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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03 12:00:38

㈠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专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属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㈡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1、有常备的消防工具,消防栓、云梯等,并保证质量,摆放在明显位置,随时能用;
2、标志明显并畅通的消防通道;
3、有常规训练有素的安防人员配备,在紧急时刻引导疏散人群。

㈢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要做什么

一、培训内容: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学习

培训目的及要求:学习《消防法》、熟知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任务 、明确单位消防工作规定。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

二、培训内容:消防工作的性质

消防工作实践证明,建立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是发展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基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义务消防队由企业单位行政、保卫、安全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是单位治安消防工作、预防火灾、自防自救的重要力量。

三、培训内容:消防基本知识

燃烧是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通常伴有火焰、发光和发烟的现象。

燃烧的三要素:即燃烧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可燃物 ;助然物 ;着火源。

常见的着火源: 明火 ;电火花 ;撞击或摩擦产生的火花;高热物质和高温表面 ;雷击 ;自燃。

燃烧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五氧化磷、二氧化硫、氯化氢等有害气体和粉尘。

四、培训内容: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灭火器是一种常用的消防器材,具有轻便灵活灭火速度快等特点,主要扑救各类物质的初起火灾。由于初起火灾范围小、火势弱是火灾扑救的最有利时机,所以正确使用灭火器扑救及时可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可能的人员伤亡。

五、培训内容:火警处置程序

消防值班室接到报警信号后,指派消防巡查人员携带对讲机、插孔电话机到现场确认火情;根据火场反馈的情况,应用对讲机或手动控制按钮向中控室反馈火警信息,并调配消防器材、组织人员立即到现场及时扑救;

同时中控室值班人员接警后立即启动消防系统设备,启用消防广播组织疏散;启动部门消防应急预案,拨打119报警;火警处理完毕后,做好火警信息记录,恢复消防设备的备警运行状态,以预防下一次火灾出现;如果发现火警误报,查以报警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并做好记录。

六、培训内容:火灾扑救方法

隔离法:就是将火源处或其周围的可燃物隔离或移走,燃烧就会因失去可燃物而停止。

窒息法:就是阻止空气进燃烧区或用不燃气体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

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在燃烧物上,以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于其燃点之下使燃烧停止;或将灭火剂喷洒在火源附近可燃物上以避免蔓延。

抑制法:就是使灭火剂叁与到燃烧反应历程中去,使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游离基消失,使燃烧停止。

七、培训内容:扑救火灾的处置程序和措施

初起火警处置程序:一旦发现起火应冷静,在查看火情的同时及时报警;根据了解的情况和起火原因,采取切断电源、疏散人员等措施;人员密集场所先呼救、疏散人员;利用现场消防器材积极及时扑救。

扑救火灾采取的措施:堵截火势防止蔓延;快攻施救控制火势;通气排烟减少损失;隔离分隔将火扑灭。

八、培训内容:紧急疏散与逃生

值班人员接警后立即启动消防广播组织疏散, 正确通报,组织人员疏导,防止人群混乱;按照火灾应急预案中制定的疏散方案组织疏散,注意自我保护,通过烟雾区应采取低头弯腰姿势;严格服从组织指挥,控制人员情绪,阻止人员返回火场,做好眼睛和呼吸道的防护;

九、培训内容:灭火技能培训

现场操作使用各种消防器材,掌握扑救火灾的原则要领,熟知扑火灾的程序和应采取的措施;熟知本办公场所、本单位各类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灭火器、室内消火栓、水带的放置位置;根据办公场所的特点,防火重点区域模拟灾情,熟知火灾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组织应急疏散演练,熟悉本单位疏散与逃生路线。

㈣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公共场所及公共人员密集场所对于员工的消防培训及演练至少应每月不少于一次

㈤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版安部第61号令第三十六条权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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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培训:

