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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安全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16 14:04:03

A. 关于 刑事侦查 的常识

你好:

刑事侦查,是国家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于认为有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侦查的行为。

从程序上给你列一下:

第二章 侦查

[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380—39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0—172条
第九十条 【预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6条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3—17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7、138条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18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1条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18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2—144条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的时间及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2、24条
《高检、司法部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
《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31—39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5—156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49条、第333条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8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8、159条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9、19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0、161条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范围】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5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一百零三条 【执证勘验、检查】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6条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9、20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8条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8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9条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0条
第一百零七条 【复检、复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2—20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1—173条
第五节 搜查

[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1—185条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6、207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8、179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程序】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参见]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2—8条、第11条、第14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21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9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3、21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0、191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216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2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
《中国人民银行、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4—23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4—198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参见]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24—30条
第七节 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参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236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200条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7—240、24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1—204、207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24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206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5条
第八节 通缉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2—260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6—220条
第九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3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1、225、226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31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8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31、33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8—231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4—236条
第一百三十条 【撤销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37—243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8条

河南郑州 曹静杰律师

B. 刑警办案须知

《刑警办案须知》
第三百七十九条对人身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引起伤害的原因,应当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部门进行。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三百八十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害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三百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两名副主任以上法医师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三百八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的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
第三百八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承担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职责的鉴定机构应当实行人身伤情鉴定公开制度。人身伤情鉴定公开的内容包括: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隶属部门、受理鉴定的电话或传真;鉴定人的姓名及照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技术职务、警号。
2.委托鉴定主体的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的办案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察、海关、工商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3.鉴定项目。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交通和其他意外事故的人身伤残程度鉴定等项目。
4.收费标准。包括省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5.鉴定程序。包括受理鉴定、检验鉴定的业务流程、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程序、鉴定时限等。
6.鉴定依据的标准。包括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现行的所有人身伤情和伤残鉴定有关标准。
7.鉴定文书。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及时通知委托鉴定主体领取鉴定文书正本。对伤情鉴定需要愈后进行或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公民隐私或委托鉴定主体有合理的特别要求的,鉴定文书交付的时间与形式,可由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主体约定。
8.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9.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实材料、调阅相关病历、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者中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期间内妥善保管检材与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10.受理投诉机关地址及电话。包括鉴定机构主管部门.同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三百八十九条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有遗漏的,或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补充鉴定报告书》或者《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第三百九十条侦查人员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补充鉴定要求,侦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或者令其写出书面申请。如果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侦查人员应及时制作《呈请补充鉴定报告书》或者《呈请重新鉴定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鉴定费用应当由申请方承担。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鉴定结论,可以只告其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不予告知。
第三百九十一条补充鉴定可继续指派或者聘请原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第三百九十二条对刑事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要提请复核时,应当将鉴定物和对比样本、原鉴定书、检验报告或检验意见书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并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和要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C. 检察院的法警是干什么的,说具体点。

法警主要任务是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査、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察活动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在旧中国,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机关中的警长和警士外,还包括宪兵,铁路、森林、渔业、矿业和其他专业警察机构中的警长、警士。

(3)办案安全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新时期法警的担当:

1、聚焦本业,积极履行职责。

新形势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贪局、反渎局、预防局转隶之后,我院法警大队主动适应检察业务和司法警察职能的新变化,聚焦本职,以“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为主业,充分发挥警务保障作用,把办案安全作为一线,全面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

坚持多方位配合服务,转变服务理念,积极主动配合区政法委开展全区性维稳工作,配合我院刑检部门到看守所进行提审、执行传唤、参与搜查,协助控申科、案管科等窗口部门接待群众来访,维护现场秩序和安全,协助其他各部门完成送达文书、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

2、加强队伍思想建设,以党建带队建。

严格按照上级院和院党组的指示和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坚持以党十八大、十九大、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统揽司法警察各项工作的发展和进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参与各项学习,并做好学习记录。

并按照“五查五整顿”专项行动的要求及工作实际,着力查摆我院法警工作及个人存在的问题。加强法警的责任意识,把各项具体工作和措施保障到位;加强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安排,完成任务;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办案安全;加强服务意识,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工作需要的关系。

3、严格要求,规范化日常管理与训练。

加强全院车辆和燃油的管理,做到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车辆,配备完善的警用设施和警用装备,确保办案需要。规范化办案安全区建设,加强对办案工作区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办案工作区的使用效率。认真组织业务培训和经常性训练,大队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

定期组织干警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习办案安全规定、办案程序和协助侦查等知识,不断强化整体素质。严格干警的着装要求,确定每周一下午定期组织法警集训,通过实战训练,我院司法警察执法水平、预测预判能力和办案质量得到普遍提高。

