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师德培训教师法学习内容
一、严明纪律,明确责任。
为了使学习学有所获,不走过场,学校对每位教师提出严格要求,严明学习纪律,规定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随意缺席,会上认真作好笔记,不得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会后写好心得体会。
二、精心组织,具体落实。
(一)、学习主要内容: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
3、《蚌埠市中小学教师“十不准”》。
4、感动学校人物事迹报告。
5、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一百条建议》。
6、《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7、《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学习形式:
本次学习的形式灵活多样,通过听报告、师德建设讨论、撰写反思材料等形式,开展学习。
三、认真学习,受益甚多。
通过这次学习,使广大教师从思想到行动都得到了一次净化。学习之后,要求每位教师写两篇不少于300字的学习心得体会和一篇总结。师德师风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我们更重要是落实在各自的行动中。这次培训学习虽已结束,但是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却永远没有尽头;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大力弘扬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园丁精神,为推进我校的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而奋斗。
㈡ 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谁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
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回学校主管部答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师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㈢ 教师培训方案
以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更新教师教育观念,以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专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属口,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全体班主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提高班主任培训的针对性,从而促进我校班主任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㈣ 浅议教师应如何依法治教
一、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
1.认清教师的法律地位。
依据《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由此可见,教师不仅是普通的公民,而且在法律的规定下从事各种活动,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理清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教师的最主要任务就是对学生进行教育,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教师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做到松紧有度、宽严并济,必须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进行培养与疏导,禁止体罚、摧残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教师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在学校的受教育权,按教学安排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根据学生的表现对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和考核。
二、主动践行依法治教
1.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教师要做好依法治教,首先必须学法懂法,这是前提条件,没有法规知识,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依法执教就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在宪法的指引下,已建立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教学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教育教学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2.提高自觉遵守法规的能力。
提高守法能力,指把法律意识转化为守法行为,要具备这种能力,一是要熟悉法律。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从事各种活动,不做违法犯罪之事。二是守法积极主动。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带头执行法规,人人执行法规,能做到积极主动地执行,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执行。同时,敢于揭露违法犯罪现象,同其做斗争,也是积极主动守法的表现。
三、要提升自身的师德修养
师德是老师的立师之本,是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是教育事业成功的保障,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师德不仅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和未来,而且影响他们的一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前途和命运。
教育法规仅是对教师基本规范和从业条件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对全面发展教育事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教师还需要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从而自觉营造和谐美好的教育环境和公共秩序,遵纪守法。
㈤ 教师法培训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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