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员工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吗
某市一楼盘的建筑施工单位新招收的20多名农民工,其中大部分人是初次进入建筑工地作业,普遍安全意识差。施工单位拟对新招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张某是新招农民工的一员,他认为自己有多年工作经历,拒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张某提出严肃批评,张某认为小题大做。问:张某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吗?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厂区布局及特殊危险场所的位置、有毒有害因素及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通用安全技术知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等等。这是现代社会从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从从业人员的角度看,如果其不接受教育和培训,则很难取得好的效果。鉴于此,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是从业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从事的是高危职业,建筑施工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具备较完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所以张某必须接受培训,不能拒绝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为了使从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自觉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Ⅱ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______。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2)施工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Ⅲ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什么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目的是:
1、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
2、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基本掌握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安全分析、安全决策、事故预测和防范等方面
的知识。
4、熟悉安全管理知识,具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的组织管理能力。
5、了解其他与本行业、本工作领域有关的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3)施工作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扩展阅读
安全培训的考核: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Ⅳ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的义务有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包括: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须与从业人员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霸王条款。生产经营单位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告知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使施工人员都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施工现场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出现险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报警等等。安全技术交底应使用规定的表格,载明交底内容、时间、地点,由双方签字确认,交底资料须妥善保管。
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业人员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有着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他们深知哪些规章制度最有效,哪些管理手段需要改进。他们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大力提倡、积极鼓励他们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施工人员发现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标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妥善处理,积极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一般发生在管理层负有一定责任、享有一定权力的指挥者身上。他们对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仅凭以往的经验、主观臆测,或者是迫于某种压力,向从业人员发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错误指令。对这种指令,从业人员要敢于说“不”,有权拒绝执行。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躲避到安全场所。如果时间容许,为减少损失,可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再撤离现场,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汇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现场作业环境条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劳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要满足培训的时间要求。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Ⅳ 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应接受那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这需要根据施工的性质来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涉及特种作业那就必须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了上岗资质后进入现场需接受三级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Ⅵ 建筑施工企业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具体内容:
公司(项目部)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公司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Ⅶ 施工作业人员入场前应接受哪些教育
1、施工作业人员入场前应接受哪些教育?
答: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人员施工中应该执行什么要求?
答:必须认真执行掌握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措施和安全规范要求。
3、作业人员作业前应检查什么?
答:应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施工现场严禁拆改、移动哪些设施?
答:施工现场严禁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用电设备等。
5、脚手架使用前应有哪些规定?
答:脚手架必须按方案搭设,且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必须经过双方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6、高处作业严禁向下抛掷什么?
答:严禁从上往下抛掷任何物料、工具和施工垃圾等。
7、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必须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处撤离到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8、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9、建筑业常发生的重大伤害是什么?
答: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事故。
10、施工中三不伤害是什么?
答: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11、施工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健康行为有哪些权力?
答:有批评、检举权和控告权力。
12、施工人员应履行哪些安全生产义务?
答: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参加安全培训,服从安全管理,遵章守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3、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事故是什么行为?
答: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是犯罪行为,施工人员有权拒绝在危险区域内作业。
14、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答:所有特种人员必须持合格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如:电工、电气焊、信号工、架子工、机械操作手等。
15、我国制定安全生产法重要目的是什么?
答:最重要的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16、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明确岗位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17、施工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佩戴什么用品?
答: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镜、防尘口罩、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18、制定安全标识的目的是什么?
答:是引导人们正确行走途径,提显人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正确操作方法,是对违章行为的一种警告提示。
19、作业人员在管道和污水井内作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在作业前应对有害气体检测和排放,并向管道和井道内输入新鲜空气或氧气,并保护通风良好方可下孔洞作业。
20、所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具备哪些装置?
答:手持电动工具绝缘措施完好,必须装有合格漏电保护装置,禁止拆改电源线和插头,使用专用流动开关箱。
21、作业人员在机械挖土清理基坑时应注意什么?
答:严禁进入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必须等待挖土机械停止作业后,方可进入其内清土。
22、建筑施工中的“四口”是什么?
答:楼梯口、电梯井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23、对架子工的身体要求有哪些?
答:要定期检查身体并持证上岗,禁止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架子搭设作业。
24、在吊运和安装大模板或预制构件时应注意什么?
答:吊钩下方严禁站人,吊运前要认真检查吊索具和被吊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作业中有信号工指挥。
25、电工作业时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严禁酒后操作。
26、电焊机二次线的要求有哪些?
答:使用专用焊把线,双线到位,焊把线不得有裸露接头,严禁借用金属管道,脚手架等金属物代替导线使用。
27、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应注意什么?
答:乙炔瓶不得倒置;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混放,两瓶之间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间距不得小于10米。
28、施工中发现沟、槽边有裂纹或部分下沉时如何处理?
答: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将人员撤到安全位置,严禁冒险作业。
29、脚手板在作业面上如何铺设?
答:满铺脚手板,且固定牢固,不得有探头板和单跳板。
30、打夯时须几人操作?
答:须两人操作,一人扶夯、一人梳理电源线,两人都必须带绝缘手套。
31、大模板、脚手架拆除时应注意哪些?
答:设警戒区,派专人旁站,自而下拆除,并及时码放整齐。
32、模板的拆除顺序是什么?
答:先安装的后拆,后安装的先拆。
33、常用的安全电压有哪些?
答:6V、12V、24V、36V.
34、在潮湿和金属容器内作业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得超过多少伏?
答:24V.
35、人工开挖土方,两人横向间距不得小于多少米?
答:不得小于2米。
36、人工开挖土方,两人纵向间距不得小于多少米?
答:不得小于3米。
Ⅷ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包括: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须与从业人员订立有效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霸王条款。生产经营单位须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知情权,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告知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使施工人员都清楚自己应该干什么、怎么干;施工现场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出现险情,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如何报警等等。安全技术交底应使用规定的表格,载明交底内容、时间、地点,由双方签字确认,交底资料须妥善保管。
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业人员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有着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他们深知哪些规章制度最有效,哪些管理手段需要改进。他们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作为企业管理层应该大力提倡、积极鼓励他们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
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施工人员发现作业环境、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标准、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妥善处理,积极整改,不得因此而降低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行为,一般发生在管理层负有一定责任、享有一定权力的指挥者身上。他们对现场情况不是很了解,仅凭以往的经验、主观臆测,或者是迫于某种压力,向从业人员发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错误指令。对这种指令,从业人员要敢于说“不”,有权拒绝执行。
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当施工现场发生险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从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域,躲避到安全场所。如果时间容许,为减少损失,可在采取应急措施后再撤离现场,并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汇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索赔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现场作业环境条件,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配备劳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且要满足培训的时间要求。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