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关于下发给各部门培训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怎么写是让各部门负责培训下属员工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通知
公司各项目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 深刻吸取 11.15 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提高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 任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总公 司决定利用春季恢复施工前的淡季对各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灵丘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技术员、安全 员、材料员、质检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二、培训时间: 2011 年 3 月 5 日——2011 年 3 月 6 日 三、培训地点 中小企业局六楼会议室 四、培训内容 公司特聘期大同市建委安监站专家前来授课。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施 工企业长效安全机制、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起重机械及 临时用电管理、安全事故预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等。 五、培训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不断提高我公司安全从业人员的 安全文化意识、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知识技能,总公司特组织此次培训,希望各 分公司接到通知,要高度重视,精心配合,周密部署,要确保参会人员按培训时 间要求准时到会。
❷ 公司对员工节能培训内容
1、关于本公司的形象、质量方针、节能理念,经营范围等;
2、关于本公司的节能规章制度、员工守则;
3、关于本公司的具体岗位的节能责任要点。
❸ 安全生产培训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关事故案例等。
5、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7、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拓展资料: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
《健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❹ 国家第一期节能减排评估师培训通知是真是假圈钱哪个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 发文
隶属国家发改委 是个事业单位 详细的可以看我空间
❺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有什么区别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就是说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如何开展培训活动等适用《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即从业人员要经过什么样的安全培训等适用《规定》。
❻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哪些要求
1、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安全生产与节能培训通知扩展阅读: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2、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3、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❼ 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对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另外,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 安全生产监督罚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法》中都是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