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会主席任职条件
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当选工会主席?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回,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答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有效地发挥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研究改革与发展的情况,使工会工作贴近广大职工群众,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且热心于工会工作,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在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胜任工会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依法治会;依法维权。密切联系群众,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动员和团结广大职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会工作。
❷ 企业工会主席上任后应该做哪些事
按法说
按理说
我国的国家制度里,:
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伟大领袖毛泽内东同志,曾容经明确指出过:工人阶级,是最革命的。
于是,我国的制度里:
党;
政府;
人大;
政协;
工会。
五套班子,就其实,是,如果,严格遵循领袖的一号指示和文件的精神的实现。
而,我国的,自来时,遭到,全球两级世界;直至国内至今谍战模式的内战和外扰的事实,使,历朝历代,最优秀的人才,没有走到国家各方面最鼎力的岗位上。
而,已经做出成就的最杰出人才,凡,不是敌控的,全部遭到无情暗杀。
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于是,领导全国工人运动的领袖,从未,在国家的领袖岗位上,起到最重要的作用。
这,和我们在中学,学习到的政治学课本里,对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宪法规定,是背道而驰的。
在,这个大背景的前面,具体的工作里,所有未达到理想境界共产主义之前的时间里,全部工人阶级,立场的利益保护的一切,全部是工会主席,应该为工人们服务和领导他们,继续革命事业的。
逸仙先生语:
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需努力。
国际歌
国歌
全世界受剥削的人们联合起来,为着我们自己的合法的解放事业,而奋斗。!
起来,不愿做努力的人们。!
❸ 工会主席要具备哪些条件
1、《工会法》没有对工会主席设立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只要是用人单位的回职工、工会会答员,都应当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用人音准的主要领导人及期直系亲属,不得当选为工会主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❹ 工会主席如何改选
一、基层党组织与工会组织协商,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并征得市教育工会的同意;
二、向市教育工会递交学校工会换届改选的请示;
三、填报《关于工会委员会换届改选取的请示》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召开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按10%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选出工会主席;
五、选举结果报市教育工会审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❺ 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工会主席工作
一、要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应把握三个“度”
工会主席无论是想问题、办事情,都必须要想得深一些、远一些,这样才能在谋划、指导、协调、服务、表率等各个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才能使工会的各项工作开展得有序、顺利和成功。在实际工作中,特别要注意把握三个“度”:
(1)谋事要有高度。工会主席的思想认识水平,从某种角度上讲,代表着一个单位、一个行业的水平。所以作为工会主席,要有想全局、谋大事的气魄和胆识,要站在部门或单位建设的全局上来考虑、处理问题。要善于换位思考,既要想工会自身的事,更要想单位全面工作的事,这样结合中心工作提出的建议才能有见解、有高度,才符合单位的实际,符合事业的发展,符合党政的意图。
(2)凡事要有深度。在登高望远的大局基础上,要明白工会存在的核心意义,要理解工会工作的深刻内涵,要找准当前存在问题的实质。既不能仅仅满足于一知半解,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力求全面、深入、正确的认识问题。凡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并做到举一反三、旁证博引,以求得对问题的“真知”和“真解”。
(3)办事要有广度。思想上的高度和深度,都是从纵向上对工会主席的要求,而一个人的思维能力是有限的,作为工会主席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情况,听听反映,集思广益,力求全面掌握情况,这就是横向上的要求。要充分利用好与群众接触面比较广的有利条件,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只有情况掌握多,才能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把握住事物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从而因势利导,深谋远虑,提出最佳的决策方案。
二、要有较强的谋略能力,应抓住三个“点”
工会主席是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工会得以执行的主要行动成员之一,做到能参善谋是其基本的要求,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和工会成员的要求着力应抓住三个“点”。
(1)信息要迅速准确。要善于捕捉信息,掌握情况,做到知在前、想在前、谋在前。要围绕贯彻中心工作认真筹划与部署,适时向党政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准确理解上级工会工作的意图,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心工作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具体单位或部门的反映,工会主席必须敏感,善于从各种信息传媒中,迅速准确地捕捉住,特别对已有的明确指示要求,必须深刻领会,准确无误、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2)表达要敢于直言。工作中对领导要服从,但也要有“强就”采纳正确意见的责任心。这里的“强就”决不是说可以超过自己的职权范围自作主张,可以离开党政领导的意图去另搞一套,而是要从单位建设的需要出发,从工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党政领导总的意图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协助党政领导避免工作中的失误,从而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与落实。
(3)自身要勤于严格。工会工作做得好不好,根本的标准,就是职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工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职工群众,这是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工会工作的生命力所在。所以,工会干部要有强烈的自律意识,自觉用纪律和规章制度管理、约束自己,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工会工作主要负责人,其所作所为不仅代表个人的形象,也代表着单位、工会的形象,因此,工会主席必须做到严于律已,率先垂范。只有这样,在群众面前才有感召力、亲和力,才能赢得群众的信赖。
