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的新要求和时间
一、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依法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及以上饭店、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从事团体膳食外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器。
二、根据《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章十六条第四点规定:
受理时间:资料齐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1)上海食品安全条例培训扩展阅读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资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除营业执照以外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标明经营场所用途、面积和设备设施位置);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如何更好落地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国家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决心,食品行业对此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葛俊杰表示。
葛俊杰代表认为,出于多种原因,执法监管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标准涵盖范围、食品安全产品标准、食品安全概念等各方面的理解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葛俊杰代表举例,在实际监督管理中,监管者和被监管者对于“食品安全风险”、“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危害”等概念认识不统一,以至于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各种概念相互交叉涵盖、层级不清、风险不清。
《食品安全法》中“复检”和“复检方法”的条款,也是在法律实施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葛俊杰建议,复检应该以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作为复检的仲裁方法。在无仲裁方法的情况下,采用“国际认可”或“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的方法更加可靠和准确。因为初检采用的方法如果存在准确性不足等缺陷或未经科学性验证,延用同一方法的复检结果准确性会被质疑。
可操作性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葛俊杰代表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过程中,需要从内容、程序、实施人员素质等多个角度综合考量,合理设置相关条款,使执法部门和企业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化队伍建设刻不容缓
葛俊杰代表还谈到,各地各级监管机构和人员来源、化程度、工作经验等方面差异较大,基层监管队伍性不足、骨干人员缺乏等情况,也影响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四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孙立荣认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行“重典治乱”,加重了对食品违法处罚的力度。对此,孙立荣表示,基层执法部门普遍面临形势越来越严峻、任务越来越重,而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和装备落后的现实矛盾。尤其是面对食品行业多、小、散、乱、差的现状,食品安全监督力量明显不足。
孙立荣代表呼吁,要切实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大重点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此外,还可以在社会各界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提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的线索,反映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覆盖街道、社区、乡村的专群结合的“网格化”监督网络。
小作坊仍是监管难点
长期关注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采销中心副总经理张洪川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食品安全有了很大的好转,但是在城市边缘的一些食品加工小作坊,仍是目前监管的难点。
张洪川代表表示,食品加工小作坊数量多、分布广,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一些家庭小作坊租用旧仓库来加工食品,卫生条件很差,特别是超标添加食品添加剂问题比较严重。
3. 食品安全强制险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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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3月20日电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回地方法规——答《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20日正式付诸实施。这意味着,上海将建立解决民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最严监管长效机制及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以最严的法治保障,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
4.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内相关产容品:
(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
(三)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食品;
(四)市人民政府为防病和控制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5.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量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和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进行重点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现场巡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处理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加强整改指导。
第四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经营企业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以及取得准许生产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相关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在恢复生产之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相关生产企业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生产要求的,应当责令其采取整改措施;经整改达到生产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儿童、中小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十六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设立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置。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公布下列与公众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
市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获知前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公布。
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涉嫌构成食品安全犯罪的,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6.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表决通过,"史上最严"严在哪
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养奸
7. 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安全指标包括保质期吗
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安全指标不包括保质期,比如铅、砷、黄曲霉毒素等属于安全指标。保质期不是指标,只是产品的使用期限的表达方式。
8. 新颁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在何时正式施行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9. 我们为什么要学习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懂法才能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