D. 怎样在网上向北京市公安局报警

1、在来网上向北京市公安局报警源,可以先用网络搜索北京市公安局官网或直接点以下链接北京市公安局

E. 四川成都刑警有没有学犯罪心理学的

四川成都刑警:刑警一般毕业于刑警学院,公安大学以各警察院校。要回答刑警应该精通什么学科这个问题,可以先看看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的课程设置:
犯罪现场勘查学、犯罪现场分析、犯罪现场勘查组织与指挥,刑事侦查学、侦查学总论、刑事案件侦查、侦查决策与指挥、恐怖主义与国内安全保卫,预审学、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侦查学原理、侦查讯问等等。

从课程设置可以看出,只要是与发现犯罪,获得罪证,移送起诉嫌疑人有关的学科,刑警都是用得着的。提问中涉及的犯罪心理学,逻辑学,痕迹检验,都是刑警要有相当程度了解的,但不一定精通啊。

优秀的刑警是在办案过程中学以致用,活学活用,活到老学到老,慢慢磨练成的。有个老刑警说过,天下没有一模一样的案子,就是说每一起案件都有值得学习和积累的地方。也有一个说法是,刑警应该是无所不通,无所不晓的。这是说刑警在办案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识,不会了,就要去请教,去掌握。

当然,如果提前能掌握,深入学习,是最好的。

F. 公安机关办案检查的含义

公安机关办案检查的含义是包括公安机关在由于侦破案件的需要,有权对公民或者单位的住所、人身进行检查。

G. 如何提高治安管理警察的素质和能力

一、公安民警职业素质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安民警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担负着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职责,其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民警职业素质有其自身特点:

1.政治素质是前提

政治素质是人民警察必备的首要素质,是警察素质的核心。政治素质指警察的政治态度、政治倾向、政治觉悟与政治信念的总和。人民警察作为保卫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力量,其政治性是十分重要的。人民警察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人民警察要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不动摇,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出发。新时期的人民警察,政治素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之中的。人民警察应当坚决拥护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措施,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

2.业务素质是基础

业务素质是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根本,合格的素质有助于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具有专业化、全面型的知识结构。在21世纪,我国将与国际接轨,形成“信息化社会”模式,公安民警必须具备专业化、全面型的知识结构,以及与社会同步的知识更新能力。信息化社会形势下的公安机关,必然要建立起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安民警必须掌握利用在网络上完成收集、储存、使用、交流社会治安信息的技能,进而能够在网络上完成多项治安管理工作任务。 由此可见,公安民警应当掌握运用公安信息网络的技能,还应熟悉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网络,并对易受侵害的网络系统采取监控和保护措施。

(2)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民警一般应掌握包括宪法知识、法学理论知识、刑事法律知识、民事法律知识,行政法一般原理及相关知识。掌握上述法律的一般原理,精通有关法律规定,并熟悉各法律部门的有机联系和相互制约关系,这是民警执法为民能力的基础。现在违法者的知识技能比以前有所增强,其犯罪的隐蔽性、技能性与危害性将使执法工作更加艰巨。现代警察必须具有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性与敏锐性,运用法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执法行为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以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3)语言表达能力。语言是表达思想和感情的最重要工具,也是检验素质水平的最直接标准。警察工作时常要面对群众,在为群众解决问题时,如何正确运用语言,使人民群众能够满意、接受,是十分重要的。民警说话时要讲究技巧,要根据不同的对象,使用适当的语言。对群众讲话时要使用温和的语言、说理的语气,需要群众配合办案时,要使用法律、专业性语言并采用劝告的方式;在需要群众帮助时,态度要诚恳,说明办事目的;面对群众请求办事时,不要把话说的太肯定、太绝对,要留有余地,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4)涉外警务能力。中国加入WTO后,与世界的交流日益深化。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涉外案件越来越多,为了应对这种趋势,警察必须具备处理涉外事件的能力,需要学习第二语言,了解基本的外国文化,具有较强的对外实际应用能力,掌握公安学和治安学等理论知识和公安实践技能,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武警边防检查机构、涉外警务部门从事出入境管理、国际警务合作、联合国维和警务、边防检查、涉外案件处置、跨国罪犯追捕与遣返、国际执法联络、国际警务合作、司法协助、中国驻外使领馆警务联络工作以及从事涉外警务教学和科研工作,在处理对外事物或涉外案件时才能够得心应手。

