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对涉密人员应如何审查,实行什么制度
《保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回握保密知识技能,答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首先,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其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Ⅱ 对涉密人员上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对涉密人员上岗要先经过培训,签订承诺书,在岗涉密人员分类管理。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2)涉密人员上岗的审查和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涉密人员保密规定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录音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录音;
2、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3、不准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参加外事活动和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出入公众场所;
4、不准私自或者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使用、存放、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5、不准在公共场所或者向家属亲友谈论国家秘密;
6、不得将已作废的国家秘密载体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或者个体商贩;
7、不得使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电传、传真、计算机等通信网络传递国家秘密;
8、不得向境外和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电台、电视台投寄涉及国家秘密的稿件;
9、未经批准不得引带境外人员到军事禁区、国家规定不对外开放的区域或者保密部位进行参观、交流活动;
10、不准隐瞒泄密事件。
Ⅲ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规范程序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规范的程序是:
确定岗位,拟定人员,审查审核,保密教育,报告备案。
Ⅳ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规范的程序是什么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程序为遵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
岗审查是任前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审查不通过的,不能到涉密岗位工作。已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尚未进行上岗审查的人员,要集中进行一次审查。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4)涉密人员上岗的审查和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Ⅳ 17 涉密人员上岗和在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保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版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权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首先,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其次,涉密人员上岗前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Ⅵ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应遵循什么原则
涉密人员分类确定和上岗审查遵循“以岗定人、先审后用、定期复审”的原则。
以岗定人。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因此,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
先审后用。上岗审查是任前审查,对新录用或调动到涉密岗位的人员,要先审后用、严格把关,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岗,审查不通过的,不能到涉密岗位工作。已在涉密岗位工作但尚未进行上岗审查的人员,要集中进行一次审查。
定期复审。机关单位应根据涉密人员涉密等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复审期限,定期开展复审;必要时,可随时复审。
(6)涉密人员上岗的审查和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我国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意见》的亮点之一,就是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上岗审查的具体要求。
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内容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主要分为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