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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提取

发布时间:2021-02-28 16:24:28

1.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1)煤矿安全培训提取扩展阅读:

使用和管理:

一,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 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建立专用帐户吗

安全费用是专项专款指定部门进行管理。

3.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有相关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比例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内以下标准平均逐容月提取,如下: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3)煤矿安全培训提取扩展阅读: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参考资料:网络——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4. 煤矿企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的的内容包括哪些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
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建立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适用范围、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对财建[2004]119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原标准的高限改为新标准的低限,并允许企业在标准高限基础上适当自主提高提取标准。

(一)适用范围。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一切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也不论其经济规模大小,只要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提取标准。煤炭企业按不同井型和矿井灾害程度,按不同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对于大中型煤矿,分三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对于小型煤矿,分两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三)使用范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监督管理。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5. 煤矿企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这个抄国家有规定: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6. 国家对煤矿安技措费用提取如何规定的

请你参考:财企【2012】16号文《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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