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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发布时间:2021-02-27 04:26:35

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武高院(华瑞集团)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
3 职责
3.1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内部考核和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a)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b)收集与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落实相关的规定;
c)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d)建立全院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电工作业人员、电路板焊接内部操作证书。
4 工作程序
4.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4.2.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
4.2.2 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各用人单位每年年初提出需求,纳入院年度培训计划
4.2.3 用人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考核后,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2.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4.2.5 内部考核发证和外部考核发证。
4.2.6 内部考核发证,内部考核发证的人员仅限于武高院(华瑞集团)内电力专业本科以上,从事电气产品开发设计、生产、调试、试验的电工作业人员,电路板焊接工,人力资源部组织安全规程考试,用人单位进行技术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发证。
4.2.7 除上述内部考核发证人员外,其余均为外部考核发证人员。外部考核发证是指到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培训考核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操作证书。
4.2.8 同时承担多个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9 外聘员工已经具有特种作业证书并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到人力资源部认可资格,并登记备案。
4.3复审
4.3.1 持有外部颁发的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其复审每2年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
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内容包括:
a)健康检查;
b)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c)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d)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4.3.2 经复审合格,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由原复审单位申
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4.3.3 持有内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每2年复审1次,复审内容是安全生产新的知识、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考核。
4.3.4 需复审的人员每年初,用人单位填写“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安排进行。
4.4 用人管理
4.4.1 用人单位需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和台帐,填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注册表”,报人力资源部建立全院特种作业人员的台帐。
4.4.2用人单位要做好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申报等工作及日常的检查工作。
4.4.3 人力资源部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的要记录在案,
监督其整改。
4.4.4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1年以上(或6个月)又重新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由用人单
位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
4.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复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各用人单位支付。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记录控制程序》
6 记录
6.1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
6.2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登记注册表

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070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2001122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20050701
安监局 质监局各管一摊。

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保证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第三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⑷ 特种设备作业叉车要安照什么考核大纲培训

