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是指在正常的生产技术和生产组织条件下,为完成单位合格版产品所规定的劳动消耗权标准。劳动定额有两种表现形式;时间定额和产量定额。时间定额是指在技术条件正常、生产工具使用合理和劳动组织正确的条件下,工人为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包括准备与结束的时间、基本生产时间、辅助生产时间、不可避免的中断时间及工人必须的休息时间。
分类:
①现行定额;
②计划定额;
③不变定额;
④设计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⑵ 什么是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预先规定劳动者生产某种产品或完成某项工作的必要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生产合格的单位产品或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一般用劳动或工作时间来表示)标准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的标准。称人工定额,工时定额或工日定额,蕴涵着生产效益和劳动合理运用的标准,反映的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的先进水平,不仅体现了劳动与产品的关系,还体现了劳动配备与组织的关系,它是计算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或单位工程量所需人工的依据。 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劳动定额有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两种形式。
编辑本段表现形式
定额的表现形式 主要有:①以时间表示的工时定额。即规定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需消耗的时间。②以产量表示的产量定额。即在单位时间内应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③以看管机器设备的数量表示的看管定额。即在单位时间内一个工人或一组工人同时看管机器设备的台数。④以服务量表示的服务定额。即规定在单位时间内应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为了适应生产上的需要,劳动定额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特点和条件,采取不同的形式。 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这项工作的内容包括劳动定额的制定、贯彻、统计分析和修订等。
编辑本段劳动定额的时间构成
劳动定额的时间构成同企业的生产类型有着密切的关系。 1、在大量大批生产条件下,由于工作的生产专业化,长期固定的完成几道工序的制品,准备结束时间分摊到单位产品上去的比重小,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劳动定额的组成,包括作业时间、布置工作的时间、休息与生理需要三部分。工序单位时间定额的计算公式是: T0= T1+ T2+ t0 其中:T0:单件时间,T1:作业时间,T2布置工作的时间,t0:休息与生理需要的时间 式中的作业时间T1是对每一个零件都要重复的。所以在计算单件时间时,能够直接进行,但是布置工作时间T2和休息与生理需要的时间t0,不是对每个零件都要重复的。所以在计算单位时间则是分摊到每个零件中去。均摊的方法通常以占作业时间的百分比来表示,即: T2=T1*k2/100t0=T1*k0/100 T0=T1+T1*k2+k2/100=T1*(1+k2/100+k0/100) 其中:k2指布置工作时间占作业时间的比值;k0休息与生理需要的时间占作业时间的比值。 2、在成批的生产条件下,由于工作轮番的生产制造,每一种制品都要消耗一次准备结束时间。因此除了计算单位时间及其定额外,还要确定准备时间的定额。并将此时间按批量分摊到每一件制品的时间定额中去,这个时间定额叫单件计算时间定额T3。计算公式是: T3=T0+T4/n 其中:T4:批零件的结束准备时间,n:批量 3、在单件生产条件下,为了简化时间定额工作,可用下列公式确定单件时间定额。 其中:k3为布置工作的时间和生理需要的时间占作业时间的比值。 T0=T1*(1+k3)+T4
编辑本段定额制定
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及时、准确和全面地制定出有技术根据的劳动定额,这是劳动定额工作的前提。在制定劳动定额工作中,要正确规定劳动定额水平。定额水平是对劳动者的劳动量大小的要求,也是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反映,它是定额工作的核心。定额水平过高,职工经过努力达不到,便会挫伤积极性,影响定额的贯彻;定额水平过低,职工不经过努力就轻而易举地超额,对生产也没有促进作用。所以,合理的定额水平,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多数职工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或超过的定额。为了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要选择恰当的制定定额的方法。中国企业现行的方法有:①经验估工法。由定额人员依照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要求,并考虑生产现场使用的设备、工具等条件,根据实践经验估定。②统计分析法。根据过去生产的同类产品或零部件、工序的实耗工时或产量的原始记录和统计资料,并预测今后企业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变化制定。③比较类推法。以现有的同类型产品、零部件、工序的定额为依据,经过分析比较,推算出另一种产品、零部件、工序的定额。④技术测定法。通过对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和操作方法合理化的基础上,采用分析计算或现场测定方法(包括运用摄影、录像、电子计算机等手段)制定。
编辑本段贯彻实施
劳动定额制定后,要在生产中组织贯彻,采取有关的技术组织措施,如竞赛、技术培训、动作分析、定额考核等,帮助职工达到和不断突破现行劳动定额。根据职工完成定额的情况进行定额的统计分析,以便发现定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通过与本企业历史水平和国内外水平对比,找出差距,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改进。 随着企业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生产组织和劳动组织的完善,以及职工的思想觉悟、文化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的提高,原来制定的定额,就会落后于生产发展的需要,这就要对劳动定额作定期的或不定期的修订。为了促进定额水平的平衡与提高,有利于向先进看齐,缩短定额制定的时间,避免定额在修订中出现矛盾,提高定额质量,要由各部门、各行业制定统一的定额标准,逐步实现劳动定额的标准化。
⑶ 急!!!人力资源部培训经理的劳动定额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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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有哪些生产管理方案 生产计划管理培训目的是什么
生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①生产组织工作。即选择厂址,布置工厂,组织生版产线,实行劳动定额和权劳动组织,设置生产管理系统等。
②生产计划工作。即编制生产计划、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等。
③生产控制工作。即控制生产进度、生产库存、生产质量和生产成本等。
生产管理的目标
1、确保生产系统的有效运作,全面完成产品品种、质量、产量、成本、交易期和环保安全等各项要求。
2、有效利用企业的制造资源,不断降低物耗,降低生产成本,缩短生产周期,减少在制品,压所占用的生产资金,以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3、为适应市场、环境的迅速变化,要努力提高生产系统的柔性,使企业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推出新产品,并使生产系统适应多元化生产,能够快速的调整生产,进行品种更换。
⑸ 劳动定额的形式有哪几种
劳动定额的形式分为以时间定额、以产量定额为主,也有部分以看管机器数量定额、以服务质量定额。具体如下:
1、以时间表示的工时定额。即规定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某项工作所必需消耗的时间;
2、以产量表示的产量定额。即在单位时间内应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
3、以看管机器设备的数量表示的看管定额。即在单位时间内一个工人或一组工人同时看管机器设备的台数;
4、以服务量表示的服务定额。即规定在单位时间内应完成服务项目的数量。为了适应生产上的需要,劳动定额可以根据不同的生产特点和条件,采取不同的形式。
劳动定额工作是企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这项工作的内容包括劳动定额的制定、贯彻、统计分析和修订等。
所谓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的方法和计量形式,测算企业职工生产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并对生产或工作进程中劳动消耗量所规定的限额。
劳动定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产水平的提高,技术的革新、采用更先进的机器设备、人员素质的提高等很多因素,企业可以对劳动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5)劳动定额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动定额-表现形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宁波给“劳动定额”定标准
