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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培训资料

发布时间:2021-01-31 12:43:13

㈠ 保护历史文物的主要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 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 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五条 保护必须按程序进行。所有程序都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专业规则,并且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评估应当置于首要的位置。 第六条 研究应当贯穿在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的成果为依据。 第七条 保存真实的记录,包括历史的和当代的一切形式的文献。保护的每一个程序都应当编制详细的档案。 第八条 建立健全独立稳定的工作机制。要依法加强基层文物保管机构的管理职能。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重要的保护程序实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等资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第二章 保护程序 第九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总体上分为六步,依次是文物调查、评估、确定各级保护单位、制订保护规划、实施保护规划、定期检查规划。原则上所有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都应当按照此程序进行。 第十条 文物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第十一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对新发现的古遗址评估需要进行小规模试掘的,应依法报请批准后才能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级别,必须以评估结论为依据,依法由各级政府公布。已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进行“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还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文物古迹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第十三条 制订保护规划必须根据评估的结论,首先要确定主要的保护目标和恰当的保护措施。一般规划应包括保护措施、利用功能、展陈方案和管理手段四方面内容,特殊的对象可制订分区、分类等专项规划。各类保护规划特别是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规划都要与当地的总体规划密切结合,并应当依法审批,纳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 实施保护规划必须进行专项设计。列入规划的保护工程的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的规范,依法审批后才可实施。列入规划的展陈和教育计划,也应当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五条 定期检查规划的目的是总结规划实施的效果和经验,如发现缺陷或新的情况,可对规划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和重要的保护工程设计,应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贯穿于保护全过程。管理者的主要职责是及时消除隐患,保护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同时不断提高展陈质量,收集文献档案;并在保护规划获得批准以后,确保按照规划实施保护。第三章 保护原则 第十八条 必须原址保护。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易地保护。易地保护要依法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尽可能减少干预。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只用在最必要部分,并减少到最低限度。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 第二十条 定期实施日常保养。日常保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手段。要制定日常保养制度,定期监测,并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和轻微的损伤。
第二十一条 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修复应当以现存的有价值的实物为主要依据,并必须保存重要事件和重要人物遗留的痕迹。一切技术措施应当不妨碍再次对原物进行保护处理;经过处理的部分要和原物或前一次处理的部分既相协调,又可识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记录档案和永久的年代标志。 第二十二条 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独特的传统工艺技术必须保留。所有的新材料和新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和研究,证明是最有效的,对文物古迹是无害的,才可以使用。 第二十三条 正确把握审美标准。文物古迹的审美价值主要表现为它的历史真实性,不允许为了追求完整、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十四条 必须保护文物环境。与文物古迹价值关联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构成文物古迹的环境,应当与文物古迹统一进行保护。必须要清除影响安全和破坏景观的环境因素,加强监督管理,提出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文物保护单位中已不存在的少量建筑,经特殊批准,可以在原址重建的,应具备确实依据,经过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建的建筑应有醒目的标志说明。 第二十六条 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有计划的考古发掘,应当尽可能提出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行的保护方案同时报批,获准后同时实施;抢救性的发掘,也应对可能发现的文物提出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 预防灾害侵袭。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对于公开开放的建筑和参观场所,应控制参观人数,保证疏散通畅,优先配置防灾设施。在文物古迹中,要严格禁止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活动。第四章 保护工程 第二十八条 保护工程是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相关环境进行整治的技术措施。对文物古迹的修缮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四类工程。每一项工程都应当有明确的针对性和预期的效果。所有技术措施都应当记入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 第三十条 防护加固是为防止文物古迹损伤而采取的加固措施。所有的措施都不得对原有实物造成损伤,并尽可能保持原有的环境特征。新增加的构筑物应朴素实用,尽量淡化外观。保护性建筑兼作陈列馆、博物馆的,应首先满足保护功能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现状修整是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增添新构件,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归整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的部分,清除无价值的近代添加物等。修整中清除和补配的部分应保留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重点修复是保护工程中对原物干预最多的重大工程措施,主要工程有:恢复结构的稳定状态,增加必要的加固结构,修补损坏的构件,添配缺失的部分等。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期不再修缮。修复工程应当尽量多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痕迹,恢复的部分应以现存实物为依据。附属的文物在有可能遭受损伤的情况下才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原状归安。经核准易地保护的工程也属此类。 第三十三条 原址重建是保护工程中极特殊的个别措施。核准在原址重建时,首先应保护现存遗址不受损伤。重建应有直接的证据,不允许违背原形式和原格局的主观设计。 第三十四条 环境治理是防止外力损伤,展示文物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治理的主要工作有:清除可能引起灾害和有损景观的建筑杂物,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造成文物的损伤,营造为公众服务及保障安全的设施和绿化。服务性建筑应远离文物主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绿化应尽可能恢复历史状态,避免出现现代园林手法,并防止因绿化而损害文物。 第三十五条 经过发掘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一般情况下,在取得研究所需资料后应回填保护,并防止盗掘。特殊情况核准露明保护的,应严格保护现状,除日常保养外尽量少加干预。无条件原址保存的构件,才允许易地保护。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可参照本准则的有关条款保护其地点和环境原状。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及历史文化名城中的人文历史景观、水下文化遗产,可根据本《准则》的相关条款,制订各自的保护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制订、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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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内容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 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 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 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 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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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 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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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大队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5、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十三条 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半年对职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2、按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检和安规考试,由安全保卫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
