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全简报和安全总结有什么区别
防火墙与安全组来
安全组很像防自火墙参考实现,它们都是使用IPTables规则来做包过滤。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
1. 安全组由L2 Agent来实现,也就是说L2 Agent,比如neutron-openvswitch-agent和neutron-linuxbridge-agent,会将安全组规则转换成IPTables规则,而且一般发生在所有计算节点上。防火墙由L3 Agent来实现,它的规则会在租户的Router所在的L3 Agent节点上转化成IPTables规则。
2. 防火墙保护只能作用于跨网段的网络流量,而安全组则可以作用于任何进出虚拟机的流量。
3.防火墙作为高级网络服务,将被用于服务链中,而安全组则不能。
在Neutron中同时部署防火墙和安全组可以达到双重防护。外部恶意访问可以被防火墙过滤掉,避免了计算节点的安全组去处理恶意访问所造成的资源损失。即使防火墙被突破,安全组作为下一到防线还可以保护虚拟机。最重要的是,安全组可以过滤掉来自内部的恶意访问。
❷ 森林公安局推动森林防火瞭望塔工程建设的简报怎么写啊
z这个不是很清楚 富航铁塔
❸ 消防大队内勤具体是做什么工作的有什么要求啊要写报道不面试需要做什么准备
1、内勤负责宣传、档案、打扫卫生、勤杂事务,也有可能是财务等
2、目前消防招的回文员差不多都要答大学本科,至少是专科吧,相关专业,比如文秘、建筑、电子、计算机、化学、法律、财会等
3、有的是招进来写稿件的,这就要求写了,如果不是应聘这个岗位,那就不写
4、面试和其他一样,主要是体现自己的水平吧,做过什么,有什么能力和特长,有什么经验,表现自然点,把自己的水平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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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前消防招专的文员差不多都要大学本科属,至少是专科吧,相关专业,比如文秘、建筑、电子、计算机、化学、法律、财会等
3、有的是招进来写稿件的,这就要求写了,如果不是应聘这个岗位,那就不写
4、面试和其他一样,主要是体现自己的水平吧,做过什么,有什么能力和特长,有什么经验,表现自然点,把自己的水平发挥出来
❺ 消防演练简报 火灾逃生自救方法有哪些
您好!
1、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牢记火警电话“119”。报火警时的主要要点:⑴说清着火单位的具体地址;(2)说清是什么东西着火和火势大小,以便调配相应的消防车辆;(3)说清报警人的姓名和使用的电话号码;(4)注意听清消防队的询问,正确简洁地予以回答,待对方明确说明可以挂断电话时,方可挂断电话;(5)报警后要到路口等候消防车,指示消防车去火场的道路。
2、当周围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定,以免在慌乱中做出错误的判断或采取错误的行动,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不要往柜子里或床底下钻,也不要躲藏在角落里;更不要贪恋财物,盲目地往火场里跑。
4、当发生火灾的楼层在自己所处的楼层之上时,应迅速向楼下跑,因为火是向上蔓延的。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落水管等逃生自救。
5、燃烧时会散发出大量的烟雾和有毒气体,它们的蔓延速度是人奔跑速度的4-8倍。当烟雾呛人时,要用湿毛巾、浸湿的衣服等捂住口、鼻并屏住呼吸,不要大声呼叫。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靠墙边爬行逃离火场。
6、不论是位于起火房间还是未着火房间,逃到室外后,要随手关闭通道上的门窗,以减缓烟雾沿人们逃离的通道蔓延。
7、在被烟气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时,应努力滚到墙边,便于消防人员寻找、营救,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都是沿墙壁摸索着行进。此外,滚到墙边也可以防止房屋塌落砸伤自己。
8、当自己所在的地方被大火封闭时,可以暂时退入居室。要关闭所有通向火区的门窗,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缝,并泼水降温。同时,要积极向外寻找救援,用打手电筒、挥舞色彩明亮的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以引起救援者的注意,等待救援。
9、一旦被火势困住,要积极采取紧急避难。一些大型综合性多功能建筑物,一般在常用的电梯、楼梯、公共厕所附近以及走廊末端设置避难间。发生家庭火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利用阳台等可燃物少、方便同外界接触的空间,自创避难小空间避难。
10、若被困在二层以下的楼层内,被烟火威胁,时间紧迫无条件采取任何自救办法时,也可以跳楼逃生。在跳楼前,应先向地面抛一些棉被、床垫等柔软物品,然后用手扒住窗台或阳台,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使双脚着落在柔软物上。
11、在商场、宾馆、歌厅等公众场所时要注意观察并记住场所的进出口、太平门、楼道、紧急疏散口的方位及走向;一旦在公共场所遇到火灾,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裹挟在人流中逃生时,可一只手放胸前保护自己,用肩和背承受外部压力,用另一只手拿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毒气体。
12、火场不可乘坐普通电梯。因为发生火灾后,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故障,给救援工作增加难度;另,火场上烟气涌入电梯通道极易形成烟囱效应,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如有疑问,欢迎提问。
❻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❼ 化工厂春季防火简报
给楼主参考啊
防火安全情况简报
第34期
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办 公 室 编 2008年11月10日
编者按:11月4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召开第三次联席会议。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市长赵凤桐对今冬明春全市消防工作做了重点强调。会议以现场会形式总结推广了部分区县的农村消防工作经验,启动了全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对全市开展2008至2009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进行了部署。
本期目录
●赵凤桐副市长强调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首都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召开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196号令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现场会
●北京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全面启动
●北京市全面部署开展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赵凤桐副市长强调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首都消防工作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1月4日,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召开2008年第三次联席会议。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市长赵凤桐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主持。