⑹ 劳动合同法草案培训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03-24 17:46:08)
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职工培训、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用人单位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工会组织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有权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反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
第十条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
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生效约定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终止条件;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十二条 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使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前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中的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的;
(四)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对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具有撤销请求权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合同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该撤销请求权消灭。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撤销请求权的,撤销请求权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撤销请求权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以及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本人应当实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
劳动力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力派遣协议的约定,履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不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义务由接受单位履行,其他义务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合并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合并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合并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分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按照分立协议划分的权利义务继续履行,或者经商劳动者同意,由分立前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者中止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后,应当将被裁减人员的数量、名单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解散的;
(五)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劳动者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当继续履行;因情况变化确实无法履行的,劳动合同解除。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但是有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延缓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一)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的;
(二)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本条第一款所称工资的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为需要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力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十八条 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法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规定的无效,该事项按照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相应方案执行。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应当通过集体合同规定的事项未订立集体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无效,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或者以欺诈、胁迫以及与劳动者恶意串通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的,已经取得的报酬予以收缴。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终止或者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劳动者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由出资人(发包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十二条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第六十四条 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参照本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尚未处理的,依照本法规定处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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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广征民意
本报讯(记者王丽 实习生李媛)备受关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于3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是继去年物权法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之后,最高立法机关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又一重大举措。为方便我省群众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本报将联合省人大财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分为七章65条。作为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草案结合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但要使制定的劳动合同法更符合实际,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该草案还需要全社会广泛参与,集思广益。
为便于我省广大群众对草案广泛展开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本报联合省人大财经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通三大沟通平台征集读者意见,期待着您的参与。您的意见和建议将被忠实地反馈至全国人大。欢迎有关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提出建议意见。
⑺ 26 人力资源管理 27劳动定额 28网络营销29简述工业企业的系统特征30简述深层的企业文化及其包含的主要内容
29(1)大规模采来用机器自和机器体系进行生产,系统地将科学技术应用于生产。
(2)劳动分工精细,协作关系复杂,严密。
(3)生产过程有高度的比例性和连续性。
(4)生产社会化程度高,有广泛、密切的外部联系。
名词解释:1.对人力资源进行有效开发、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和科学管理的制度、法令、程序和方法的总和。
2.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预先规定劳动者生产某种产品或完成某项工作的必要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3.以国际互联网络为基础,利用数字化的信息和网络媒体的交互性来辅助营销目标实现的一种新型的市场营销方式。
正好在帮别人找 发给你,
⑻ 建筑工程劳动定额怎么看
1) 根据施工图,设计说明,标准图做法说明,选择预算定额项目.
