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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局法律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26 12:30:25

㈠ 法律进机关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法律六进暨依法治理示范单位主题实践活动主要内容》的通知精神,全面提高市国土资源局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现就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弘扬法治精神,共建和谐国土”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增强法律意识,权力、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努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国土资源法治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二、学习对象和学习内容
(一)学习对象
国土资源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学习内容
1、公共法律知识。主要是《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国家赔偿法》等。
2、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房地产管理法》、《测绘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土地登记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是我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主要措施
(一)抓好执法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1、坚持并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制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2年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安排意见,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12次。
2、继续做好法制教育培训工作:一是邀请局法律顾问举办一期执法人员法制讲座,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培训;二是邀请市普法讲师团围绕国土政策法规和社会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宣讲有关政策法规知识;三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市政府办公室举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与专业三年培训。通过法制教育培训,使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行业执法程序和行为,进一步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
3、制定市国土资源局“法律进机关”活动2012年度学法安排表,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和个人自学3种方式,重点学习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干部职工年度学法不得少于40学时,学法笔记达到3万字以上。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并认真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利用三个平台,构建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增强法制意识。
建立多方位、长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形成行政管理部门与管理相对人的沟通和互动。
1、在中卫日报刊登国土资源局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和新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市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国土资源执法等方面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
2、充分发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的政策法规宣传平台作用,在局域网站《政策法规》专页,有针对性地设置政策法规和知识问答,定期更新内容。
3、设置公告栏,张贴或发放政策法规宣传材料。
(三)开展专项活动,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3月1日-3月31日,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讲座、“三八”妇女维权周等活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市国土资源局干部职工的法治水平,增强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意识。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充分利用“3.19”矿产资源法宣传日、“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8.29”测绘法宣传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大法制宣传教育节日,开展法制理论宣讲活动,引导全局干部职工及服务对象学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形成遵守纪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
(四)公众评议。
通过政风行风评议、上门征求意见等方式,掌握本单位在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中的公众满意程度,征求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意见,并在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五)评先树优。
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和学法用法模范工作人员、执法人员评选活动,年底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把“法律进机关”作为“六五”普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摆上重要日程,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树立典型。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法律进机关”的先进经验和典型,通过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做好总结,表彰先进。局属各单位要大胆探索“法律进机关”活动的新形式,不断总结、推广“法律进机关”活动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年终考核时将予以表彰奖励。

㈡ 浅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培训工作

1、企业生存的需要
企业经营环境是复杂多变的。这些复杂多变的环境包括了宏观环境(政治、经济环境),也包括微观环境(市场、资本、技术、人才等)。任何企业生存都是建立在经营环境相对稳定、可估量的基础上。而相对稳定的环境是需要国家法律来约束和维护的。(例如,厦门远华集团)因此,任何企业离开法律约束和维护是不能生存的企业对法律培训的重要性企业对法律培训的重要性。
2、风险防范的需要。
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可能蕴含着风险。企业要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预防和规避,就需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风险尽可能地被控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让企业在承担最低的法律风险前提下,追求企业最大的经济效益。
在企业发展的进程中,"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风险控制意识逐步增强,而"事前防范"又是重中之重,其中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企业法律工作的有序进行企业对法律培训的重要性文章企业对法律培训的重要性。
3、企业发展的需要
企业经营活动可以归结为两类:筹资和投资。企业发展就是筹资和投资活动的不断循环。而投资和筹资说来容易,其实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需要有相当强大的决策支持系统和人员来确保决策结果的相对正确。而决策支持系统最基础的系统就是企业法律工作系统。近年来,国家支持企业走出去,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

㈢ 如何写开展宪法和公共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方案

各行政机关要在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内,把宪法和容公共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推动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模范的重要抓手,通过一系列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对根本性、基础性的行政法律法规做到“懂”,对与所担负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通”,对履行职责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做到“精”。

㈣ 法律培训班的方式有哪些建议

1、以收抄集提问的方式方法最好的,一般性的基础知识大多数人知道的,尽量的少讲。
2、以民金刑银为原则,因为考试是目的,必须从考试的应试角度出发。不能象法学院一样的,让学员全面提高,而是以考分为重点,一定要舍得丢掉一些考分低的科目,提高教学的“增分”效率。比如说。国际私法,学习四个课时,能提高多少考分?民事诉讼法学习四个课时,能提高多少考分?
3、尽量要限制教师讲自己办过的案件,这个问题已经是多数教师的同病,大讲自己如何胜诉的案子,占用很多的教学课时,对于学员提高考分基本上没有帮助的。

㈤ 企业法律培训,需要准备什么

1、培训需求调查,发放调查问卷或者面谈,根据培训对象的具体工作,看是否需要组织法律培训,法律培训最好是和工作相关,能用得上的法律法规。
2、确定了需要培训,就由讲师准备培训课程的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课程的目的、课程的时间、课程的大概内容、课程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具体事项、受训者要注意的问题(比如上课不能开手机等)。
设计方式可以采用PPT和案例、视频相结合的方式。
3、试听,因为培训是一项很重要的程序,做得不好不如不做,所以一定要做到最好。当培训讲师做好培训课件后,就可以由人资部的相关培训人员进行试听,看该课程是否通过。
4、当课程通过审核后,就要做好培训工作的宣传策划。像培训对象进行策划宣传,宣传的主要内容就是:上课地点、时间、注意事项。
5、效果评估。
6、讲课技巧,这个不好说,每个培训讲师都有自己的授课技巧,没什么固定模式追寻。

㈥ 编制关于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

网络文库中http://wenku..com/view/751c1d240722192e4536f60a.html这个PPT就不错,你可以添加或者删除不需回要的,很简短答

㈦ 新劳动法培训方案

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被迫辞职和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0、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18、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9、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0、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2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㈧ 法律援助培训计划

谁有“西部计划”法律援助专项志愿者的详细数据。关于组织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主要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

㈨ 怎样对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问题不明,可以请专业的法律人员提供培训啊,比如律师、法学老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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