赵凤桐副市长重点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首都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他指出,从消防工作来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不断满足广大市民对消防安全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消防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区县、各地区、各系统一定要将维护消防安全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一定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握火灾防控规律,在预防上狠下功夫,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持全市火灾形势稳定。二是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全市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他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抓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农村平安建设范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要深入宣传贯彻《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快编制、完善和落实《农村及小城镇消防规划》,全面推进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农村消防宣传体系,建立乡镇和村办义务消防队伍,提升农村火灾防控整体水平。三是完善固化奥运消防安保成功经验,进一步提升全市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他强调,奥运消防安全保卫有许多经验、做法值得总结,应该在今后的工作中大力推广和运用。当前全市正在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各区县、各地区、各系统要借鉴奥运消防保卫成功经验,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综合或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全面、系统、持久排查,分门别类建立台帐,严整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消防安全。
赵凤桐副市长特别指出,冬季历来是火灾易发、高发时期。各区县、各部门、各系统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冬防方案措施,确定重点难点,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要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紧紧抓住地下空间、城乡结合部、易燃易爆单位等薄弱环节,开展消防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确保督促检查到位;要切实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全力落实燃放烟花爆竹安全防范措施,全面启动消防志愿者行动,深入开展“119”消防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教育到位;要加大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事故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中直机关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属相关委、办、局主管领导,各区县(地区)主管区县长、公安分(县)局长、消防支(大)队长,各地区消防监督处(科)长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会议。
北京市召开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196号令
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现场会
为进一步总结和推广农村消防工作经验,全面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的农村改革发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基本目标,11月4日,北京市在房山区城关镇召开“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196号令,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现场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市长赵凤桐,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出席会议并实地参观了农村消防安全建设现场,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各区县(地区)公安分(县)局长、消防支(大)队长,各地区消防监督处(科)长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播放了《北京市农村地区火灾形势分析》和《房山区推进新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纪实》电视片,向与会人员发放了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入贯彻<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农村地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现场会材料汇编》,丰台、大兴、昌平、怀柔、密云等区县分别就城乡结合部地区消防管理、农村地区消防水源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公安派出所发挥消防监督职能、民俗旅游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进行了书面交流。会后,与会人员前往房山区城关镇田各庄村进行了实地参观。
与会人员在田各庄村党支部高书记的陪同下,实地观看了田各庄村按照196号令确定的“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结合本村实际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村支书详细介绍了本村的基本情况,并汇报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根据196号令所进行的消防道路、消火栓、消防档案、消防组织、消防装备等各项建设情况。随后,赵凤桐副市长等领导深入村民家庭,了解村民消防常识掌握情况,发放了部分灭火器材。最后,与会人员观看了村民、村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的家庭厨房火灾、油槽火灾扑救演练,房山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森林消防队联合进行了农村草木火灾实际灭火演练和器材装备展示。
为落实2006年、2007年中央 “一号文件”提出的“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总要求。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196号令),对北京市农村消防工作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标准、农村地区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义务、消防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96号令自今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火灾防控措施,持续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较好地保持了农村地区火灾形势的稳定,特别是在实施平安奥运社会面火灾防控、圆满完成奥运消防平安工作目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现场会的召开,进一步促进了农村消防工作典型经验交流,也为北京市农村消防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基础。
北京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全面启动
