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传染病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 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 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 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 通报。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 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贰』 幼儿园安全制度的内容
幼儿园安全制度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 二、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四、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六、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制度,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借宿。
『叁』 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或资料
1.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法定传染病诊断标准
3.重点传染病诊疗方案和监测方案
4.新发传染病或当前热议传染病相关知识
5.其他
『肆』 怎样 开展幼儿园保育员消毒培训
每日工作常规: 1、上岗准备 (1)清洗双手:用肥皂、流动水洗净双手。 (2)整理仪表:换好干净的工作服,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披 长发、不穿高跟鞋和拖鞋。 2、清洁环境 (1)室内清扫:开窗通风,湿性清扫,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消毒台面、矮柜面、教室门把手、窗台等。包干地区保持整洁,不留死角。 提示:* 经常开窗通风,每天至少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 消毒液也可使用0.2%过氧乙酸。 (2)盥洗消毒:用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盥洗室门把手、扶手、洗手池龙头、面池台面、墙面、男女便器、便池踏脚处、地面等。 提示:* 便器消毒每天二次,分别安排在午睡时和幼儿离园后。 * 使用便盆的消毒要求:大便后用一次消毒一次;小便后用一次清洗一次,每日消毒二次,消毒时水面高于物面,浸泡30分钟,浓度为1000mg/L。 * 用专用工具进行消毒:从外到里、从上到下、从干净区域到污染区域。 3、幼儿饮水准备 (1)水壶清洗:倒尽隔夜水,用流动水、专用抹布由里至外清洗,然后倒入适量开水,摇晃水桶,冲洗放水龙头和桶内,最后将水倒尽。 (2)水杯架清洗: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消毒茶杯架和保暖桶的龙头。 (3)纯净水提供:将消毒后的水杯放入水杯箱内,放置时手不触及杯口,杯口朝上,杯柄朝外,关上纱门。准备好充足的水,供幼儿随时饮用。 * 纯净水要求冬暖夏凉。 4、早点餐饮 (1)桌面消毒:桌面先用清水擦干净,接着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20分钟后,再用清水巾擦净桌面。穿上餐点专用工作服并戴口罩。 提示:* 餐桌每天要进行腿和桌面底部清洁工作。 * 使用专用抹布,自上而下、从左到右,再擦四角边缘,抹布勤搓洗,湿度以不滴水为宜。 (2)分发点心:按人数先分发杯子、盆子,再分发牛奶、饼干。 (3)早点护理:创设温馨环境,护理幼儿用完早点,关注个别幼儿, 指导得当。 (4)整理清洗:清水擦洗桌面,清扫地面,在专用水池中清洗牛奶 杯、擦嘴毛巾,送到操作室生架上。 提示:* 专用抹布清洗茶杯,由杯里及杯外清洗,无污垢。 * 擦干盥洗室地面水迹。 5、协助教师 (1)教学准备:早点时护理幼儿,配合教师进教室准备教学用具。 提示:* 注意幼儿安全,让吃完的幼儿在指定范围内休息。 (2)户外活动:活动前准备场地、器械,和教师一起带领幼儿进场地;活动中护理幼儿,使用体煅毛巾,照顾特殊幼儿。站立有利地形,注意幼儿在分散活动中的安全;活动后整理场地、器械用具。提供湿毛巾为幼儿擦汗。 提示:* 体育锻炼前与教师沟通,知道场地地点、器械用具,创设活动环境。 (3)自由活动:与教师共同管理幼儿活动,为幼儿有更多的活动空间提供保障。 提示:* 与教师分好场地,观察幼儿活动,无不利因素不干扰幼儿。 (4)教学大活动:配合教师开展各类活动,按教师要求护理幼儿或 参与活动。 提示:* 如是外出活动,要带好水、杯、消毒毛巾、小便换洗衣裤等生活用品。 6、午餐工作 (1)桌面消毒:桌面先用清水擦干净,接着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20分钟后,再用清水巾擦净桌面。穿上餐点专用工作服并戴口罩。 * 使用专用抹布,自上而下、从左到右,再擦四角边缘,抹布勤搓洗,湿度以不滴水为宜。 (2)餐具分发:餐具放置操作台固定位置,按当天出勤实际人数发 放。 (3)分发饭菜:取饭菜等安放操作台,按顺序盛发蔬菜、荤菜、饭、 汤等。 (4)午餐护理:护理幼儿吃完自己一份饭菜。 提示:* 关心、指导营养不良和肥胖儿科学合理进餐,帮助幼儿安全、清洁、卫生吃完自己的饭菜。 (6)餐后整洁:幼儿用餐全部完毕后清洗桌面,收拾餐具送营养室,用 温水、洗洁精擦洗桌面、地面,清洗毛巾。 提示:* 洗洁精清洗完桌面、地面后必须用清水洗净,保持不油腻。 7、午睡工作 (1)睡前准备:与接班教师一起准备小床、放下窗帘、摆好桌椅, 关好门窗,创设安静环境。 提示:* 教师交接班工作有严格的时间、节点,要准确把握好与教师合作。 (2)护理整理:幼儿起床前10分钟进教室,和教师一起照顾护理幼 儿穿衣等,整理、叠放小床,安放储藏室,开窗通风。 提示:* 必须护理幼儿穿好衣服再整理安放小床。 * 如下午教师有教研活动,必须进教室带班,照顾幼儿午睡。 8、下午点心 (1)桌面消毒:同早点 (2)分发点心:按幼儿人数及点心的品种分发餐具,再分发点心。 (3)点心护理:同早点 (4)整理清洗:清水擦洗桌面,清扫地面,在专用水池中清洗餐具, 送到操作室生架上。 离园护理 (1)协助教师做好幼儿离园前准备工作,提醒幼儿带回物品、玩具、 药品。 (2)提醒幼儿喝水,然后在专用水池中清洗茶杯、擦手毛巾,送到 操作室生架上。 (3)整洁环境,关好所有的门、窗和水、电开关。开启紫外线灯。 四、保育员周、月工作常规 1、每周一次消毒玩具、小床、水桶、夏季席子。 (1)每周用250mg/L含氯溶液消毒小床一次。夏季每周席子消毒一 次。 (2)水桶每周消毒一次:用250mg/L含氯溶液的专用抹布擦拭, 然后清水反复冲洗至无消毒水的气味,再倒入开水涮洗。 (3)清洁用具(拖把、扫帚等)洗净后室外晾干,挂吊在有标签、 规定的地方。 2、每月工作 (1)教室、卧室、专用活动室及包干地区大扫除,要求达到环境整、 齐、洁、美,玻璃窗明亮。 (2)每月将幼儿被褥分发给家长,请家长清洗、日晒,幼儿垫被、 被子每月日晒2次。 (3)每月一次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清洗清洗空调过滤网。 提示:* 发生传染病后,所有消毒对象与消毒液浓度均严格执行《上海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中所定的规范要求。 * 消毒药品、杀虫剂、洁厕灵等应放在规定之处、幼儿取不到的地方。 * 每次接触幼儿食品和餐具以前、大小便后、干完脏活后均要用肥皂、 流动水洗手。 * 在接触幼儿食品和餐具以前,要穿上专用工作服、戴好口罩。 * 每天做好清洁消毒工作记录。 * 所有工具做好标记,专物专用,不混用。
『伍』 保育员需要什么技能
保育员需要技能为:幼儿看护、卫生清理管理、早点的安排。保育员就是指在内托幼园所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婴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保育员在幼儿的发展中扮演着照顾者、教育者等多种角色等各方面均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5)幼儿园传染病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保育员需要根据本班教育教学要求做好配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保持儿童生活作息制度,贯彻一日生活常规要求;
(2)负责夏季室内消灭蚊蝇,冬季室内保暖工作;
(3)配合教师进行晨、午检,协助保健员带儿童看病,督促教师给幼儿服药;