3.心理素质是支柱

心理素质在警察素质中具有重要地位。警察心理素质包括心理健康、心理压力承受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基本心理素质等方面。警察是一个“社会刺激多元化”的职业,随着现代治安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治安任务的日益繁重、警务工作的超负荷、工作对象的危险性,工作时间的不稳定性,使警察处于极度疲劳和高度紧张的高压环境之中。这对民警的心理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而,公安民警除了应具备一般人所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外,还应具备一些特殊的心理素质,如不怕流血牺牲、自信、勇敢、宽容、顽强等。 同时要有调节和控制自身情绪的能力,而且要学会用自己的镇定情绪去感染他人,从而缓和紧张的局面。自信是成功的源泉,有自信才能充满活力地进行工作,合理有效的运用自信,不仅能正确引导警察的自我发展,使警察树立正确的自信心,而且能有效地调动全警的积极性。作为一名警察,你可以没有优雅的气质,也可以不具备完美的性格,但是,你不能没有坚定的生活信念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因为它们是你战胜挫折、超越自我、冲破心理障碍的永不折断的翅膀。

4.身体素质是关键

民警的身体素质与执法工作紧密相连,是执行警务活动的基本保障,需要长期自觉刻苦地锻炼。作为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这样才能不断增强体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特别是新形势下,对警察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连续工作的耐力、体力等都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倘若一名民警身体素质差,“说不赢、打不过、追不上”,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那就更谈不上打击犯罪、保卫人民了。 因此要求人民警察具有一副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要提倡“终身体育”,不断地提高民警身体素质。

以上的这些是作为人民警察的职业素质特点,突出表现了人民警察的特殊性,是人民警察特有的素质基础。

二、当前民警职业素质的现状

人民警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职业素质有其独特表现形式。当前民警职业素质现状:

1.少数民警宗旨意识淡薄

广大公安民警围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运用法律,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等工作中作出了突出贡献。与此同时,每一位民警都处于社会巨变的洪流中,受到各种各样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的强烈冲击,社会文化向多元化发展,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对警察队伍不时产生着一系列影响,个别信念不强的民警的心态正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一些传统的美德、为人民服务的观念也在这些思潮的冲击下表现为个别民警宗旨意识淡薄,往往把自己摆在了高高在上的位置,对待群众冷漠、生硬、蛮横、耍特权,警民关系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

2.一些民警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在公安机关,大多数民警都勤勤恳恳,认真工作,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充实自己,这一方面是好的。从另一方面来看,一些基层单位民警素质参差不齐,据抽样调查,个别单位存在“三分之一能干,三分之一跟着干,三分之一不能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0.459.)的现象;处置复杂或突发事件能力不强,某些民警调查访问案件线索,遇到困难时总是抱怨群众不配合,却不知从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作风上找问题。

目前我国民警的来源主要包括公安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普通大学选调生等。对于非正规院校毕业出来的民警由于其原来所学专业与公安业务无关,所以从事公安工作时,运用专业知识的自如程度,以及处理具体公安业务的方法比不上正规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另外,专业知识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少部分在职民警不能紧跟公安工作的动态发展趋势,不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更新,有跟不上公安工作需要的现象。

3.个别民警心理素质不稳定

我国大多数民警的心理素质都是合格的,通过选拔才能从事公安工作的。但也有一些民警心理因素不稳定,随着新的犯罪类型和罪种出现,治安形势严峻、复杂。警力虽有所增加,但适应不了犯罪持续增长的需要,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造成民警压力增大,工作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民警不安全感增加。对突如其来的一些恶性案件缺乏精神上的准备,不知所措。有的民警由于惯性思维作怪,存在麻痹大意的心理,过高估计自己,以为只要表明身份,亮出武器,犯罪分子就会俯首就擒,结果失去先发制人的大好时机。有的警察自我意识与社会期望矛盾,往往群众对警察的期望过高,认为什么事情都可以找警察,觉得警察就是应该有求必应,如果警察不能完成其期许,就觉得警察办事不力,这对警察心理造成不利影响,打击了工作积极性。有的警察认为艰苦的工作与福利待遇不相称,产生一些失落感,觉得自己干的多拿的却没有别人多。加之少数民警流动少,长期固守一地一岗,素质逐渐退化。

4.部分民警体能锻炼重视不够

在全国公安机关推动公安民警“大练兵”的形势下,大部分的民警能够投入到训练当中,积极锻炼,提高身体素质。但仍有部分民警,疏于锻炼,身体素质较差,跑不动,跳不高。有时,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跑不过犯罪嫌疑人,甚至有的警察由于体力不支反遭罪犯迫害。再加上公安工作繁忙,遇到重要的任务或是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向上级立军令状,部分警察不愿、不会抓紧时间休息,只想着在保证的时间内破案,反而影响了身体又不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公安民警的健康及身体素质状况确实令人担忧。据调查,影响民警身体健康的主要有四种病症:高血压、高血脂、心脏异常和脂肪肝。形成的原因是工作劳累、身心疲惫、生活规律紊乱、饮食结构不合理等。

三、提高民警职业素质的途径

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找到提高民警职业素质的有效途径,使人民警察真正成为一支保卫祖国和人民的有力力量。提高民警素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化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民警政治素质

