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密法会议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Ⅱ 保密工作领导机构例会每年不少于()次,并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
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对单位来说就是保密委员会,按照最新军工标准是每年不少于一次例会。集成标准和载体印刷标准是不少于两次,但这只是例会。
如果遇到重大事项,应该随时召开专题会及时研究解决
Ⅲ 保安培训会议记录
保安培训会议记录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训的时间、地点、主讲人、参加人;
二、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