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氮气 安全操作规程
不燃性压缩气体.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30度.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验收时要注意品名,注意验瓶日期,先进仓的先发用.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存.
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它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B. 使用氮气有哪些注意事项
氮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毒的不燃烧的储存于气瓶中的高压气体。当其含量增加导致氧气含量低于19.5%时有可能引起窒息。需配备自吸式呼吸面具。瓶装氮气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氮气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氮气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消防应急措施与防护:
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在低凹处积聚,遇点火源着火爆炸。用排风机将漏出气送至空旷处。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C. 使用氮气的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需配备自吸式呼吸面具。瓶装氮气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内后方可使容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氮气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氮气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密闭操作,提供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气体泄漏到工作场所空气中。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D. 氮气雀斑安全吗,会不会反弹
所有肌肤问题基本都是因为缺水,比如你的毛孔是干扁的,你再图美专白祛斑精华都是没用的,因属为缺水太干导致肌肤没有导入作用,换句话说,如果你的所有毛孔都补满了水,再涂抹其他护肤品,会说着水分充足的毛孔直达肌肤,哪个效果更快呢?孙俪是圈里出了名的皮肤好,据我所知她平时所有的护肤品都是补水的。还有啥不懂得直接问我吧ATmeiya
E. 氮气的危害
隐形杀手”氮气的危害
氮气无毒,在我们正常呼吸的空气中氮气含量占78%,但是,它杀死你时没有任何警告,是一个“隐形”杀手!
氧气含量%
影响与症状
23.5
最高“安全含量”(大部分氧气检测器的高位报警通常为23.5%)
21
一般情况下空气中的氧气浓度
19.5
最低“安全含量”(大部分氧气检测器的低位报警通常为19.5%)
15-19
缺氧的最初征兆。努力工作的能力降低。身体方面可能会产生某些早期症状,例如冠状动脉,肺及循环系统出现问题。
12-14
呼吸加速,脉搏跳动剧烈,肌肉协调能力降低,知觉和判断力下降。呼吸急促,几乎失去判断力,嘴唇发紫。
8-10
精神迷乱,昏厥,失去知觉,脸色苍白,嘴唇发紫,恶心,呕吐,身体无法自由移动。
6-8
6分钟-50%死亡可能性
8分钟-100%死亡可能性
40秒后昏迷,痉挛,呼吸停止,死亡。
你能看见或闻到隐形杀手吗?不能!那么你如何保证进入的安全性?密闭空间进入许可证是必须的!进入前你准备采取什么防范措施?你是否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器(当氧气浓度低于19.5%时会发出警示)?你有看护人员吗?
你是否知道不戴呼吸设备而探向人孔时就会被N2杀死?
一、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岗位操作技能培训,避免因误操作导致设备损坏和管道阀门泄漏而引发事故;
2、对岗位工人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使其了解、掌握氮气的理化性质、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
3、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窒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演练以提高岗位工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救援水平,并根据工艺变化和人员变动适时进行修订,使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4、在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
5、在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加设强制通风装置,以减少氮气聚集;
6、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7、在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中作业前,先制定完善的作业方案;并报备安全科室审核通过后再作业;
8、不得将纯氮气排放至通风不畅的空间;氮气的生产、使用现场和操作室等要保持通风换气良好,并定期分析周围大气的含氧量,保证其浓度不低于18%;
9、控制室操作人员要加强对压力、流量等参数的监控,以便及时发现氮气泄漏情况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10、在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中作业前,必须将待检修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经强制置换并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不可能置换完全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氧气呼吸器,正确携带CO、O2检测仪,并设专人监护;在可能发生氮气泄漏的危险场所中,严禁佩戴过滤式呼吸器作业。
二、禁止使用氮气用于以下目的:
1、一般的表面清理,包括工艺区域、维修车间、室外工作区域、任何设备外表面的清理,除非工艺中要求使用氮气作为吹扫介质且进行了安全排放;
2、气动工具的驱动;
3、作为工艺、仪表的替代或备用气源,除非经过风险评估已确认所有潜在的危害,采取了风险消减措施,并且有文件化的管理程序;
4、在可能有人存在的区域中作为工程应急、灭火系统中用来灭火或冷却反应物料的介质。
三、事故案例:山东滨化集团化工公司“4.15”氮气窒息事故
1.事故经过
2007年4月15日7时50分左右,滨州市天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滨化集团化工公司石化车间计量罐区进行检修施工时,发生氮气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滨州市天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4日在滨州市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为中央空调设备及安装,路灯、楼宇自控、建材销售,电器设备,太阳能设备销售及安装,防腐、保温、屋面防水。从4月7日始,滨化集团化工公司石化车间开始停车检修。天安公司4月14日上午完成了环氧丙烷计量罐盘管更换项目的施工作业。随后,石化车间根据工艺需要向环氧丙烷计量罐充氮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过程中发现短节有漏点。在16时30分左右召开的检修例会上,车间决定更换短节并由周向东、郝新坡负责安排落实。17时30分左右,周向东、郝新坡通知刘景超,要求对计量罐内一段法兰短节进行更换。刘景超在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指示职工打开环氧丙烷计量罐人孔盖,刘滨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通过人孔进入罐内发生窒息,另有2人在施救过程中又先后中毒窒息。其中刘滨滨经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
