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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2-05 23:35:21

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简介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加快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㈡ 2015河南省检察院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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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南省检察院公务员考试内大概在15年容4月中旬报名,5月中旬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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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查看一下14年的考试日历:

公告发布:2013年4月

报名时间:2013年4月22-26日

资格初审时间:2013年4月22-26日

网上交费时间:2013年4月22-27日

打印准考证:2013年5月15-19日

考试时间:2013年5月18-19日

成绩查询:详情见公告

面试时间:详情见公告

如有疑问,欢迎向华图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㈢ 浅谈如何增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依然存在不小的差距。通过加强培训教育,解决问题,缩小差距,是推进检察整体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注重知识结构的更新升级,打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高素质检察队伍,不仅是新时代的要求,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宝剑锋从磨砺出”,提升检察队伍战斗力还需从最基础的教育培训工作抓紧落实。因此,认真审视思考如何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成为了我们的当务之急。 首先,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必须做到“四个转变”。第一,转变教育培训指导思想,强化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养。以政治思想教育为先导,帮助参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他们观察问题,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其次,转变教育培训着眼点,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参训人员的综合素质。犯罪手段的智能化,促使着打击手段的智能化,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强化业务训练,不断通过开展诸如岗位练兵这样的竞赛活动来推动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转变教育培训内容,强化技能训练,提高实践水平。检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已走上多渠道、多样化的发展轨道,形成了多种类型,这些培训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尽快提高广大干警的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由侧重讲授专业理论向理论与实务并重转变,在夯实专业理论基础的同时,不断提升检察实务操作技能。逐步改变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给教育培训内容不断赋予时代的新内涵。第四,转变教育培训形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不断探索教育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建立一整套教育培训工作制度,通过区分层次制定责任范围、建立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制,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科学评价,通过严格的考核程序来实现教育培训工作成果最优化。 其次,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正确处理好“长期”和“短期”的关系。长期以来,检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着目标定位不准的现象,一些基层检察院对于长远目标和阶段目标区别不清,不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重视干警政治、业务素质上的差异性和渐进性。存在强调长远目标不重视阶段性目标,或者只强调阶段性目标,不重视长远目标,甚至还将二者混为一谈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只会影响着检察事业的长久建设,因此理清目标的长远关系具有着重要意义。第二,要正确处理好“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教育培训工作直接对象是广大检察人员,工作的有力推进还得以人为本。因此,教育培训的内容必须适应于广大检察人员的需要。一方面要坚持注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等党的重要思想理论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也要重视法律基本理论及相关检察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学习,从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参训人员的实际情况,真正做到“两手抓”。对此珠晖区检察院有着自己的思路,该院的业务部门会每周定期进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多个层面,并且鼓励非业务部门人员积极参与,让参与者都有机会担任培训的演讲人,每位同志都可以畅所欲言,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这种方式使得大家在提升了自身素质的同时也增进了感情。第三,要正确处理“继承”和“创新”的关系。长期以来,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已经积累的一些有效经验,多数在今天仍具有生命力。谈改革并非过时,谈继承也并非要将以前的东西全部照搬照抄。而是与时俱进,又不忘鉴“古”通“今”。最后,要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还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三条基本原则。学用一致是论及的是教育培训目。它要求培养和锻炼广大检察人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广大检察人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动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做到理论学习与案例模拟、实际问题分析相结合,专门培训与实际工作锻炼相结合。按需施教是针对教育培训的方法,就是以参训人员的具体需求为导向,兼顾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岗位职责,使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的同时又具备相应的前瞻性,如定期举办领导素能培训班。讲求实效是谈到的是教育培训实际效果,保证教育培训工作质量,注重实际效果,避免走入形式主义的误区。

㈣ 如何写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意见

当前检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干部对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到位。主要是部分干部思想上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情况。少数干部重视办案,埋头工作,对教育培训认为是软任务,认为工作紧,案件多,哪有时间去培训学习;有的认为培训有什么用,不培训照样可以办案;年纪大一点的同志认为培训是年轻人的事,认为只要工作上过得去,晋级提升也不想,花精力去培训学习不值得;年纪轻一点的同志认为,学校刚出来,学得也差不多了,再培训没有必要;还有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凡此种种,都是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到位的表现。

二是教育培训的内容缺乏适应性和针对性。目前还没有一套系统的分层分类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干部培训内容陈旧,不能紧扣当前工作的需要,始终未走出“先生讲,学生听”的老套,教学脱离实际,缺乏吸引力,出现了干部知识“需求”多样化与干部教育“供给”之间相对不足的矛盾。

三是教育培训工作缺乏计划性和系统性。教育培训往往是上级院通知,基层院按通知执行,每年缺少有计划,分类别,有层次的年度培训计划,三年或五年培训目标。教育培训工作零乱无序。没有针对各级干部队伍的文化知识和能力素质结构现状进行系统的分析,开展针对性的培训。教育培训的资源配置也不合理,没有形成一支学术型与实务型紧密结合的教学相长的师资队伍。

四是教育培训工作缺乏切合实际的目标量化考评机制。目前,各基层院都在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如何能真实反映教育培训工作的优劣,应在考核考评机制上有所体现,项目设置上尽量科学。

㈤ 如何开展培训 提升检察官素养和能力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检察官必须是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同时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检察官也不得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其他国的国籍,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这里规定的年满二十三岁指的是周岁,这是担任检察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客观地讲,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检察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检察官过于年轻,胜任检察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在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许多人都提出应当适当提高检察官任职年龄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对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年龄掌握的标准一样,都是年满二十三岁,这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年龄,因此,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对这个问题暂未作修改。事实上,从目前检察院系统对检察官提请任命的情况看,刚满二十三岁即被任命为检察官的情况也很少。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检察官不但应当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还应当在检察活动中时刻维护宪法的尊严。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检察官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必须拥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必须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使命,可以说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础。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指检察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检察工作,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办理案件。良好的品行是指检察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检察官公正执法的形象。
(五)身体健康。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担任检察官时,该人应当身体健康。即检察官的体质应当能胜任所担负的检察工作。这是对检察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是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所作的规定,这是这次对检察官法所作的一项重要修改。原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实施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检察实践对检察官所应具备的检察工作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新的检察官法修正案在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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