理想信念是人们的世界观在奋斗目标上的集中体现。有了理想信念,就有了立身之本。良好的精神状态又是理想信念在工作生活中的体现。民警工作十分辛苦,有时还不被人理解,能不能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是对民警政治素质的现实考验。因此,首先要教育民警筑牢坚强的精神支柱。一个人失去精神支柱,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和动力,正确对待深化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正确看待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坚定对马克思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增强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的自觉性。其次,要教育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追求,牢固确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不能以“知足常乐”为借口而贪图享受,得过且过,失去奋发进取的精神,要始终把自己看成人民的勤务员,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崇高的人生的追求,把本职工作作为干事业的平台,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

2.重视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民警业务能力

要求警察广泛阅读有关书籍,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要学习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整套公开、秘密的专门知识和方法。巧妙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来武装头脑。

(1)重视对民警进行现代信息技术使用的教育,提高民警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的技能。

在把现代信息技术引进公安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民警掌握该技术的培训,充分发挥和利用新技术的优势。其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加强民警运用计算机技术的能力,当前公安工作正走向信息化和网络化,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和处理都依赖于计算机,如何较好的掌握和利用计算机技术决定了公安工作的效率。作为现代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能力,因此,加强在岗人民警察计算机运用能力的培训势在必行。

(2)抓好民警法律知识的教育。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国人民都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公安部决定2007年至2008年在全国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以“基本法律知识考试、执法办案卷宗考评、信访工作考查”为主要内容的“三考”活动,进一步推动公安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通过法律素质教育,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掌握法律武器,提高执法水平,为有效地行使警察职能打下良好的基础。

3.开展生理心理素质的训练,提高民警的综合执法能力

提高人民警察生理心理的素质,建立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和谐的人际关系、良好的家庭成员关系、亲密的同事关系和部门良好的合作关系,是提高综合执法能力的重要条件。首先,注意生理健康,加强身体的锻炼,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或组织集体旅游等,对工作艰苦、任务繁重的治安、刑侦等部门的民警,有助于缓解精神和体力上的疲劳,增强体质。其次,良好的心理素质能提高应急能力,在选拔新警时应增加心理测试,选拔具有良好心理素质的人才入警,并且根据各自的心理素质特点,分配到不同的警种中。另外,让民警了解心理素质的重要性,从内心出发,自觉锻炼心理素质。第三,把心理医生的咨询和治疗作为补充,靠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在情感层面上、态度层面上,甚至行为训练上,与他们沟通情感,矫正行为,为正确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当然,提高民警的生理心理素质不仅要从外力着手,还要调动民警在提高生理心理素质方面的自觉性。

4.完善培训体系,提高民警队伍培训力度

发挥警察院校的作用,培养公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意识。运用“gengral ecation”的教育理念,“全面培养人,培养全面人”。矫正教育体制中的弊端,积极培养学员的创造性思维,为可持续发展培养创新型人才。公安院校在保证为公安机关培养输送较高素质人才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教学资源优势,注重对在职警察的素质培训。比如建立所长、队长、局长学校等;在培训内容方面,在加强民警理论教育的同时,要注重警体素质训练,包括:擒拿格斗技术技能培养、枪类射击技术技能培养、车辆驾驶技术技能培养、警械具使用技术技能的培养、智救人质实战技能的培养等;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用虚拟教学法、综合演练法和网上教学法等。建立现代电子训练系统,建设模拟城市电子对抗系统、侦查组织与指挥对抗训练系统、大型实战指挥与监控能力训练系统、大型保卫指挥能力训练等。

5.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警察队伍领导素质

公安机关领导的素质,直接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

大量调查表明,一个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决策能力、工作作风都属上乘的领导班子,一定能够带出一支素质优良的公安队伍。领导的作风、好恶、直接影响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风气,领导干部应该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处理好组织内部关系,帮助民警解决实际困难,消除民警的后顾之忧。领导者一定要自尊、自爱、自重、要把握自己,廉洁公正,坚持任人唯贤,在组织中展开有效的沟通,了解民警的需要,指明工作方向,激发广大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热情,以此带动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要强化公安队伍的监督机制,民警应时刻警惕,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纪律、遵守法律纪律、严整警容风纪。要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审计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未来社会是以个人素质全面发展为基础的社会。随着科技的日益更新,面对现代化的犯罪,要求公安民警掌握足够的技能和知识来应对、打击犯罪。这就迫切地要求提高民警的素质,寻找有效途径,从可持续发展观点出发,提高民警素质,构建和谐社会。相信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与公安机关的努力下,民警一定能够努力提升自身素质,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在新时期发挥新的作用

H. 安全知识:四个一律是指什么

“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专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属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个一律”是在2011年3月2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提出:坚持“四个一律” 严打非法生产行为

3月2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提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加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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