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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13 18:14:00

『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培训一年了怎么还不下证

看法律类的书,最好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专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条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贰』 通过学习土地纠纷仲裁调解员培训人员的有何收获有何意见,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叁』 娄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举办2014年度仲裁员培训的通知

2013年10月16-18日,我市派出23名专、兼职仲裁员赴长沙参加由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版举办的2013年劳动人事争议权仲裁员培训班,超额完成省厅调训任务。
培训班旨在对各级专、兼职仲裁员进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主要通过对劳动人事争议现行法律的讲解、典型案例的研讨和争议问题的分析,夯实专、兼职仲裁员的业务知识,增强职业道德素养,提高办案效能。课程结束后,组织了统一考试,我市仲裁员在考试中取得优异成绩。培训结束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严格依照相关要求,给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发放专、兼职仲裁员证。
积极参加仲裁员培训班是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的有效方式,我市已有专、兼职仲裁员30人,通过本次培训将进一步扩大我市仲裁员规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肆』 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会章程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一届一次会议通过,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三届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立。
第三条 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向本会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本会依法不能仲裁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组成成员兼任。
本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本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通过本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修改本会章程;
(七)决议解散本会;
(八)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重要工作。
本会主任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协助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小组,为本会和仲裁员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本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本会组成人员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每届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十条 新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作出终止决议的,经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本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秘书处为本会办事机构。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开庭记录、协助制作裁决文书、仲裁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三)办理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仲 裁 员
第十三条 本会仲裁员名单由主任会议提出,经本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本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四条 本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本会仲裁暂行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的回避制度。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仲裁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仲裁员开庭处理仲裁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本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本会指定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本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条 仲裁员对仲裁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合议,并按规定制作有关仲裁文书。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仲裁过程,对仲裁庭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必须回避的情形,对仲裁案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仲裁案件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应当将其除名,仲裁员本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出席本会召开的会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依照本会规定取得酬金。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资助;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本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第四章 仲裁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的专业工作人员。
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自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之日起,即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解和仲裁争议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拟聘任的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
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三年,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在聘期内有工作岗位变动、考核不合格以及按照本规则规定应予解聘等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陆』 佛山仲裁委员会的佛山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 纠纷。
第五条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佛山市华远东路佛山发展大厦27层A座。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组成。本会设秘书长1人。
专家咨询小组由若干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八条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成员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2/3的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专家咨询小组成员人选;(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四)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五)喷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六)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七)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八)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小组,为本会和贡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开庭记录、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二)收取和管理仲裁费;(三)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四)联络和协助仲裁员工作;(五)仲裁委员会的物资、设备管理;(六)各种会议的组织与安排;(七)对外的联络、接待及宣传;(八)接待当事人来访和投诉;(九)调研工作;(十)图书、案卷、录音、录像等资料的管理;(十一)仲裁事宜的咨询和答复;(十二)组织仲裁员交流经验和培训;(十三)负责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十四)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五条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聘用。
第四章仲裁员
第十六条仲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人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现任国家公务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十七条仲裁员名单经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八条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暂行规则和仲裁守则,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暂行规则的权利。
第二十条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领袖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过程、仲裁合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三)无正当理由3次不到庭审理案件的;(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重大泄密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五条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依照本会规定取得酬金。
第五章财务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一)政府资助;(二)仲裁办案收入;(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仲裁委员会终止,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佛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经佛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效。

『柒』 仲裁员: 您好!我想帮朋友咨询仲裁方面的事情

伪造证据,可以申请鉴定的!

工伤的事过时效率,真的太可惜了!

这样的案子,关键是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处理,无需请律师一样能胜诉,并且劳动仲裁完全免费,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走人,并要求单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支付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2、前提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

3、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劳动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准备好证据、去工商局调取下该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误什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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