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吊车的安全操作规程
吊车又称起重机。
一、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起重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司机应严格按照工地制订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工作内容、交接班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施工机械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中。
三、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起重机司机班前、班后必须严格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每日检查,确认起重机无任何故障和隐患时方可开始工作。
五、起重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六、司机在收到指挥人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动作。起吊重物时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稳定后在继续起吊。
七、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
八、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九、起重机工作时,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起重机上逗留。
(1)起重机安全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安全指南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吊车保险装置不齐全,不可靠不吊等。
起重吊装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一、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源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二、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颁发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规定:“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③ 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需要注意什么
一、对司机操作的基本要求
起重机司机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五点。
1.稳。司机在操作起重机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起动,制动平稳、吊钩、吊具和吊物不游摆。
2.准。在操作稳的基础上,吊钩、吊具和吊物应准确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在稳、准的基础上,协调相应硌机构动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保证起重机不断连续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4.安全。确保起重机在完好情况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发生任何人身和设备事故。
5.合理。在了解掌握起重机性能和电动机的机械特性的基础上,根据吊物的具体状况、正确地操纵控制器并做到合理控制。
二、总则
1.年满18周岁的男女工人,经身体检查合格,受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操纵起重机的专门培训,在老工人带领下,实习一年期满,经劳动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者,方可独立操纵起重机投入工作。
2.司机应具有对起重机全部机构及装置的性能和用途以及全部电气设备常识,要有具有对全部机构的操作维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熟悉各种起重指挥信号涵义。
3.司机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看书报等,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三、司机在工作中的职责
1.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作好交接班工作。
2.对起重机作全面检查,在确认一切正常后,即推合保护柜总刀闸,对各机构进行空车试运转几次,仔细检查各安全联锁开关及限位开关动作的灵敏可靠性,并记录于交接纪录本中。
四、司机在操作工作中的职责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⑴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⑵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⑶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⑷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⑸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⑹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
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4.操纵电磁吸盘或抓斗起重机时,禁止任何人员在移动吊物下面工作或通过,应划出危险区并立警示牌,以引起人们重视。
5.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⑴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⑵超载不吊;
⑶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⑷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⑸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⑹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⑺光线隐暗视线不清不吊;
⑻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
⑼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⑽钢水包过满有洒落危险不吊;
五、司机在工作完毕后的职责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2.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
3.电磁吸盘和抓斗起重机,应将吸盘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
4.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断路,拉下保护柜刀开关,关闭司机室门后下车。
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
6.司机在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记录本中,并交给接班人。
④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起重机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起重机械。
2、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起重机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起重机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4)起重机安全培训内容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在起重机作业之前,要按照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先对起重机进行保养检查及准备工作,随后启动发动机,在空档位工况下检查各种仪表,检查作业范围内是否有空间架空电力线或障碍物。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运转准备。
2、空载运转:分别开动汽车起重机的各个机构作空载运转,操纵各控制系统(或操纵装置),检查机构的操纵、动作是否正常,起升机构制动器是否安全可靠,必要时进行调整。对于液压汽车起重机,还要将油泵与动力输出轴接台,怠速预热液压油,使油温达到规定要求,保证液压系统佃液流畅。
3、臂架伸缩:对于伸缩式臂架结构,臂架伸邮十,在同步伸缩机构中,应检查每节臂架伸出的长度是否相等,以保证应力能平均分布在每节臂架上。臂架伸缩均应慢速动作、在负载工况,一般应禁止伸缩臂架。起重机臂架仰角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值。
⑤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要求有哪些
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
尽管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所吊运的物件多样,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1、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
2、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前排除。
3、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继续铃声或报警。
4、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是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5、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周围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
6、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8、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对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风力大于7级,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9、司机对起重机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
(2)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斜拉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水(铁水)包装得过满时不吊。
11、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12、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3、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维修。
14、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15、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16、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2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米以上。
17、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试吊车,再平稳地吊运。
18、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19、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20、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21、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22、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23、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4、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25、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骤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26、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27、回转时,重物重量若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28、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29、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30、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31、禁止在起重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
32、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33、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