滨化集团化工公司石化车间4号环氧丙烷计量罐已经充氮,罐内氮气含量过高,严重缺氧,刘景超未办理进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就指示职工打开环氧丙烷计量罐人孔盖,刘滨滨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通过人孔进入罐内发生窒息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滨化集团化工公司对检修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评价公司在对滨化集团化工公司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没有对生产、检修过程中的氮气进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建议,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F. 一个氮气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要有多少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三十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队(车间、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建立HSE管理体系的单位,可将安全检查纳入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规划计划部门按规定纳入投资计划;
(二)企业计划、财务部门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企业有关部门负责编入投资计划之中或单独编制计划下达;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人的管理,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分散车辆、租赁车辆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检查,落实节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车辆钥匙、交行车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五十七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
第五十八条 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五十九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条 对于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从事放射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个人剂量计,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生产、经营、储存及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二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道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六十三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要求(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
第六十四条 企业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企业应加强承包、租赁经营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七条 作业者(或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技术服务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技术服务安全生产合同》,依法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服从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应当与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分别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十九条 发包方或出租方必须为承包方或租赁方提供出租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资料,承包方或租赁方必须在满足发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重点是针对井喷失控、危险化学品、炼化装置、油气储存库(站)、长输管道、海上作业,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种设备、公众聚集场所等各类重大突发险情。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十四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七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七十七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十九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八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企事业单位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工资年度工资总额,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扣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对单位的扣款应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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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在接触氮气时应注意什么安全
你是指什么情况接触氮气,接触氮气没任何危险的,只是带着氧气浓度报警仪,响了就通风就好。
如果是液氮,记住不要接触,防护面具防护手套要带好
H. 请问 氮气罐安全距离是多少
氮气不易爆炸,如果不是液氮且压力在1MPa 以下,可以参考压缩空气的安全距离为大于0.5米
I. 食品中添加氮气安全吗
氮气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化学性质非常不活泼的一种气体,它非常稳定,难溶于水,想让氮气与其他物质反应非常困难。氮气也是空气的最主要的成分,空气中有78%是氮气,我们每天都在呼吸,但是氮气不会进入血液也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它只在我们的肺中溜达一圈然后就和二氧化碳一同排出了体外了。
J. 0.6MPa氮气压力容器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可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判定:《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200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给出的数据如下:
(1)至铁路轨外侧 ≥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3)至人行道边缘 ≥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 ≥1.0m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3.0m
(6)至无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