(4)帮助备课和准备上课及游戏的材料,参加一定环节的组织儿童工作;
(5)坚持正面教育,对幼儿耐心细致,态度和蔼;
(6)仪表整洁,以身作则,处处做儿童的表率,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
(7)努力钻研业务,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8)保管好本班设备、用品,爱护公物,厉行节约。定时清点,如有损坏,及时报告总务人员,妥善处理;
此外,必须要由班长签字,负责填写每月领物本。
『陆』 特比萘芬的疾病疗效
特比萘芬主要用于治疗皮肤科浅部真菌病,但用于治疗念珠菌病的报道不多,为了了解特比萘芬对念珠菌的疗效,笔者自2003年8月~2004年3月,筛选念珠菌阴道炎84例,给予口服特比萘芬治疗,疗效满意。 1、病例选择
肾脏
自2003年8月~2004年3月筛选门诊及住院念珠菌性阴道炎患者84例,病程2周~2个月;年龄23~46岁,平均27岁;其中23~28岁42例,29~35岁28例,35岁以上14例。职业:无业(歌厅、酒吧等服务人员)52例,工人18例,农民2例,公司职员6例,干部6例。1个月内未口服过抗真菌药,2周内未外用抗真菌制剂,无全身器质性疾病,非妊娠期及哺乳期,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及血糖正常者入选。
2、诊断依据
阴道粘膜、小阴唇有白色或黄色粘稠或豆渣样分泌物,清除分泌物后可见粘膜潮红、水肿或轻度糜烂,伴有阴道瘙痒,镜检查到芽生孢子及假性菌丝。
3、真菌检查及MIC测定
治疗前所有病例作真菌镜检及培养。培养所得菌落,用因子抗体血清凝集法鉴定菌种,并用1640液基,参照27方案,用微量液体法测定MIC值。治疗结束时及停药时、停药后4周、8周复查真菌镜检及培养,观察真菌清除率。
4、治疗及观察方法
口服特比萘芬(倍佳片)250mg,每日早饭后服用,每日1次,连服2周,每晚用温水自行冲洗阴道1次。治疗2周后停药、停药后4周、8周复诊,观察疗效及真菌清除率。
5、观察指标
临床评价:阴道分泌物、粘膜损伤、自觉症状,均按4级评分法评分。
真菌学评价:清除为真菌镜检及培养阴性。未清除为真菌镜检及培养阳性。疗效判定
标准:痊愈:症状完全消失,真菌镜检及培养阴性;显效:症状消退≥30%,
真菌镜检及培养阴性或阳性;好转:症状消退≥30%,真菌镜检及培养阴性或
阳性;无效:症状消退<60%,真菌镜检及培养阳性。百分率计算法:(治疗前总分-治疗后总分)/治疗前总分×100%。 1、临床疗效
治疗2周后,大部分患者临床症状消失或明显好转,总有效率为97.6%。停药后4周,11例再次出现临床症状,停药后8周,18例复发。
2、真菌疗效及MIC值
84例患者在治疗前阴道分泌物检查到芽生孢子及假性菌丝,培养出64株白色或黄白色酵母样菌落,培养阳性率76%。用因子抗体血清凝集法鉴定菌种,结果:白色念珠菌A型54株,白色念珠菌B型3株,热带念珠菌15株,近平滑念珠菌3株。治疗2周后,真菌清除率92.9%,未清除率6%(好转及无效病例),停药后4周复发11例,真菌镜检6例阳性,培养阳性5例,均为白色念珠菌A型,停药后8周复发18例,真菌镜检12例阳性,培养阳性11例,其中白色念珠菌A型12株,白色念珠菌B型1株,热带念珠菌1株。
3、不良反应
7例出现轻度不良反应,其中恶心6例,胃肠道不适感6例,乏力3例,食欲减退5例,未影响治疗。 念珠菌性阴道炎是妇女常见病,念珠菌为条件致病菌,健康女性阴道中可有念珠菌寄生,当长期应用皮质激素、抗生素、抗癌药等药物后,会导致菌群失调,念珠菌大量生长繁殖而发病。从本文可以看出发病和职业有一定关系,无职业者患病率较高为61.9%,可能与这部分人性乱有关。 特比萘芬为第一个口服丙烯胺类抗真菌药物,其作用机理为抑制真菌细胞膜麦角固醇的生物合成,这种抑制作用发生在角鲨烯环氧化阶段,使真菌细胞内角鲨烯聚集,干扰细胞膜的功能及细胞壁的形成,同时麦角固醇缺乏,细胞膜受损,导致真菌死亡,其MFC与MIC很接近,因此具有杀菌活性,该药对细胞色素450亲和力较弱,因此对肝肾功能无明显损害,一般认为特比萘芬对念珠菌抑菌效果不佳,但我们观察,其对念珠菌性阴道炎疗效较好,其治愈率为88%,因此认为该药有其他的抑菌机理。本组病例4周复发11例,8周复发18例。
分析复发病例,多数为无职业者。这些人如性乱,既传染性伴,也可被性伴传染,考虑这是复发的原因。此外,该药对皮肤癣菌有杀菌作用,但对酵母菌只有抑菌活性,因此停药后可以复发,如果停药复发,可以再次服用1个疗程,以减少复发率。本组病例在治疗过程中出现轻度不良反应,未影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