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哪些救援方法
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下列内容: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依据煤矿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人。明确职责,主要职责为:
◎组织制订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
煤矿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接受集团公司的指令和调动;
◎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2)应急资源 应急资源的配备是应急响应的保证。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预案的资源配备情况,应包括应急救援保障、救援需要的技术资料、应急设备和物资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应急救援保障。分为内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内部保障。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确定应急队伍,包括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人员;
◎消防设施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气象资料、煤矿安全技术说明书、互救信息等存放地点、保管人;
◎应急通信系统;
◎应急电源、照明;
◎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
◎煤矿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
◎保障制度目录;
◎责任制;
◎值班制度;
◎其他有关制度。
外部救援。依据对外部应急救援能力的
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互助的方式;
◎请求政府、集团公司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专家信息。
矿井事故应急救援应提供的必要资料,通常包括:
◎矿井平面图;
◎矿井立体图;
◎巷道布置图;
◎采掘工程平面图;
◎井下运输系统图;
◎矿井通风系统图;
◎矿井系统图;
◎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瓦斯、煤尘、顶板、水、通风等数据;
◎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
◎井下通信系统图等。
应急设备 应确定所需的应急设备,并保证充足提供。要定期对这些应急设备进行测试,以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应急设备一般包括:
◎报警通讯系统;
◎井下应急照明和动力;
◎自救器、呼吸器;
◎安全避难场所;
◎紧急隔离栅、开关和切断阀;
◎消防设施;
◎急救设施;
◎通讯设备。
(3)教育、训练与演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确定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教育、训练、演练的实施与效果评估等内容。
应急培训计划 依据对从业人员能力的评估和社区或周边人员素质的
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社区或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
演练计划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演练准备;
◎演练范围与频次;
◎演练组织。
教育、训练、演练的实施与效果评估。依据教育、训练、演练计划,确定以下内容:
◎实施的方式;
◎效果评估方式;
◎效果评估人员;
◎预案改进、完善。
互助协议 当有关的应急力量与资源相对薄弱时,应事先寻求与外部救援力量建立正式互助关系,做好相应安排,签定互助协议,做出互救的规定。
应急响应
(1)报警、接警、通知、通讯联络方式。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事故通报程序。
(2)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依据煤矿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级别和从业人员的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情况分析结果,设定预案分级响应的启动条件。
(3)指挥与控制。建立分级响应、统一指挥、协调和决策的程序。
(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根据煤矿安全技术要求,确定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应急方案;确认危险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点,以及应急处理措施、方案;重要记录资料和重要设备的保护;根据其他有关信息确定采取的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5)警戒与治安。
预案中应规定警戒区域划分、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的程序。
(6)人员紧急疏散、安置。依据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7)危险区的隔离。依据可能发生的煤矿事故危害类别、危害程度级别,确定以下内容:
◎危险区的设定;
◎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
◎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8)检测、抢险、救援、消防、泄漏物控制及事故控制措施。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9)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接触人群检伤分类方案及执行人员;
◎依据检伤结果对患者进行分类现场紧急抢救方案;
◎接触者医学观察方案;
◎患者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
;
◎患者治疗方案;
◎入院前和医院救治机构确定及处置方案;
◎信息、药物、器材储备信息。
(10)公共关系。依据事故信息、影响、救援情况等信息发布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事故信息发布批准程序;
◎媒体、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公众咨询、接待、安抚受害人员家属的规定。
(11)应急人员安全。预案中应明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个体防护等级、现场安全监测的规定;应急人员进出现场的程序;应急人员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
现场恢复
事故救援结束,应立即着手现场恢复工作,有些需要即行可实现恢复,有些是短期恢复或长期恢复。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现场保护与现场清理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明确事故现场处理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的程序 ;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的程序; 恢复正常状态程序; 现场清
理和受影响区域连续监测程序;事故调查与后果评价程序;
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3.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什么区别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就是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何开展培训活动等适用《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即从业人员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培训等适用《规定》。
4. 煤矿安规18条
煤矿安全规程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5.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煤矿矿长除取得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外,还应当依法接受矿长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煤矿矿长资格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合并培训的,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4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以及新招入矿的其他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免予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按规定参加煤矿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经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免予复训。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