2)应从工程内容,技术特征和专施工方法上仔细属核对,才能准确地确定与施工图相对应的预算定额项目.
3)施工图中分项工程的名称,内容和计量单位要与预算定额项目相对应一致.
例1:试确定广州市M5水泥石灰砂浆砖基础的定额费用 (即定额基价)并求出50m3砖基础的定额分项费用
分析:查定额A3-1 看定额项目内容,刚好是水泥砂浆与题目相符合,直接套用.因此定额基价就是1491.65元/10m3.然后计算50 m3的定额分项费用:50×1491.65÷10=7458.25元 例2:压预制管桩Φ300,桩长20m,(广州市区)求定额项目基价
查定额A2--20 看定额项目内容,刚好与题目相符合,直接套用.因此定额基价就是9890.75元/100m.
④直接套用还包括定额规定不允许调整的分项工程,虽然设计的与定额内容不同,但定额不允许调整仍直接套用如:
A,屋面工程中的卷材屋面的接缝,收头,找平层嵌缝,冷底子油等人工材料已计入子目内,不另计算.
B,膨胀水泥砼只换水泥,其他不变.等等。
⑼ 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的制度的内容
劳动定额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以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其主要内容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主管领导(厂长、科长)的分管责任制
2.定额管理机构和定额管理人员的管理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企业根据生产规模和工作量应建立有关人员组织的劳动定额管理小组。劳资科是劳动定额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几位熟悉生产、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负责劳动定额的日常管理工作。
(1)劳动定额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决定和批准劳动定额的制订与修订。 批准劳动定额的实行范围。 决定劳动定额与奖励形式奖励原则。 研究处理劳动定额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协调部门之间的不同意见。 (2)在劳动定额中劳资科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制订与修订劳动定额。 对单位劳动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负责劳动定额业务技术培训和组织系统劳动定额管理工作经验。 审核和核发劳动定额的奖励。 3.定额的制订、修改的分工权限、时间、方法、程序以及定额水平的管理的规定
劳动定额的制订,当以上级制订的定额标准为依据,由劳资科提出方案,报劳动定额领导小组批准。对于没有规定劳动消耗量的设备,参照历史最好水平和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制定劳动定额,既要考虑当前技术装备水平,工人技术熟练程度,管理基础及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劳动效率的可能性,又要考虑近期现代管理技术的运用工、机具的革新。劳动定额已经制订,不得随意改变,二至三年修订一次,局部修改一年一次。劳动定额的修订要考虑以下情况:
(1)生产设备、性能有较大变化时;
(2)革新成果、新操作方法得到推广时;
(3)劳动组织形势、综合工种平均技术水平有明显变化时。
4.处理定额日常管理问题的责任、权限、原则、办法、程序的制度
劳动定额经批准执行时,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客额人员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以保证措施落实。
5.工时记录、统计、分析与信息反馈的作法、要求、程序与信息传递的制度
6.定额管理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和车间的业务联系制度
企业只有建立并认真执行了这些制度,才能被认为是确立了定额管理工作的基本秩序,奠定了搞好定额管理工作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