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囯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 要树立什么意识
囯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 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二)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 指出要努力构建什么样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指出要努力构建“政府统一内领导、部门依法容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
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决定》中规定:
第七条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3. 求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心得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我国今后一段时期搞好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多发、基础差的问题仍很突出。笔者通过学习国务院《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搞好安全生产有以下几点思考。
1.切实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国务院《决定》分析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要求“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抓紧、抓好。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安全出了问题,不仅仅是生命的毁灭、家庭的破碎、财产的损失,还会引发一系列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在经济转轨时期,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贯彻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统揽各方的作用,确保一方平安。将安全生产工作真正作为党政主要领导执政为民和事关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强化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牵头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积极推行重特大责任事故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使各级领导充分履行员工的法律所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法律义务。
2.安全生产必须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在处理经济增长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方面,既不能以放慢经济增长速度来保安全,也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来换取一时的发展,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安全发展观。努力使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发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搞好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生产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以人为本的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规划、同步实施,实现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社会的安全监管网络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个系统工程,靠一个或几个部门都难以做到安全生产管理不留空白、不遗死角。要建立和完善市、县、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五级纵向监管网络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参加的覆盖各领域的横向监管网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使安全生产工作从省、市到县(区)、乡镇村组,再到生产经营单位,每个地方、每个环节、每时每刻都有人管,加快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步伐。
4.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安全保障体系
安全生产只有围绕预防抓管理,关口前移严把关,才能防患于未然,才能使安全工作走向良性循环。要以安全生产条件为标准,努力建立一套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制度。当前要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各省市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重点从“预防为主”人手,全面建立和完善预防性准入条件、预防性制度、预防性硬件、预防性措施、预防性演练等强有力的预防保障体系,提升人、机、环境“三要素”,提高本质化安全程度,彻底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5.强化“两基”、夯实基础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只有企业各个层面、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才能落实到位,实现安全生产才有最坚实的基础。要强化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的责任监督、监察,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大投入、改善设备、革新技术、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引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长冶久安。要突出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这个重点。当前,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70%以上的事故都发生在小企业。因此,要积极探索加强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努力减少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补偿范围,并从工伤保险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来建立安全生产保险基金,专门用于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为此,要积极培育安全文化,提高全民安全素质,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的正规培训,积极开展技术练兵比武活动,评选安全生产“明星”和标兵等,鼓励职工勤奋自学,使职工系统地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程和安全技能。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要开办安全工程、管理专业,培养安全管理和技术人才。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是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实现安全生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具有安全保障生产能力的战略措施之一。
6.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知识管理系统(平台)
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职业安全在线服务的网络,并逐渐扩展在线服务的范围,使安全管理人员和雇主能及时从网站提供的信息服务中获取政策和法律信息、技术信息和事故案例信息,指导和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是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安全生产长期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一方面,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省、区(市)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及修订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决定》确定的关于“产业政策引导”、“加大政府对安全投入”、“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等制度和要求;要把它们逐一提升和细化为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这样,就能从法制层面上推进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建设,最终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4.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共分为7个部分、27条,架构严谨、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有力。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树立”、“两个坚持”、“三个细化”、“五个落实”。具体来说就是,树立一个工作意识,即“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坚持两个工作理念,即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完善细化三个责任体系,即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落实五项法律制度,即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师傅带徒弟制度、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5.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安全培训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法规、标准和制度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考核体系初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基本形成,基地、教材、师资等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十一五”以来,全国年均培训2000万人次左右,《安全生产法》等20余部法规对安全培训作出规定,总局出台了4部部门规章、42个规范性文件、104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实施了全员培训、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准入、培训机构准入、教考分离、经费保障、责任追究7项法律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建成各级安全培训机构4051家,有专职教师2.1万人。但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培训工作还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企业责任不够落实,培训针对性不够强,培训基础相对薄弱,处罚和问责少,没有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人是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和最活跃因素,代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要充分发挥人的作用就必须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在这个意义上讲,搞好安全培训就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从另一个角度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包含对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更包含对生命安全的要求。建成小康社会首先要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致力于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安全培训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三件大事”之一,即是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重要的基础工作。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2012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7个调研组,赴各地开展了安全培训工作专题调研,专题研究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对策措施。在此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部分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一级安全培训机构意见,并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的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决定后下发。
6. 听说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安全教育的学时问题,工人不少于30学时,管理人员不少于20学时,请问是哪个文件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第三号局长令)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的文件简介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
8.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作为安全培训主体有哪些责任务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