11月4日下午,北京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启动仪式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隆重举行,全市24个区(县)、地区政府代表从主席台领导手中接过队旗,这标志着北京市消防志愿者行动全面启动。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市长赵凤桐,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伟出席启动仪式,市属各委办局、各区县(地区)政府、公安部门主管领导,各区县(地区)共青团委负责人, 各区县(地区)消防机构领导等共计100余人参加启动仪式。
赵凤桐副市长在启动仪式上强调指出,全市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动员和组织群众参加消防志愿者行动,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增强群众消防意识,为首都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共青团北京市委副书记于庆丰对全市消防志愿者行动进行了部署。他指出,北京消防志愿者行动是通过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以注册、自愿、有组织服务为主要形式,吸纳所有热爱消防公益事业的社会成员,参加消防知识、技能学习和培训;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开展以消防宣传教育为主,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为辅的系列公益行动。
“北京消防志愿者行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关注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工作,增强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持首都火灾形势平稳,为首都经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北京消防志愿者行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建立北京消防志愿者行动指导委员会、消防志愿服务大队、消防志愿服务队等组织。自2008年11月开始,在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开展消防志愿者招募、消防志愿服务队组建、培训和表彰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志愿者组织体系并规范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志愿者将不定期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活动。
根据北京消防志愿者行动三年计划,北京消防志愿者行动将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即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10月1日—11月1日);启动建队阶段(2008年11月1日—2009年3月5 日);推动完善阶段(2009年3月5日—2011年6月1日);总结评比阶段(2011年6月1日—12月5日)。
全国统一的“中国消防志愿者”标识及证章、服装式样,消防志愿者网上培训、知识测试、注册和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可以登陆中国志愿者网(www.zgzyz.org.cn)和“中国消防在线”网(www .119.cn)查阅或下载。
北京市全面部署开展
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巩固奥运消防安保成果,全力打造优良消防安全环境,11月4日,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对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进行部署,并针对奥运会后和冬春季火灾形势特点,专门制定印发了《北京市2008至2009年度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方案》,决定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成立了以市政府赵凤桐副市长任组长,各区县、地区政府主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要求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成立本地区、本系统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组织开展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要求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主旨,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部署,强化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深入排查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努力保持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元旦、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消防安全,为构建和谐首都创造优良消防安全环境。
此次专项行动明确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重点,一是深化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新格局。二是全面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完善社会化消防宣传长效机制,开展全方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市民整体消防安全素质。三是深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重点排查整治公共娱乐场所及其它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地下空间、“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区域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出租房屋和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四是全面提升灭火救援水平。深入开展实兵、实战、实装演练,提高实战能力;进一步加大投入,整合力量,加强公安消防队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协同演练,提高整体战斗力。
此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主要是层层制定印发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冬春季火灾防控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冬春季火灾防控的职责任务。第二阶段是组织实施阶段:一是在全市组织开展以“关注消防、珍爱生命、共享平安”为主题的第18届“119”消防宣传周活动。二是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三是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消防安全保卫。四是组织开展全国“两会”消防安全保卫。第三阶段是总结考评阶段。要求各区县、各地区、各系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区县、本地区、本系统开展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和考评。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将组成专门督察组,对各区县、各地区、各系统开展冬春季火灾防控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和考评。
送:市委、市政府、公安部消防局、市公安局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
发:各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