3、每年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根据大队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采用消防知识智力竞赛、书面测试、授课等形式进行的活动,由大队工会、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4、每年对全体义务消防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少于10小时,由安全保卫部组织实施。
5、对市安委会、防火安全委员会等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认真组织配合,并及时利用广播等形式对全体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传达贯彻。由大队工会、保卫部实施。
6、建立新职工(包括来队参观人员)上岗前培训档案,做到培训有计划、有内容、有总结、有受培训人员签字。由大队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保卫部共同组织实施。
7、建立各类教育培训工作台帐,把各单位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8、下列人员必须经过消防机构培训:a.消防安全责任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d.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安全检查制度
(一)大队专职安技员每周不少于1次对大队进行巡回检查,主要做好监督各部门、单位执行消防法规的情况、隐患整改的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现场的违规行为等工作,并做好巡检情况记录。
(二)大队必须每月进行一次由大队安全保卫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全队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情况汇总分析,对查出的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责任,逐一整改,归档备查。
检查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每年大队级领导参加的检查不少于4次,并记录存档。
(四)认真做好每日巡查,对重点部位每日不少于1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上报工作。由当班班长组织实施。
(五)大队重点岗位(变电所、电工间、水泵房)人员按照自己的职责,对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每天巡查工作。确保各种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认真做好运行、巡查情况的记录和上报工作。
(六)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隐患整改制度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在大队范围内凡需要临时动火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大队安全保卫部批准,并具备动火条件,方可动火。
2、凡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使用的部位,禁止动火。
3、工作期间在现场禁止动火。
4、动火单位和部门在动火现场必须指派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材,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情况下,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并自觉接受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5、大队禁止采用火、电炉取暖。如工作需要使用,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经安全保卫部检查合格批准后方可使用,由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并做好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的安全检查,自觉接受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6、大队内用电禁止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无证操作。
7、因项目部(班组)改建需要接电,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检查审批同意后,派电工接电。
8、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更换电气设备。
9、对违规接电、用电的现象,大队安全保卫部可采取停止供电的措施。安全保卫部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整改后方可通电。
第三十六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各生产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2、按规定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5、严禁占用疏散通道;
6、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7、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8、严禁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9、安全疏散设施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规定24小时内修复,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于检查要求当场整改的就要立即以整改,下列行为应当场改正: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三)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由安全保卫部开具整改通知,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并由被检查部门责任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限期,并负责落实整改。
(四)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五)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函告消防管理归口部门,提出复查。由安全检查人员复查合格后并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大队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由大队安全保卫部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整改情况,申请复查。
第三十八条 仓库管理制度
(一)必须懂得储存物品的性能,危险性和灭火方法,做到分类储存,堆放整齐,留有通道,符合五距要求,不得超过储存量。
(二)加强对火种、电源的管理,库内严禁吸烟、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路,严禁使用电热器具,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三)库内保持干燥,通风防潮,保持整洁。
(四)配备消防器材,人人会使用。
第三十九条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备维护保养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归口管理和修理。
2、消防设施器材使用部门发现故障和损坏要及时报告,由使用部门填写报修单送交安全保卫部。
3、安全保卫部接到报修单后,在24小时内按报修内容分配给有关人员进行检修。
4、检修完工后,如实填写检修情况,经使用部门签字认可存档。
5、对一时无法修复的设备应迅速向大队消防安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与专业维护保养大队联系,2小时内到位检修,同时要做好应急措施。
6、遇到夜间和直接影响工作的紧急项目或产生危险的情况,应先抢修后填写报修单,以保证安全和正常营业。
第四十条 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1、根据灭火器材的分布,指定各部门义务安全员专人负责维护保养、记卡工作,始终保持器材清洁、完好。
2、标明使用年限,对已使用过或过期的灭火器材及时做好换药工作,及时更换损坏的器材,确保完好待命。
3、不得擅自动用、挪作他用或移位。
第四十一条 禁烟制度
1.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 大队安全保卫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禁烟工作的管理,在禁烟区内张贴禁烟标志,做好顾客吸烟的劝导工作,对大队内部人员违章吸烟的,按照大队奖惩规定予以处罚,在重点部位和施工现场吸烟的加重处罚。
3. 大队全体职工都有义务做好禁烟工作,及时劝导和制止违章吸烟现象。
4. 大队护卫队在巡查和清场过程中,要注意顾客乱扔烟蒂的现象,防止因遗忘、乱扔的烟蒂引起火灾事故。职工在下班前仔细检查周围有否烟蒂存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下班。
第四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员的组织管理
1、按照消防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2、组织义务消防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在群众中普及防火知识。
3、组织义务消防队业务训练,参加灭火演练,提高自救能力。
4、每年义务消防队的训练不少于20小时。