按: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规定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场车作业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场车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场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二)场车维修人员,是指从事场车车辆维修的人员
(三)场车司机,是指从事场车驾驶、操纵的人员,分为叉车司机、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取得内燃观光车司机项目作业人员证的,可以驾驶蓄电池观光车。
第三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首次取证时);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学历,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场车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场车相关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经历。
第四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取证或者换证时);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四)具有符合本大纲第五条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历;
(五)具有场车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五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术培训经历要求如下:
(一)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维修人员,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维修人员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二)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叉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操作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三)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指导下,进行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2以上(含B2)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四)申请取得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内燃观光车司机、蓄电池观光车司机,应当在已经持有相应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年以上(含2年)的相应司机指导下,进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驾驶技能学习并经其签字确认;或者持有车型为B1以上(含B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经过专业培训机构64学时以上(含64学时)培训并取得证明。
第六条 场车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两个科目。理论知识和管理能力均采用计算机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A,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10%;
(二)专业知识,占2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40%。
管理能力考试内容见附件B。
第七条 场车维修人员、司机考试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理论知识采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际操作方式进行。
理论知识考试内容见附件C和附件E,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础知识,占20%;
(二)专业知识,占40%;
(三)安全知识,占30%;
(四)法规知识,占1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见附件D和附件F。
第八条 计算机考试的试题类型,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
第九条 各科目考试成绩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场车安全管理人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管理能力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场车维修人员、司机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全部合格,则综合评定为合格。
第十条 承担场车安全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司机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物化(模拟化)要求配置资源。考试机构应当具备与考试工作相适应的资源条件,除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大纲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⑸ 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操作基本准则是什么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基本条件、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桥式类型起重机、门座类型起重机、塔式类型起重机、臂架类型起重机和流动式类型起重机等基本类型起重机操作的司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6702—1986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GB 5082—1985 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
3.定义
起重机司机是指操作桥式类型起重机、门座类型起重机、塔式类型起重机、臂架类型起重机和流动式类型起重机的驾驶人员。
3.1 桥式起重机司机。从事操作桥式类型起重机的驾驶人员。
3.2 门座起重机司机。从事操作门式类型起重机的驾驶人员。
3.3 塔式起重机司机。从事操作塔式类型起重机的驾驶人员。
3.4 臂架式起重机司机。从事操作臂架式类型起重机的驾驶人员。
3.5 流动式类型起重机。从事操作流动式类型起重机的驾驶人员。
4.基本条件
4.1 年满18周岁。
4.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色盲、近视、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精神病和突发性昏厥症等)。
4.3 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考核方法
5.1 考核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5.2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时间为2小时。
5.3 实际操作考核方式包括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题目不少于4题。
5.4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各6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2次,补考仍不及格者需重新培训。
6.考核内容
6.1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内容。
6.1.1 掌握起重机的基本知识,包括各自操作的起重机的基本性能、参数、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
6.1.2 了解起重机的基础知识,包括电学基本知识、液压传动基础知识和力学基本知识。
6.1.3 熟练掌握各自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及其工作原理。
6.1.4 熟练掌握各自起重机主要零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其报废标准。
6.1.5 掌握各自起重机的安全技术要求、要领。
6.1.6 熟练掌握各自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1.7 了解各自起重机的维护与保养知识。
6.1.8 了解各自起重机的常见故障、分析判断方法以及排除措施。
6.1.9 掌握各自起重机常见事故类型及案例分析。
6.1.10 了解有关电气安全常识,包括电击、电伤、安全电压、安全距离、触电急救等。
6.1.11 了解登高作业的安全知识。
6.1.12 了解有关防火及救火知识,熟练掌握自有灭火器材的使用。
6.1.13 熟练掌握《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1985和有关安全标志。
6.1.14 了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GB 6067—1985的内容、要求及有关规定。
6.2 实际操作考核内容。
6.2.1 桥式类型起重机实际操作考核内容。
6.2.1.1 根据指挥信号要求,熟练掌握吊起水桶绕杆曲线运行、定点停放操作技能。
6.2.1.2 根据指挥信号要求,熟练掌握吊起圆钢块通过多个不等高框架运行操作技能。
6.2.1.3 根据指挥信号要求,熟练掌握将吊物(圆柱体)在1分钟内准确放入圆筒内(两表面间隙为100mm)操作技能。
6.2.1.4 熟练掌握在5分钟内排除起重机不能启动的故障后,根据指挥信号要求,把吊物放置在1000mm×1000mm的小车上,且小车不能有移动现象的实际操作技能。
6.2.2 塔式、门座和臂架式类型起重机实际操作考核内容。
6.2.2.1 熟练掌握吊起水箱定点停放操作技能。
6.2.2.2 熟练掌握吊起水桶绕木杆运行和击落木块的操作技能。
6.2.2.3 根据指挥信号要求,熟练掌握在3分钟内旋转90°~120°将吊在高空10m的吊块(圆柱体)准确放入地面上的圆筒内(两表面间隙为100mm)的操作技能。
6.2.2.4 熟练掌握在5分钟内排除起重机不能启动的故障后,根据指挥信号要求,把吊物旋转90°~120°放置在1000mm×1000mm的小车上,且小车不能有移动现象的实际操作技能。
6.2.3 流动式类型起重机实际操作考核内容。
6.2.3.1 熟练掌握吊起水桶定点停放操作技能。
6.2.3.2 熟练掌握吊起水桶绕杆运行并击落木块的操作技能。
6.2.3.3 与6.2.2.3相同。
6.2.3.4 与6.2.2.4相同。
7.复审考核内容
7.1 检索违章情况,没有严重违章记录。
7.2 体检合格。
7.3 安全技术理论及实际操作考核合格。除了考核与准操作项目有关的基本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外,还应考核以下内容:
7.3.1 了解典型起重作业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安全措施和方法。
7.3.2 了解与起重司机有关的新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7.3.3 了解与起重司机有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⑹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有那些内容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 本大纲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从事运行、技术安全管理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从事起重机械操作的司机、指挥、司索、机械安装维修和电气安装维修人员。
第三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
(三)具有高中文化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
(四)具有1年以上起重机械工作的经历;
(五)经过专业培训,有相应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
第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
(四)有3个月以上申请考核项目的实习经历;
(五)经过专业培训,有起重机械相应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注: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人员年龄,是指首次申请考核或者复审换证时的年龄。
第五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下:
(一)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
(二)安全管理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面试或者现场实际操作,也可采取模拟操作方式;
(三)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或者模拟操作方式。
具体的考试内容,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见附件A、附件B,起重机械司机见附件C、
附件D,起重机械指挥和司索人员见附件E、附件F,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人员见附件G、附件H,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人员见附件I、附件J。
第六条 理论知识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基础与专业知识内容占30%,安全知识内容占40%,法规知识内容占30%;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基础与专业知识占30%,安全知识内容占50%,法规知识内容占20%。
第七条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部分内容所占比例如下: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内容占40%,现场检查能力内容占40%,事故处置能力内容占20%;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相关部件识别内容占30%,基本操作能力占50%,应急处置能力占20%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至少包含判断题、选择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作业人员理论知识考试的题型至少包含判断题、选择题、问答题。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题型应该结合参加考试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全面考核其实际操作技能的水平。
第九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可以同时进行,两门考试全部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条 本大纲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大纲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⑺ 在哪里有2011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

具体还要参考每个省的情况,(问所属省宣教中心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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