处理矛盾作为锻炼自己的工具,要学会解决矛盾,在不断的解决矛盾中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冲突的能力。一个人解决矛盾冲突的能力提高了,不仅有利于自己工作能力提高,而且会提高自己的生存能力。
Ⅳ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教抄育培训的形式袭很多,"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新员工的饿教育制度.那么,什么是"三级"安
全教育?新员工通过"三级"按教育培训能学到哪些东西?
一,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的人员,包括新进入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Ⅳ 安全教育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日常生活安全 (包括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火、家务劳动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等)。
三、活动安全教育 (包括运动环境和器械的安全、体育课的安全、游泳、滑冰、野外活动、游戏、放鞭炮、人流拥挤的公共场所安全等)。
四、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教育 (包括水火灾、暴风雨、雷电袭击、地震等)。
五、社会治安教育(包括盗贼、骗子、抢劫、挟持、绑架、黄毒等)。
六、意外事故处理教育。
(5)交通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
从思想上、理论上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增强关心人、保护人的责任感。三是通过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提高各级员工的思想水平,使之更好地贯彻安全生方针、政策和法规。
2、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和参加每年按规定学时进行的安全培训。安全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3、安全管理理论及方法教育
每个职工都要熟悉本工种、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是比较专门、细致和深入的知识。它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
Ⅵ 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范围有哪些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很多,"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新员工的饿教育制度.那么,什么是"三级"安
全教育?新员工通过"三级"按教育培训能学到哪些东西?
一,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的人员,包括新进入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三.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厂(矿)级按教育培训一般由认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
会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带班师傅组织实施
四."三级"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教育的关系
"三级"安全教育是最基础的安全教育,新员工除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外,还必须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四新"教育,特别
是要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还必须接受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代
替其他教育,其他教育也不能代替"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只有通过这些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五.特种作业教育和其他形式教育
1.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
按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及人员的范围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洁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山通风作业.含主风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检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工.
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胜利缺陷.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5.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总结.
6.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7."四新"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按照事实的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员工安全教育如何搞好——安全教育的内容(3)
1“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入厂教育是对新员工在分配到车间或工作岗位之前,由安全部门进行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车间教育是新员工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由车间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遵守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岗位教育是新员工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新员工从事岗位操作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用,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预案,事故案例教训等。
2 安全责任教育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这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为了做好安全工作,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对新员工要进行各种规章制度、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等教育。结合相关的事例使新员工认识到这些规程、制度和纪律,都是保证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者的职责,要教育新员工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且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遵章守纪,维持工厂生产的安全秩序是每个职工应尽的义务,只要每位职工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章守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3 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无价宝,这是从无数次血的教训中得出的人生真谛。“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就是稳定、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来说,安全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安危的极为严肃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从大处讲,是确保企业的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从小处讲,就是保障每个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幸福生活。安全贯穿于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下班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自己,因此要时刻保持安全警觉。教育新职工要从思想意识上转变观念,由“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安会安全”。
4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他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做好新员工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安全意识、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任何生产经营单位,在任何时候,对新员工的安全教育都必须抓紧、抓好,这不仅是企业“安全”的需要,“效益”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
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
******公司 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
代号
编号
姓 名
性别
年龄
录用形式
体检结果
从何处来
省 县(市) 乡(街)
公司级教育(一级)
教育内容:国家、地方、行业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标准;本企业安全工作特点;工程项目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
Ⅶ 小学生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有哪些
1.必须在人行道内行走,也必须在马路两边的人行道步行,一切机动车辆都不准走人行道。要各行其道。
2.在横穿马路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要乱闯乱碰。应走人行横道(斑马线),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过;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或是骑车载人。
3.小朋友们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更应遵守交通规则,必须直行通过,不要斜穿猛跑。这样会使交通发生混乱,更影响司机的心情,从而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 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要注意避让车辆。通过时,先看左边的来车,因为首先威胁自己的是左边来的车辆;到了路中间就看右边的来车,目测车速和距离,确认安全时才可以通过。
4.过马路时要耐心等待绿灯,不要急着乱闯,更不能翻越护栏或坐在马路上。穿越栏杆,使人车混行,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最危险的是穿越铁路道口护栏与火车争道抢行,这样可能会被火车卷入轮下绝对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会有造成死亡的危险。
6.温馨提示:你肯定过马路时,一定要精神集中。不能边听音乐,边过马路,不在马路上跑和玩;更不能为了赶时间或贪图方便翻越防护栏,要走人行横道、立交桥或地下通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7.我国《交通法》规定,我国在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机动车司机和前排座位乘客必须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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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学和集体外出时应怎样做?
在放学路上,要遵守纪律排好队,在教师的护送下,有秩序地在人行道上行走。过马路时,要走人行横道。我们走路要走人行道。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应靠路边行走。走路时,思想要集中,不能一边走一边玩耍或一边看书,不能三五成群并排行走,更不能追赶车辆嬉戏打闹。
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教师的带领,排成两列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走。不要随便离开队伍。不要在队伍里你推我拉,嬉戏打闹。不做妨碍交通安全的事,不在交通拥挤的地方集队、停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过公路时,应走人行横道。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要看清路面情况,在没有车辆行驶时,抓紧时间通过。
十二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自行车
城市道路复杂,车辆繁多,由于儿童缺少生活经验,应变能力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为什么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根据医学、生理学和心理学资料分析表明,一个人的发育期通常要满十二、十三岁,才能初步达到上述最低要求。因此交通规则从保障少年儿童的安全出发,规定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车。
骑自行车要遵守交通规则
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必须集中思想,双手把住龙头。要在非机车道内行驶,不准驶入机动车道。转弯时,需看清来往车辆,伸手示意,不能突然猛拐。
参考资料:小学生安全知识-网络 交通安全教育-网络
Ⅷ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经验,职业卫生管理
Ⅸ 安全生产培训内容主要有什么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5、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7、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图书:《全面安全生产》是2009年4月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影响力中央研究院教材专家组、易发久、白沙。
全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6大特效系统》从意识、手段、保障、环境、设备、体系六个方面,详细介绍了重视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改善安全生产环境、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建立有效安全机制等内容。
《全面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6大特效系统》侧重实战的方法、工具和案例,为企业生产主管提供了实用性极强的训练与操作方法。
(9)交通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因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概括地说,安全生产是指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从而保障人员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一种状态。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设备设施免受损坏、环境的免受破坏的一切行为。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