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煤矿全员培训制度
煤矿全员培训制度
1、停工和复产前,全矿所有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培专训由矿长属安排,由安监站具体负责培训。
3、培训时间至少七天。
4、具体安排:
5、具体内容:
①党的方针、政策、本矿的法规、制度。
②安全生产理论知识。
③分析事故案例。
④当前安全形式。
⑤安全知识问答。
⑥三大规程学习。
⑦典型经验教育。
⑧举行安全知识教育。
6、培训期满组织全员考试,并且入档登记,保存。
7、对特殊情况不按规定,随便旷工的职工要进行训后教育、复训、或者进行旷工处理。
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⑶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坚持以下“十项基本原则”:
一是在组织机构方面,按照“健全机制、形成网络、落实责任”的原则,成立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安监处长、总工为副组长,安监、技术、机电、教培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制定适应本矿实际的安全技术培训方案和工作配档表,及时发现、分析、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和组织网络。
二是在政策导向方面,按照“完善机制,学用结合、激励先进”的原则,通过技术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鉴定和评选技术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技术人员、优秀技能人才等途径,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加强管理,建立人才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重奖技术功臣,让技术能手“香起来、响起来、红起来、富起来”,使技术拔尖人才政治经济共荣,脑袋口袋同富,充分发挥育人与用人的导向作用。
三是在培训对象方面,按照“适应需要、因人施教、全面提高”的原则,做到“优秀人才优先培训、关键人才重点培训、紧缺人才加紧培训、一般人才分层培训”,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利用内外部各方培训资源,重点培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高级管理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党群工作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这“五支人才队伍”,使企业各方人才形成“百花齐放”的良性发展格局。
四是在师资队伍方面,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利用新分高校生和工人技师资源,优化整合专兼职教师队伍,完善教师选聘、培训、考核、上岗机制,成立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巷修等教学教研课题小组,定期开展教学教研活动,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奖优罚劣,使之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是在基础设施方面,按照“实际实用、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大借“两型三化”矿井建设的东风,强化基础设施,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使之逐步达到“模拟教学现场化、课堂教学电教化、考试考核立体化”的现代化办学要求。经济条件较差的单位,要“因陋就简、变废为宝、综合利用”,可利用井下废弃巷道,建立井下特种作业工种(爆破员、小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装岩机司机等)现场实训基地,并在矿机厂“五小”车间建立机电工种模拟试验教学实验场所。
六是在培训内容方面,按照“全面具体、突出重点、重在操作”的原则,将安全培训的内容落脚到“六个必培、六个应知”上,即:上级指示、重要会议、党政要求必培,基本精神职工应知;更换作业地点、安排重要工作必培,措施规程职工应知;调整劳动组织、充实岗位人员必培,岗位职责职工应知;现场条件变化、处理安全隐患必培,所采取的方法手段措施职工应知;新技术推广、新设备使用、新工艺实施必培,基本技能、注意事项职工应知;发生事故、出现险情、造成损失必培,原因教训职工应知。
七是在教学模式方面,按照“学习先进、独立自主、创新求效”的原则,不断丰富实践适应煤矿特色的“235”培训方式和“6M”培训模式。“235”方式:各类安全培训任务的分成,由三级及以上培训机构承担20%,四级机构(矿教培中心)承担30%,五级机构(基层区队)承担50%。“6M”模式:基层区队负责对职工安全技术“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安监处、教培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每季一评”,职工个人平时注重“安全生产每日必读”、“安全确认每工一卡”等必知必会知识的学习。
八是在培训方法方面,按照“重心下移、服务基层、凸显实效”的原则,发挥区队、班组、现场培训主阵地的作用,针对各区队、工种、现场实际,聘请有技术专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兼职教师,充分利用安全技术课、班前班后会、工作闲暇时间,广泛开展以“手指口述”为主要形式的现场安全技术培训活动。确保场所、设备、师资、计划、经费“五个落实”,严把入学、考勤、课室、教学、考核、发证“六个关口”,使每个安全培训环节环环相扣,富有成效。
九是在培训形式方面,按照“丰富形式、不拘一格、搞好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电子课堂”、“远教网”等现代化的内、外部教学资源,积极与上级安全、教育、人资、技能鉴定等部门联合,采取请进来与送出去相结合,脱产与业余相结合,课堂与电教相结合,知识竞赛与文艺演出相结合,指导教学与职工自学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开展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格局。
十是在考试考核方面,按照“严格标准、量化考核、奖优罚劣”原则,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培训检查考核制度,兼职教师按专职管理,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专职教师挂靠相关生产区队,监督指导教学管理,搞好跟踪调查、信息反馈;业务部门定期对基层单位办学情况开展考试考核、效果评价,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奖惩。专兼职教师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土洋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适应矿井自身实际的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员、提升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液压泵站司机、输送机司机等工种学习、考试题库,进一步丰富教学和考试内容,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重在实践操作考核的考试考核方法,充分调动教师、学员两个方面的工作、学习积极性,进而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⑷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⑸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规定
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形,以及培训问题确定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