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烟花爆竹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2013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全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按照上级和镇党委政府关于继续在全镇开展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
『贰』 烟花爆竹三级安全教育是什么
安全教育内容三来个安全教育是指自专上教育内容的公司,项目经理,施工队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与此相关的安全生产指导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程序和企业的安全规则及规例(2)项目经理教育部:网站的安全系统,按照有关规定:(1)内容教育:国家和地方建设(3)施工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团队教育内容:工作安全程序的类型,事故安全分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评论
『叁』 烟花爆竹库房值班室的有关制度怎么写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储 存 仓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仓储行为,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安全 与质量》(GB10631-2004)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本省 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 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本规范中规定的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全部为 C 级仓库标准,A 级储存仓库设计安全要求参照《烟花爆竹工厂设 计安全规范》(GB50161)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批发企业,应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 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方可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1000 平方米以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安全监管 人员不得少于3 人;1000 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专职 安全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 人。 第五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 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 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 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装卸员应当接受烟花爆 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 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运输、驾驶、燃放、押运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保管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装卸搬运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仓库守护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七)驾驶员、押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四)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六)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烟花爆竹入库管理制度; (十)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制度; (十一)烟花爆竹废品报废销毁管理制度; (十二)烟花爆竹仓库安全标识制度; (十三)仓库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十四)仓库守护员管理制度; (十五)车辆进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操作规程: (一)监控设备操作规程; (二)产品保管养护操作规程; (三)质量检验操作规程; (四)测温、测湿操作规程; (五)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第三章 批发企业烟花爆竹仓库设计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 库房的区域规划和外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储存仓库选址应符合区域规划的要 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 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5 号)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 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进行初步设 计前,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三)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储存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省 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工 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 办发[2001]155 号)有关规定报安监等部门预先审查,经审查合 格后,方可进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五)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须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 (六)计算药量3-4 吨的C 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 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30 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 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 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80 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 米; 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 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40 米。 (七)计算药量2-3 吨的C 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划 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20 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业 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口 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75 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 米; 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 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8 米。 (八)计算药量2 吨以下的C 级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与城镇规 划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10 米;与居民点、学校、幼儿园、工 业区、加油站、危险品生产企业、军队驻地、医院、旅游区等人 口稠密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65 米;与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50 米;与二级以上公路、35kv 高压输电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5 米。 (九)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 (十)库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 (十一)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必须在围墙外侧和库区内明显位 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警示内容包括: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库内禁止携带火种; 4、机动车辆进库必须安装防火罩; 5、库内严禁检修汽车; 6、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第十三条 库房的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一)烟花爆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值班室分离。 库房每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米。库房与值班室的安全距 离,不应小于25 米。 (二)库区应设置密实围墙,围墙与库房墙脚的最近距离不 宜小于5m,高度不低于2m,围墙顶部设置防攀越措施。 (三)库房周围25m 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第十四条 库房建筑与结构 (一)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平面布置宜为矩形。应采用砖墙 承重,屋盖应采用轻质易碎结构。 (二)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中规定的建筑物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面积不超过 300 m 2 的C 级建筑用的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三)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2 个。烟花爆竹仓库面积小于 150m 2 ,且长度小于18m 时可设1 个安全出口,但仓库内任一点到 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四)仓库应设置双层门且向外平启,不设门槛,门宽不得 小于1.2 米。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五)库房的窗应能开启。通风窗应设置在勒脚处,间隔不 大于 5 米,长宽不小于 200x200 毫米。所有窗应配置铁栅和金属 网。 第十五条 库房的安全设施 (一)仓库区域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 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不 小于 15 升/秒,延续供水时间应不小于 2 小时,保护半径应不大 于 150 米。消防储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和防冻的措施。使用后 及时补给。 (二)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 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三)库房内一般不设电路和照明装置,如确需,照明灯应 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严禁在仓库附近架设临 时性电器设施。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 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库房的上空。 (四)库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措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 范》(GB50057-94)的各项规定。仓库防雷措施按Ⅰ级设计,中、 小爆竹及单个产品装药在40g以下的烟花或礼花弹仓库防雷措施 可按Ⅱ级设计,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五)仓库必须设置报警电话、监控装置和采取合适的防盗 措施。 第四章 仓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 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 他活动。 第十七条 库房内应设置测温、测湿计,并确定人员每天进 行检查登记。库内最高温度不应超过 35℃,相对湿度控制在 75% 以下。 第十八条 库房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其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欧姆,并按有关规定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九条 库房门外应设置标示牌,内容包括:仓库危险等 级、储存品种、额定药量和负责人。 第二十条 储存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储存额定药量,应分 级分库存放。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烟花爆竹必须堆垛码 放,堆垛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 0.70m,堆垛距内墙距离应不少于 0.45m,堆垛高度应不超过2.5m,搬运通道宽度应不少于2.0m。 第二十一条 库房的地面应铺设防静电材料或设置 30 厘米 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铁钉,钉头应低于木板 外表面3 毫米以上,钉孔要用油灰填实。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 剧烈振动,不许使用铁质工具。烟花爆竹产品装卸作业结束后, 应当指定专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负责人应当每天对仓库进行 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检查及处理 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性 质,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五条 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守护员、押运员配备合 理,并持有效证件上岗,其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 仓库守护员每天巡查不少于三次。对巡查中发 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记录,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二十七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应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 统。由专职保管员对货物进行管理和信息输入。做到帐帐、帐货 相符,动态反映存量变化,并留存2 年备查。 第二十八条 仓库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对进出的人员、车 辆、货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出库时间、事由、当事人签 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仓库的人员严禁穿戴不防静电 的衣物和钉底鞋。 第二十九条 进入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 防火罩;由专人引导,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地点停放。
『肆』 如何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管理工作
烟花爆竹零售管理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伍』 烟花爆竹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每年都要培训吗
没有要求每年都要培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只规定了要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陆』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要收费吗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是安监部门主办的培训只收成本费,社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学校)是要收费的。
『柒』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第90号
【发布日期】1998-04-30
【生效日期】1988-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修正)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 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 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 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 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 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 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 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他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 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 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他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外围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或携带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没收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他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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