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内容有哪些
根据《生产经营抄单位安袭全培训规定》有以下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求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版针、政策和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③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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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我就见过,电子专书好像没有··你看属看上面的适合不
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最新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3年8月29日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修改内容:
删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9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将第六条第二款移至第五章,单列为第二十四条,并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将第四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
5.将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修改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6.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7.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8.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9.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10.在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11.在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12.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3.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修改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14.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6.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17.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8.删除第二十九条。
⑥ 安全培训教材有哪些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2、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安全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养。
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应急救援、自救互救等防范措施。
6、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8、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扩展知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之: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⑧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什么区别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就是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何开展培训活动等适用《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即从业人员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培训等适用《规定》。
⑨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的目录
序
前言
第一篇 一级(厂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第一节 安全与生产经营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节 高危行业安全特点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
第一节 生产安全基本要求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对策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事故应急救援
第一节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节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节 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节 事故种类与等级
第二节 事故报告
第三节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五章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
第二节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篇 二级(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一章 事故成因与危险危害因素
第一节 事故成因模式
第二节 危险危害因素分类
第三节 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二章 常见危险危害作业
第一节 高处作业
第二节 起重作业
第三节 厂内运输作业
第四节 有毒有害作业
第三章 常用一般安全技术
第一节 机械安全技术常识
第二节 电气安全技术常识
第三节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常识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常识
第四章 安全疏散与救护
第一节 安全疏散与自救
第二节 紧急救护
第三篇 三级(班组岗位级)安全培训教育
第一章 现场安全管理与安全警示标志
第一节 作业现场“5s”管理
第二节 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节 设备设施安全措施
第二节 劳动防护用品种类与配备
第三节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三章 岗位安全操作
第一节 岗位安全操作要求
第二节 “三违”现象识别与预防
第三节 安全操作规程示例
附录一 事故案例
附录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