㈥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危害,规范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三条 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督察、文物行政部门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自查,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文物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和经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布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等文物收藏单位;
(三)文物库房、文物修复室、文物科技保护室等文物保管和科技保护场所;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工地;
(五)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
第五条 实施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要落实文物保护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切实增强检查与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文物抢救能力。
第六条 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和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本地区文物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按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做好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㈦ 为什么要建立"一处一策"文物安全工作机制

省文物局关于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

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和改进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省文物局将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坚持县为基础、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可行的原则。今年上半年,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所处环境、管理使用情况、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按照文物建筑重点防火、古墓葬重点防盗掘、古遗址重点防破坏等防护要求,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完整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健全文物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执法巡查工作,坚决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多发势头,促进文物安全形势稳定向好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意见》指出,“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加强对文物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地方政府把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考评范围。设置保护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护人员,落实保护经费和安全防护装备。构建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管理人或使用人四级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层层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奠定基础。

(二)落实部门监管法定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监管职责,着力构建县(市、区)文物部门、乡(镇、街道)文化站(中心)或文管所(处)、文物保护员或信息员三级文物安全保护管理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签订《文物保护单位管护协议书》。建立值班值守、检查巡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监管人员驻点帮扶工作制度。建立与公安、住房城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宗教等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为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的落实创造条件。

(三)落实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安全责任。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巡查,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等措施,服从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工作,组织或参与安全演练,及时报告文物安全情况,整治安全隐患。对于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文物安全的单位或个人,文物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提高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所有人参与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四)落实执法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意见》精神。各地文物部门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同时,要通过签定责任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乡镇文化站(中心)、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保护员的文物保护责任。要按照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实施细则》要求,定期开展日常检查和执法巡查,建立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档案,落实执法巡查登记制度。对辖区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做到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每月、乡镇文化站(中心)每周、保护或看护人员每日至少巡查一次。要开展以法律、法规、岗位须知为主要培训内容的文物行政执法巡查及管护人员培训工作,全面提升人员素质。

(五)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各地文物行政部门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文物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及时整治和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在开展安全检查与执法巡查过程中,要以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检查或执法巡查人员应当场指出,责令其整改;对于一时无法整改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登记备案,加大督办力度,直至隐患消除才能消号;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文物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2016年2月,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在夯实文物安全责任体系的同时,建立文物安全重大事故和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推动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一策”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三、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文物安全保护“一处一策”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着力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确保全省文物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为引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以坚定的信心,坚实的举措来推动。要加大检查督办力度,每月对推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抽查情况,指出各单位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应采取倒排时间表,细化任务目标等措施,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省文物局将此项工作纳入2016年文物安全保护综治考核内容,适时对各市州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各市州应参照本意见要求推行落实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处一策”工作机制。

