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在《安全生产法》是如何规定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Ⅱ 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都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Ⅲ 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有哪些要求
一、培训要求:
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机械伤害等)
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5、《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锅炉 、安全阀、等)
7、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8、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9、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 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
识。
3、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Ⅳ 求 《学习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心得》!
文化市场建设心得体会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不详 点击数:577 更新时间:2009-3-12 1:32:53
当前,我局正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作为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如何依法行政,管理好文化市场, 树立文广新系统的良好形象呢?通过学习和领会,我认为,应切实解决“为谁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大力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强化三个意识
1、强化依法执法意识
依法执法就是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执法,是“怎样执法”的核心。依法执法应做到两点:一是要明确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法者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而在法律规定之外的作为,如:随意执法、乱罚款、乱处罚等问题,都违反了国家“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立法精神,就是违法行为。二是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法者对法律规定职责的不作为是玩忽职守,如:举报不查、违法不究、有法不依等,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律不但要求经营者遵守,执法者更首先严守,执法行为必须做到程序合法,处罚有据。
2、强化科学执法意识
科学执法首先要求科学的思维方法。即:实践第一的方法、相互联系的方法和发展变化的方法。准确地适用法律,而不是追求处罚的人多,处罚量大,要明白罚当其罪,使违规人得到法律上公平对待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第二要求科学的驾驭市场。文化市场在发展中会不断出现新问题,执法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时具进的科学态度,紧紧围绕文化保护的“三大任务”,突出重点、解决群众关心,政府重视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科学的管理,实现对市场的有效控制;第三要求科学的解决问题。市场执法也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关键在于法规尺度的把握和执法手段的运用,既要维护法律的威严,有利于社会稳定、问题的解决,又要创造性地开展执法工作。
3、强化人本执法意识
人本执法是文明执法,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为谁执法”的根本。我市正在实施的“文化名市”战略离不开繁荣发展的文化市场的支撑,而要建设一个好的文化市场,既要执法者的保驾护航,更需要广大经营者的积极参与,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实现人本执法应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服务为先的原则。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思想,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以礼相待,以理服人,文明礼貌,勤政为民。二是法律至上的原则。应把法治精神贯穿于人本执法的全过程。坚决杜绝“人情执法”、“以权代法”等现象。
二、抓好三个结合
1、抓好“纵向结合”
执法工作应该形成“全市一盘棋”的“责任共同体”。2005年肇庆市成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来,市和县(区)两级上下联动,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一系列的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全市文化市场形成了一个统一整体,实现一支队伍、一个标准,统一了执法手段、标准和范围,共同负责管理全市一个大市场,解决了以往分散分割管理、多头多层执法的状况,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2、抓好“横向结合”
文化市场中的许多问题往往都是“综合症”,涉及多部法律法规,多个管理部门,解决此类问题主要靠综合管理。在“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长效综合管理机制,使横向联动制度化,做到各部门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3、抓好与市场的结合
一方面,执法的最终目的就是为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维持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执法工作也离不开经营者的支持配合,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倾听经营者的意见和心声,以进一步完善和改进执法工作。
三、做到三个有力
1、执行有力是关键
文化执法部门是规范和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主要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在履行国家政治文化安全、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支好的执法队伍,一定具有很强的战斗力和执行力,体现出“准、快、稳、实”四个特点。准。首先要求准确理解国家政策对文化市场的总体要求,明确肩负的职责。第二要求准确掌握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法规,这是执法者手中的法律武器。第三要求准确判断文化市场的形势,动态管理文化市场。快。首先是反应要快。一是坚持市场天天查,掌握文化市场动态。二是坚持媒体天天看,从宏观的层面来观察文化市场,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三是重视社情民意,畅通举报,认真对待人大政协的意见、建议;第二是行动要快。出现问题,迅速处置,有报必查;第三是处理要快。有查必果,提高执行力。稳。首先思想稳。第二执行稳。第三市场稳。实。首先是工作要扎实。其次是效果要确实。
2、监督有力是保证
执法监督包括执法公开,制度管理和社会监督三种形式,是确保执法队伍高效廉洁的制约机制。执法公开。是不断校正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公平、公正的一种有效举措,是构建和谐执法环境的需要。如:建立“肇庆市文化市场执法网”,公开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举报电话等。制度管理。制度管理是确保执法工作规范有序的自我约束机制,也是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保证,应充分体现执法的全过程。一方面要体现有利于执法过程的规范。一是严格一个程序,即执法程序。二是把握两个环节,即检查与处罚,实行“查处分离”。三是落实三级责任,即领导、部门和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到位。另一方面要体现有利于执法活动的实施,增强可操作性。社会监督。首先是构建监督网络,包括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四级监督,建立一支监督员队伍,如我市的“网吧义务监督员”队伍等。第二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畅通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访、舆论举报等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第三是丰富接受监督的形式,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文化执法工作的良好局面。
3、保障有力是前提
首先只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才能保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县(区)两级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的落实,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岗位培训等。其次只有必要的基础硬件投入,才能保证文化执法高效到位。如交通工具、通讯设施、取证设备等配齐到位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落实“我们的工作就在第一线”要求,才能做到深入市场、监管市场和驾驭市场。
Ⅳ 法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有什么明文的要求
一、培训要求: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Ⅵ 《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文化市场法律安全生产培训扩展阅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