三、要有务实的工作作风,应做到三个“实”
求真务实是我们党历来倡导的优良作风,也是工会主席必须做到的基本要求。从现实看,要达到思想上求实、作风上扎实、工作上落实,需做到“三实”:
(1)生活中要讲实话。工会主席要从工作的大局和单位建设发展成败的高度,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消除顾虑和私心杂念,敢于反映真实情况。反映工作情况,不要怕问题讲多了,在党政领导那里留下不好的印象;不要怕把问题点明了,搞僵行政部门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发现党政领导决策与单位工作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特别是一些工会工作规定不相符的情况,要敢于如实反映,要善于陈述。
(2)管理中要办实事。能不能办实事,是工会主席作风扎实不扎实,服务态度端正不端正的重要标志。要克服办实事是领导的事、与已关系不大的片面认识,确立强有力的指导和协调作用,才是一种很好的和重要的办实事方法。为了适应新形势对工会主席的新要求,工会主席只有成为行业管理的内行人,才能更好地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实现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统一。
(3)工作中要知实情。工会工作要实施正确、有力的工作指导,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知实情。工会主席不知实情,不仅会导致决策和工作指导上的偏差或失误,而且也不利于纠正、甚至会助长虚假之风。因此,工会工作要在知实情上下功夫。实践证明,工会围绕大局做好工作,更能赢得党政信任、职工拥护。
四、要有开拓的实践精神,应提倡三个“新”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们工会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在工作作风上求实是为了工会工作的实效性,在工作实践中求新,则是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使求实有不断上升的崭新平台和基础。
(1)业务知识要新。知识,它是工会干部素质综合能力的标志,也是新时期提高工会干部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前提。现代化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代经济理沦;二是现代政治文明理论;三是现代人际关系理论;四是现代生活知识等方面,对工会干部提高自己的品位和情操境界、增强吸引力和优化个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专业技能要新。技能,它是工会干部时代素质转化为具体业务工作能力的表现,也是工会工作的新要求。突出表现为:一是科学管理能力;二是积极有效的参与能力;三是熟练的协调能力,为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多年的基层工会工作深有体会,工会主席既要懂工会工作,又要懂专业、懂管理、懂法律——。只有这样才能适合新时代的需要,才能深受广大干部职工的欢迎。
(3)创新精神要新。精神,它是工会干部时代素质的重要特征,是工会干部理想、意志和心态的集中反映,具体包括:一是坚持无私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敢挑重担,不谋私利,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职工利益关系、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关系等;二是坚持实干精神,为职工排忧解难不怕麻烦,说真话办实事,持之以恒,具有顽强的毅力和意志;三是坚持开拓创新精神,把新挑战当成新机遇,敢于吸收新经验和新要求,开创维护新途径和新局面,使工会工作充满活力和凝聚力。
❻ 如何做好工会主席工作
各位领导、各位主席:今天市教育工会领导要我在大会上作“”的交流发言,但因我任工会主席时间还不长,没有什么经验可谈,只能从如何做好基层工会主席,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践,谈以下五个方面的体会,和大家切磋,恳望指教。一、必须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全总十四大报告指出,要切实做到对新世纪新阶段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有新认识,从而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的必然要求,也是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积极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重要前提。在新世纪新阶段,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持,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我们基层工会干部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同时,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做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广大教职工心连心,努力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如何把握自己的定位,我觉得要营造一个干事创业的人文环境。首先是工会要自觉置身于党的领导下,取得党组织的高度重视;其次要主动与行政沟通协商,赢得行政的全力支持;三要深入广大教职工之中,赢得广大教职工的信赖和拥护;四要通过创品牌、闪亮点、树形象,赢得社会的广泛赞同与理解。二、必须正确确立工会工作目标有了目标,就有了方向,有了动力,我们才能为之而努力。我校确立的工会工作目标是:围绕一个中心,做到两个“最”。一个中心:即以学校的教育教学为中心。我们曾这样讲:“学校有了发展,教工才有前途;有作为,才有地位。”只有把学校的事业发展了,把学校的各项工作切实做好了,教职工的各种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维护,工会地位也相应得到提高。两个“最”:一是最大维护,二是最大活力。最大维护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即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权益的维护;另一个方面是教职工民主权利的维护,即管理、参与和监督的维护。最大活力:即努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主要是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号召力的增强。三、实施工会工作目标的两个“载体”建设一个“载体”是建家活动。我们在长期的建家活动中,深感在新时期建新型教工之家,要以新的建家理念指导建家实践。在学校工会的这个家中,教职工是教工之家的主人,工会主席在教工之家的角色是管家。我觉得,在当今呼唤改革、充满竞争的年代,我们应把工会主席作为一种职业,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既然选择了工会这个岗位,就要勤于服务、甘为人梯,耐得住辛劳和寂寞。同时还应把工会当作一种事业,为之奋斗;把工会当作一种艺术,为之追求。在学校工会的这个家中,主席的责任在于发挥自身的优势,让20%的优势发挥出80%的效益,以优势促发展,以发展促优势。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我们把争创“模范教工之家”活动贯穿于工会工作始终,从2003年开始,则以创建市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发动,一着不让,狠抓不放。