㈧ 求环境保护培训资料

写文章时,如果字数不够,可以用以下资料
马永顺保护环境的资料
马永顺,劳动模范。直隶宝坻(今属天津)人。1937年进东北林区当伐木工人。1948年冬季,一人完成六个人的伐木量。195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任铁力林业局依吉密林场主任、铁力林业局副主任。是中共十大、十一大代表,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五十年代曾创造安全伐木法、四季锉锯法、流水作业法,在全国各林区推广应用。先后十一次被评为黑龙江省、东北森林工业总局劳动模范。1956年、1959年两次出席全国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
在祖国版图雄鸡昂首的地方,有一片惹人注目的绿色。那绵延苍茫的大森林以其丰
厚的馈赠,不仅为国家贡献了栋梁之材,更哺育了许多壮士和英雄,马永顺的足迹从这
里起步。
建国初期的黑龙江小兴安岭林区,作业条件十分艰苦。冬天,天寒地冻,气温经常
在零下三四十度。西北风刮在身上,手脚冻得像猫咬似的疼痛;夏天,林子里一点风也
没有,闷得人透不过气。
林区工人上山采伐,吃的是高粱米,住的是地窖子。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一个采
伐期,马永顺就采伐木材1200立方米,一个人完成了6个人的工作量,创造了全国手工作
业伐木之最。50年代采伐作业,伐木工都是站着伐木头,造成树根过高。为了降低伐,
多出木材,马永顺就先用手把树根周围的积雪扒开,一条腿跪在地上,把锯紧挨树根采
伐,使伐根由过去的六七十公分高降到十公分以下。马永顺的左腿受过伤,跪着采伐,
伤口裂开了,疼痛万分,可他一声不响,咬牙坚持。东北林区推广了马永顺的降低伐根
做法后,一年中就为国家增加了1400多万元的财富。
马永顺不仅是个扎实苦干的人,还是个善于琢磨道道儿巧干的人。他把大肚子锯改
成弯把子锯,工效提高了3倍。他总结创造出了《安全伐木法》、《四季锉锯法》,成为
全国手工采伐作业的教科书。
有一年秋天,暴雨倾盆,山洪暴发,通往林场的森林铁路有好几段被冲毁。马永顺
当时静脉曲张病复发,小腿肿得碗口粗,正在家中休息治疗。听到消息,他忍着病痛从
床上爬起来,冲进抢险队伍,大声喊道:“抢险队员‘小马’报到!”林区的秋天,河
水刺骨凉,马永顺全然不顾。他用铁锹挖土堵缺口,用手挖泥块子,搬石头,腿上的伤
口一阵阵钻心疼痛。干着干着,突然头昏眼花,一头倒在泥水里……他运沙石、修路、
硬是坚持了7天,直到铁路通车。
他把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爱倾注在本职岗位,倾注在千里兴安大森林。

周总理命名叫小马
马永顺一生中获得过许多荣誉称号:“伐木能手”、“林海红旗”、“森林巨
子”、“当代愚公”,可是“马小伙”或“小马”,马永顺自己听来最顺耳。如果你要
问“马小伙的称号是怎样得来的?”他就会挥动着两只大手,幽默地回答:“来头可不
小哇,是周恩来总理‘命名’的。”
1959年全国群英会上,马永顺受到了周恩来总理的亲切接见。周总理问:“马永顺
同志,你今年多大年岁呀?”“总理,我46岁。”马永顺兴奋地回答。周总理朗声地笑
了,说:“46岁,还是小伙子嘛,你是来自东北林区的劳动模范,你们林业工人是很辛
苦的……你们不光要多出木材,出好木材,同时还要多造林,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马永顺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促进青山常在贡献力量。从1960年开始,每年春
天造林季节,马永顺每天清晨上山,赶在正式上工前和下班后的时间植树造林。中午休
息时,他也抓紧多栽几棵树。有一年,马永顺在鹿鸣林场造林,踩着一根倒木过一条小
河时,脚下一滑掉进河里。他被水冲出10多米远才拼命游到对岸,手里拎着一条装满树
苗的麻袋,却没撒手。
具有高度责任感的马永顺,不仅积极造林,还认真护林,看到树苗受到损坏,就像
伤了他的心肝肺似的,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一次,马永顺乘车外出办事,途经建设营林
所南山,想起一年前在这里栽了200多棵树苗,就让停下了车。他上山一看,林地被挖了
一个大坑,50多棵落叶松小树被修路挖土给毁坏了。他既心痛又气愤,回到铁力,立即
找到局长“告状”,制止了修路毁林的现象。
马永顺说:“我已向大山许了愿,只要身子骨不散架,就要上山造林。”每年,他
不仅亲自带领全家人上山造林,别的林场造林,只要他知道了也都赶去参加。这些年,
仅他亲手在马永顺林场造的林子就有300多亩。在他的精神激励下,马永顺所在的林场已
累计造林1000多亩。“青年林”、“三八林”、“红领巾林”、“个体林”、“奉献
林”、“老有所为林”遍布山脚下、山坡中、山头上。仅1999年,该场就造林4700亩。
马永顺的精神,已不仅仅在马永顺林场和铁力林业局开花,也在黑龙江省森工林区遍地
开放。

