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的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中小学校长培训要以提高校长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思想品德修养、教育政策法规、现代教育理论和实践、学校管理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技术、现代科技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方面。培训具体内容要视不同对象的实际需求有所侧重。
第七条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岗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
任职资格培训:按照中小学校长岗位规范要求,对新任校长或拟任校长进行以掌握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00学时。
在职校长提高培训:面向在职校长进行的以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高管理能力、研究和交流办学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骨干校长高级研修: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校长进行的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培训。
第八条中小学校长培训实施学时制,也可采用集中专题、分段教学、累计学分的办法。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提供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并积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B. 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的中心的培训目标
开展示范性小学校长培训;对全国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进行组织、策划、协调和指导;充分发掘和优化全国小学校长培训的资源,全面提高小学校长培训的质量和效益;通过示范性培训,推出对全国小学校长培训机构具有示范作用的培训经验、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料,以点带面;充分发挥培训中心对于全国小学校长培训的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