一、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二、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三、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要点,你掌握了吗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检查
1、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3、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火灾危险部位有严格的管理措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巡查,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4、重点岗位人员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员工会报警、会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5、对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并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完备,并有定期演练的记录;
7、单位火警处置及时准确。对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随机选择一个探测器吹烟或手动报警,发出警报后,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携带手提式灭火器到现场确认,并及时向消防控制室报告。值班员或专(兼)职消防员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消防软管卷盘、室内消火栓等扑救初期火灾。
二、消防控制室检查
1、值班员不少于2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2、有每日值班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3、有设备检查记录,记录完整准确;
4、值班员能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附后),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5、消防控制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设施的动作、状态信号,能正确打印有关信息。
三、防火分隔检查
1、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设施符合要求;
2、防火卷帘下方无障碍物。自动、手动启动防火卷帘,卷帘能下落至地板面,反馈信号正确;
3、管道井、电缆井,以及管道、电缆穿越楼板和墙体处的孔洞封堵密实;
4、厨房、配电室、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周围其他场所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且有严密的火灾防范措施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人员安全疏散系统检查
1、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的数量、类型、安装高度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能在疏散路线上明显看到,并明确指向安全出口;
2、应急照明灯主、备用电源切换功能正常,切断主电后,应急照明灯能正常发光;
3、火灾应急广播能分区播放,正确引导人员疏散;
4、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向疏散方向开启,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平时因频繁使用需要常开的防火门能自动、手动关闭;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不用任何工具能从内部开启,并有明显标识和使用提示;常开防火门的启闭状态在消防控制室能正确显示;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保持畅通,未锁闭,无任何物品堆放。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
1、检查故障报警功能。摘掉一个探测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故障报警信号;
2、检查火灾报警功能。任选一个探测器进行吹烟,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3、检查火警优先功能。摘掉一个探测器,同时给另一探测器吹烟,控制设备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
4、检查消防电话通话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和水泵房、发电机房等处使用消防电话,消防控制室与相关场所能相互正常通话。
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查
1、报警阀组件完整,报警阀前后的阀门、通向延时器的阀门处于开启状态;
2、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末端试水。将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设备设置在自动位置,任选一楼层,进行末端试水,水流指示器动作,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水流报警信号;压力开关动作,水力警铃发出警报,喷淋泵启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压力开关动作及启泵信号。
七、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检查
1、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等配件齐全,水带与接口绑扎牢固;
2、检查系统功能。任选一个室内消火栓,接好水带、水枪,水枪出水正常;将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设备设置在自动位置,按下消火栓箱内的启泵按钮,消火栓泵启动,控制设备能正确显示启泵信号,水枪出水正常;
3、室外消火栓不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有专用开启工具,阀门开启灵活、方便,出水正常;
4、水泵接合器不被埋压、圈占、遮挡,标识明显,并标明供水系统的类型及供水范围。
八、消防水泵房、给水管道、储水设施检查
1、配电柜上控制消火栓泵、喷淋泵、稳压(增压)泵的开关设置在自动(接通)位置;
2、消火栓泵和喷淋泵进、出水管阀门,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阀门,以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管道上的阀门保持常开;
3、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的水量达到规定的水位;
4、北方寒冷地区的高位消防水箱和室内外消防管道有防冻措施。
九、防烟排烟系统检查
1、检查加压送风系统。自动、手动启动加压送风系统,相关送风口开启,送风机启动,送风正常,反馈信号正确。
2、检查排烟系统。自动、手动启动排烟系统,相关排烟口开启,排烟风机启动,排风正常,反馈信号正确。
十、灭火器检查
1、灭火器配置类型正确,如有固体可燃物的场所配有能扑灭A类火灾的灭火器;
2、储压式灭火器压力符合要求,压力表指针在绿区;
3、灭火器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影响安全疏散;
4、灭火器有定期维护检查的记录。
十一、室内装修检查
1、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2、房间、走道的顶棚、墙面、地面使用符合规范规定的装修材料;
3、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无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十二、外墙及屋顶保温材料和装修检查
1、了解掌握建筑外墙和屋顶保温系统构造和材料使用情况;
2、了解外墙和屋顶使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建筑,其楼板与外保温系统之间的防火分隔或封堵情况,以及外墙和屋顶最外保护层材料的燃烧性能;
3、对外墙和屋顶使用易燃可燃保温、防水材料的建筑,有严格的动火管理制度和严密的火灾防范措施。
十三、其他检查
1、消防主、备电供电和自动切换正常。切换主、备电源,检查其供电功能,设备运行正常;
2、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的设置和使用,以及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的材质和敷设符合要求;
3、室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紧急事故切断阀;
4、防火间距符合要求;
5、消防车道符合要求。
《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587)的有关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㈦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有哪些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㈧ 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多久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旅馆、商店、公共娱乐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其他场所应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㈨ 如何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就人员密集场所自查自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规定。

中国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分析了近十年全国发生的35起群死群伤火灾,发现主要集中在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普遍存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等九类突出风险。

通告要求,人员密集场所要自评自查自改安全风险隐患。对照九类突出风险,自主评估研判本场所可能存在的火灾风险。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员,逐项整改到位,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登记造册。

通告强调,人员密集场所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通告强调,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破坏原有防火分隔;严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设置人员居住场所;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

通告指出,消防救援机构将加强执法检查,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公共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2.1部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存在先天性火灾隐患

大多数人员密集场所沿街设置或由其他建筑改造而成,尤其是不少较小规模的场所没有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往往导致建筑布局不合理、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不足、消防疏散设施不符合要求、自动报警和喷水等消防系统欠缺等难以整改的先天性火灾隐患,经营条件与消防安全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2.2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场所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漠视消防安全,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于不顾,防火意识淡薄。这些场所除了平时没有进行必要的消防经费投入,在经营过程中还常常出现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用等等,甚至由于经营上暂时的需要,擅自拆除、停用自动消防设施,严重妨害消防安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

2.3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严重欠缺

场所经营业主自身安全素质不高,单位员工基本消防安全知识欠缺,单位内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这些单位往往在配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等固定消防设施后,由于欠缺必要的消防专业知识,未落实专人管理,固定消防设施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维护保养,损坏老化现象严重,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正常发挥作用。

2.4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违章用火用电现象多发

人员密集场所由于顾客流动量大、电气设备多、可燃物品集中,管理难度较大,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屡次发生。有些体育场馆因大型活动需要,临时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过负荷用电,违规操作,极易引起电气火灾。另外,部分场所内部管理混乱,用火随意,违规使用可燃易燃化学物品,酿成火灾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2.5部分原先经过消防审核和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擅自进行改、扩建,形成新的火灾隐患

这些人员密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擅自进行经营场所的改、扩建,并在建设过程中,有的擅自采用大量可燃材料进行美观装修,降低了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有的违规取消防火隔断,或进行防火分隔不合理,妨碍了正常的消防安全疏散;有的改变了原先电气线路设置,破坏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火势迅速蔓延,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应急管理部要求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㈩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员工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10)公共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上述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监察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t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

消防重点单位,从政府部门角度,会要求你加强消防管理的计划、硬件配置、人员配置、演习频率&质量,以上要求均基于多次的监督性检查,并把你单位的相关易燃品和消防设施、公司简介等根据实际备案。从公司角度,列为重点的区域,要加强重点管理和控制,比如,动火级别的提高(二级变一级)、防雷接地和消防灭火设置的配备数量的增加、人员培训等。

消防重点单位的宗旨是“从严不从宽”,重点监控,确保区域重点防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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