向大山“还账”
谈起森林资源减少,生态失去平衡时,马永顺心里就隐隐作痛。
1991年夏,大兴安岭林区发生了百年一遇的特大洪灾,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之巨。马
永顺感悟到,人类不能总是向自然索取,应该把向自然的索取还给自然,以维护生态系
统的平衡,维护自己的生存空间。他常说:“可不能吃祖宗的饭,造子孙的孽呀!”
马永顺望着一片伐光了的远山,感慨地说:“虽不能要伐木工负责,可我总觉得我
多伐木既是贡献,也是欠下了大山一笔‘账’呀。我以前采伐了36500多棵树,今后我要
上山栽树,还上这笔账。”自1960年,马永顺40多年种树不止。1991年,马永顺已是78
岁高龄的人了。他掐指算了一下,还差近千棵树没有还上过去的采伐“欠账”。这年春
节,他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动员全家每年都要跟自己上山造林。5月1日这天,马永顺带
领一家三代18口人组成马家军,来到荒山坡上植树造林。他既当指挥员、战斗员,又当
质量验收员。经过全家人的努力,在荒山坡上栽下1500多棵落叶松树苗。马永顺栽树的
数量超过了过去的砍伐数量,多年的愿望实现了。至今“马家军”上山造林已有九个春
秋。到1999年,全家人在荒山上栽植树苗已达5万多棵。

㈨ 安全培训考试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试题
姓名: 单位:成绩: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25分)
1、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础制度,三级教育是指()、( )、( )
2、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 )
3、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采取强制手段对本国公民实施的三大安全主题是()、( )、( )
4、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的时间为()。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的时间为()
7、“三不伤害”活动指的是()、( )、( )
8、危险识别和评价考虑的因素有( )、( )、()
9、生产过程中的“三违”现象是指( )、( )、()
10、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 )()的方针,实行( )( )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国家标准(GB2893-82)中规定的四种安全色是()
A、红、蓝、黄、绿 B、红、蓝、黑、绿 C、红、青、黄、绿 D、白、蓝、黄、绿
2、电焊作业可能引起的疾病主要有( )
A、电焊工尘肺 B、气管炎 C、电光性眼炎 D、皮肤病
3、漏电保护装置主要用于()
A、减小设备及线路的漏电 B、防止供电中断
C、减少线路损耗 D、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及漏电火灾事故
4、在密闭场所作业(O2浓度为18%,有毒气体超标并空气不流通)时,应选用的个体防护用品为()
A、防毒口罩 B、有相应滤毒的防毒口罩 C、供应空气的呼吸保护器 D、防尘口罩
5、在下列绝缘安全工具中,属于辅助安全工具的是()
A、绝缘棒 B、绝缘档板 C、绝缘靴 D、绝缘夹钳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有哪些?
2、以下五种工种工人上岗除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外,还应穿戴什么劳动保护用品?
车 工: 钻 工:
起重工:
电焊工:
汽焊工:
3、风险削减措施有哪三种?
4、用水救火应注意什么?
四、问答题:(第一题15分、第二题10分)
1、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两懂、三会、四记住”的内容?
2、哪些行为为设备操作违章行为?
答案:
1、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班组)教育
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 健康、安全、环境
4、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5、 2002年11月1日
6、 2001年10月27日
7、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8、 人、环境、财产
9、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0、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A 2、A、C 3、D 4、C 5、C
三、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形状处不断电或未挂警示牌;高处作业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2、车工:戴护目镜;钻工:戴安全帽、手套;起重工:戴安全帽、手套;
电焊工:戴防护面罩、手套;汽焊工:戴护目镜、手套
3、(1)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2)限制事故的范围和时间;(3)控制事故、降低事故长期和短期的影响
4、(1)不能扑救带电火灾;(2)不能扑救油类火灾;(3)不能扑救遇水起化学反应的火灾
(4)不能扑救赤红的金属;(5)不能扑救精密仪器,贵重文物档案火灾
四、1两懂:(1)懂防火灭火知识;(2)懂消防器材使用性能。
三会:(1)会报警、火警电话119;(2)会使用消防器材;(3)会扑灭初期火灾
四记住:(1)报警一定要说清着火单位、地点、路线;(2)泡沫灭火机千万不能灭电火;(3)徽机和贵重设备着火用1211灭火机;(4)使用二氧化碳不灭火机防冻伤
2、(1)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2)进入机械设备内抢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3)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4)特种作业未取证者独立操作;(5)超限使用设备(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7)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时不使用;(8)开动已查封的设备(9)任意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10)不按规定使用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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