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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压蒸汽安全培训

发布时间:2021-02-02 20:39:24

A. 危化品仓库外墙边能走中压蒸汽管道吗(如不能,请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2、76
条规定,公司建设化学品仓项
目前版,
需对建设权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
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东莞市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通过后方能施工。

B. 中压蒸汽管是干什么用的

蒸汽管是输送蒸汽用的,防腐,就是能防止的,因为蒸汽含水,水对管道有腐饰,为了延长管道寿命,就采取了防腐。(蒸汽,一般是指水蒸汽)

C. 中压蒸汽能够达到的温度是多少

温度:320摄氏度,压力:3.8MPa

D. 中压蒸汽管道外需要防腐吗

200-399度用中温底漆400度以上用高温底漆中压蒸汽用中温底漆即可

E. 锅炉安全培训内容

一、 汽水共腾:锅复筒内蒸汽和炉水制共同升腾,产生泡沫,汽水界限模糊不清,使蒸汽大量带水的现象,从称为“汽水共腾”。锅炉产生汽水共腾,蒸汽品质急剧下降,过热器积垢过热,严重时发生爆管事故。
二、 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事故:二次燃烧一般发生在煤粉燃烧和燃油锅炉的尾部烟道中,严重时会把空气预热器烧毁。
三、 炉膛、烟道爆炸事故:炉膛、烟道爆炸主要发生在燃油、燃气和煤粉等悬浮燃烧的锅炉上,在锅炉点火和运行中都有可能发生。
四、 锅炉超压事故:锅炉在运行中,锅内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现象,称为锅炉超压,是锅炉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 锅炉严重缺水事故:锅炉缺水是指锅炉运行时,锅内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六、 锅炉严重满水事故:锅炉满水是指锅炉运行时,锅内水位高于最高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现象。对电站锅炉,将会引起蒸汽品质恶化,给过热器或汽轮机带来严重危害。
七、 爆管事故:爆管事故是指在运行中水冷壁、对流管、过热器管等发生破裂事故。

F. 低压蒸汽怎么变中压蒸汽

一般是升级改造锅炉(改成中压)。另外是把蒸汽再升温加压(升温要解决热源,加压要解决高温和气体密封)

G. 20吨中压蒸汽锅炉烟气流程

1、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6),锅炉如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就应对各受压元件进行外检查和超压试验:
(1)新装、改装和移装后。
(2)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时。
(3)受压元件重大修理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怀疑必须进行检查时。
2、检验前应使锅炉完全停炉。彻底清除内部水垢,外部烟灰烟尘,检查重点如下:
(1)锅筒的焊缝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情况。
(2)锅炉钢板内外有无腐蚀起槽变形等现象。
(3)横管有无弯曲,管端与封头、筒体焊缝处有无裂纹。
(4)给水管、排污管和锅筒一边连接处有无疑点。3、如腐蚀严重,做超压试验前还应做强度计算。
4、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5、水压试验步骤:
(1)水压试验时,进水温度应保持在20-30℃左右,温度过低而使锅炉外壁凝有露水,与发生渗水等不严密情况会混淆不清,增加检查困难,温度太高能使水滴蒸发,使渗漏处不被发现。
(2)水上满后,逐渐升高压力进行一次严密性检查,必要时紧一次法兰、人孔盖和手孔盖的螺母。
(3)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上升,当水压上升到0.7MPa时,应暂停升压, 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在升压到1.05MPa,保持20分钟,若压力没有下降,降至0.7MPa进行检查。
(4)发现任何情况都应做上记录,以便降低到大气压力时进行修理。
6、水压试验:受压元件符合下列情况,即认为合格:
(1)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7、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1)严格禁止压力超过0.1MPa时紧法兰螺栓。
(2)、在水压试验时,试验场地四周应有特别明显的隔离标志,闲杂人员不得进入试验区。
(3)、在水压试验过程中,水压试验操作员不得站在法兰及阀门的正前面。
(4)、水压试验时与水压试验无关的人员不得站在试验区进行驻足观看。