首先是始终坚持从落实“第一要务”入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这一中心,组织广大教职工开展献计献策活动,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致力于青年教师的培养,同时紧密结合党政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开展了“榜样在我身边”、“论为人师表”、“我为淦中作贡献”等征文和演讲比赛,从而树立了良好的师德形象,促进了学校事业的发展。其次是从履行工会维权基本职能出发,组织实施维权系统工程。一是加强经济、政治、文化这一合法权益的维护力度。我校能严格执行教职工聘任制度、劳动分配制度等,着力从源头上、根本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重视困难教职工的帮扶工作,严格执行慰问条例,积极配合党政深入特困家庭慰问,把组织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家庭。例如,去年我校早已退休的原总务主任潘明馨同志因病去世,本人就代表学校工会先后去了他家5次,协助行政做好善后工作,赢得了大家的赞誉。该项工作已形成制度化、经常化。我们还认真组织广大教职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关心青年教工的成长与进步,经常性地组织教职工开展有益身心的文娱体育活动和节日庆祝活动,积极进行校际交流活动和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暑期能按上级要求分批分期组织好教职工的休养活动。积极支持女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关心退教协会工作。总之,要从工会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出发,满腔热情地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让教职工看得见、摸得着,产生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加强管理、参与、监督这一民主权利的维护力度。学校重视校务公开工作,制定校务公开方案,设立校务公开栏、校长信箱,并定期向教代会报告校务情况,主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教代会,能坚持报告制度,并能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校长、民主测评中层以上干部,加强行风建设和安全建设等各项工作。另一个“载体”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努力增强基层工会的最大活力。全总十四大要求,一是要加快工会组建步伐,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二是要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工作大局、切实履行职责、职工群众信赖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要实现全总十四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努力增强基层工会活力。根据我校工会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正确的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要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奋发有为的工会干部队伍。我校工会执委每月举行一次例会,学习有关工会文件、精神,总结当月工作,商讨、研究下个月的主要工作;每学期召开两次工会执委、工会组长联席会议,集思广议、群策群力,共同探讨优质的工会工作,同时学习工会工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我校工会干部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大大地提高了我校工会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我们还经常得到市教育工会的正确指导,学校党政的大力支持,可以说我校工会干部队伍已经形成一支拉得出、打得响的战斗力较强的队伍,也使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号召力更加增强。根据《常熟市教育系统工会规范化建设考核评估细则》六项标准,我校能严格规范组织建设,重视工会组织发展工作;财务经审,制度健全,创收渠道不断拓宽;工会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台账记载完善,注重资料积累,加强特色建设,从而使我校工会工作不断再上新台阶。四、工会工作要通过创品牌、闪亮点、树形象获得赞同我觉得,工会工作要上新的台阶,必须通过创品牌、闪亮点、树形象,赢得社会的赞同与理解。根据当前形势,就是要创建学习型工会。全总十四大要求,各级工会要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组织职工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贡献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我市教育工会2004年就在全市教育系统中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工会活动,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得到了苏州市教育党委和工会的肯定,而且准备在2009年要在整个苏州市教育系统中推行我市教育工会的做法。我校工会也不例外,积极响应市教育工会的号召,积极带领广大教职工投入到创建学习型工会活动中。经过三年的创建,我校同样取得了显著成效。其一,提高了广大教职工的整体素质,通过创建,近年来骨干教师队伍不断壮大,优秀群体不断涌现,教科研硕果累累,教育质量稳中有升,社会声誉不断提高。其二,密切了党政工关系,形成了合力。其三,工会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工会地位不断提高。总之,通过创建学习型工会活动,提高了“三个力”,即学习力、创新力和竞争力。五、建议与思考第一,根据全总十四大精神,在基层工会要广泛开展“两争一树”活动,即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树新时代职工形象。我觉得这是一个新的内容,新的课题,虽然我们通过三年来的争创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认为这仅仅是开始,以后还得把这项活动持续下去。为了使争创活动更有成效,我建议应多进行这方面工作的培训与交流。第二,俗话说的好: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我认为,工会工作要有活力、有起色、有成效,主要决定于工会主席和其带领下的工会执委,只有工会班子的整体素质真正提高了,工会工作才会有质的飞跃。因此,我们工会干部平时要多学习工会工作理论,时常给自己充电,多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同时我建议上级组织多举行工会干部的培训与学习,全面提高我市教育工会的战斗力。第三,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社会竞争愈演愈烈,广大教职工的工作压力、心理压力越来越大,他们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教职工的身体素质普遍下降,这一问题应该值得我们重视。作为工会主要领导,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去攻克这一难题。除了经常开展一些有益教职工身心的文体活动之外,我认为,工会要多与党政沟通,尽可能多的得到党政支持,特别是经济上的大力支持,购买教职工生病住院医疗保险,增添教工之家硬件设施,使教工之家真正成为广大教职工学习、娱乐、提高身体素质的温暖的家。同时我建议上级组织能时常督促各校党政关心广大教职工的身体健康,真正、切实地把建家工作落到实处,造福于广大教职工。以上是我在工会工作中的一些体会,有不到之处还望各位行家批评指正,最后,我想用一句话与各位共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谢谢大家! 常熟市王淦昌中学工会 袁伟民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