H. 蒸汽锅炉的安全常识

1、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告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告知后即可施工。
3、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的验收。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锅炉的水压试验和安装监检。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整体验收。
4、锅炉的注册登记。锅炉验收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5、锅炉的运行。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录。
6、锅炉的检验。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安全定期检验的锅炉不得使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严禁将常压锅炉安装为承压锅炉使用。严禁使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锅炉。 因锅炉为特种设备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行,避免事故的发生,维护锅炉的正常使用寿命,锅炉日常操作应严格按以下要求操作:
1、司炉人员持证上岗锅炉司炉人员需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司炉工证方可操作(此项要求锅炉验收时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员已经强调)。
2、加强水质管理 蒸汽锅炉因锅炉水不断蒸发而导致锅炉水浓度不断升高而结垢,再者锅炉水浓度太高会出现汽水沸腾现象导致锅炉假水位的发生,影响锅炉的正常运行严重的会导致锅炉干烧而炉胆鼓包事故的发生。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
A、加强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定期化验锅炉水处理出水,保证锅炉给水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标准要求。
B、加强锅炉炉水的管理:定期化验锅炉内水质,保证锅水水质符合GB1576《工业锅炉水质》标准要求,合理排污及时排除水渣。
3、水位表日常使用操作水位表应经常保持清洁,避免污染而影响水位的观察及水连接管积存水垢而杜塞而出现假水位现象而导致锅炉事故的发生。为此应每天进行一次冲洗检查。冲洗方法(在锅炉0.1-0.2MPa下进行)如下:
①.开启水位表的放水阀,使汽连管、水连管、水位计本身受到汽和水的冲洗;
②.关闭水连管阀门,使汽连管及水位计本身受蒸汽的冲洗;
③.打开水连管阀门,关闭汽连管阀门,使水连管受到水的冲洗
④.打开汽连管阀门,关闭放水门,冲洗工作结束,恢复水位计的正常运行。
4、日常排污操作由于水垢水渣等有可能引起排污装置的杜塞,故必须每天进行至少一次排污以维持其正常操作。排污办法:排污前锅炉水位处于正常高水位,锅炉压力在0.1-0.2MPa时进行,本着“勤排、少排、均匀排”的原则(每天至少一次),短促间断进行,即排污阀开后即关、关后再开、如此重复数次,待水位处于正常低水位即可。切记不得将锅炉排空。
5、日常保养为了防止空气对锅炉造成腐蚀而影响锅炉的正常使用寿命,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停炉、启炉:
A、停炉时 应在正常压力下进行断电停炉并及时关闭主汽阀及锅炉进水阀防止空气进入锅炉内。
B、启炉时 先打开锅炉进水阀,开启锅炉总电源并将主汽阀开小进行排气升压,待压力达到0.1-0.15Mpa时关闭阀门升压,压力到正常工作压力时再开启阀门送气。 ⒈用氢氧化钠按 2-4kg/m3;的浓度进行煮炉,
⒉化学洗涤剂放入冲洗两次。 蒸汽锅炉的容量即锅炉的蒸发量,是指蒸汽锅炉每小时所产生的蒸汽量,单位是t/h(或g/s)。
在大型蒸汽锅炉中,容量又分为额定蒸发量和最大连续蒸发量两种。
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是指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并保证热效率时所规定的蒸发量。
蒸汽锅炉的最大连续蒸发量是指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长期运行时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
蒸汽锅炉的额定蒸汽参数是指额定蒸汽压力和额定蒸汽温度。
额定蒸汽压力是指蒸汽锅炉在规定的给水压力和规定的负荷范围内,长期运行时应予保证的出口蒸汽压力,单位是MPa。
额定蒸汽温度是指蒸汽锅炉在规定的负荷范围、额定蒸汽压力和额定给水温度下长期连续运行所必须保证的出口蒸汽温度,单位是摄氏度。
在装有再热器的现代电站锅炉中,蒸汽锅炉的蒸汽参数除额定过热蒸汽参数外,还应包括额定再热蒸汽参数。

I. 使用工业蒸汽锅炉的企业负责人需要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吗

企业负责人不需要经过安全培训考核但是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t/h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4kcal/h的热水锅炉。
设置额定蒸发量<1t/h的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4kcal/h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 基 本 要 求
第三条 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
第四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 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1、对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2、参与制订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 。
3、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传达并贯彻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下达的锅炉安全指令。
5、督促检查锅炉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解决锅炉房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7、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锅炉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 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 锅炉房应有水外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3、 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交接班记录。
3、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4、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5、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6、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锅炉房安全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对锅炉房工作应每月作一次现场检查。锅炉房管理人员应每周作一次现场检查,并作好记录,以备劳动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本系统内的锅炉房每半年作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当地劳动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锅炉房每年组织一次评比检查。可参照本规则附表要求并结合本地情况而确定检查内容。根据检查结果评出先进锅炉房、合格锅炉房和不合格锅炉房。对先进锅炉房应予奖励。对不合格锅炉房应限期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章 经 济 处 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当地劳动部门签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
1、锅炉无使用登记证而运行,经批评教育后仍不停止作用者,处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处单位主管领导者100元以下罚款。
2、委派无司炉操作证人员独立操作锅炉,处使用单位5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3、强令他人操作有严重隐患的锅炉或强令他人违章操作,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
4、锅炉定期检验逾期无故不检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5、锅炉有严重隐患,在接到劳动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继续使用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处以使用单位2000元以下罚款。
6、锅炉房无水处理措施或有措施而无效果,锅炉结垢严重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7、锅炉房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经批评教育后仍无改进者,处使用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处主管领导100元以下罚款。
8、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重违章违纪,经教育不改者,应收缴其操作证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9、单位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者,处100元以下罚款。
10、锅炉发生重大事故,处使用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100元以下罚款;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者,处使用单位10000元以下罚款,处直接责任者200元以下罚款。隐瞒上述两类事故者,应加倍罚款。
第十七条 被罚款项应按下列办法支付:
1、企业应从留利或企业基金中支付,不得摊入成本。
2、机关、事业单位和部队,从单位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支付。
3、对个人罚款应由所在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它方式追缴。
第十八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诉。无故拒交者,可由处罚机关请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九条 上列各项罚款一律上交地方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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