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消防安全知识培训通讯报道怎么写
请参考新华社、民报社简讯报道
感觉这样的提问没有什么意义
建议看看书,查查资料
『贰』 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什么意义
一、是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现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消防工作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仅仅靠公安消防部门唱“独角戏”是难以实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必须按照消防法要求,建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格局,通过单位内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让每名领导职工群众了解掌握消防法律法规,推动每一个成员依法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是确保单位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实现经济效益和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没有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就没有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单位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保证两点:一是效益上有创收;二是安全要有保障。为此,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是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一项重要工作尤为重要。
三、是领导职工的消防安全素质离不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据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有近三分之一的单位职工、近一半的学生缺乏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知识,有80%的居民和学生不经常关注超市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情况,还有不少人认为消防队灭火要收钱。因此,要通过单位内部的消防宣传工作,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科学知识送到每个人的手里,切实提高国民消防安全素质,使每一个人都能既做好本职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又自觉维护好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秩序。
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是适应新形势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近几来,我国、我省为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一些重点工程、重点岗位的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尤其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管理人及值班室操作人员等岗位和工种必须经过消防执业资格培训,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才能上岗。这是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工作新形势下的必由之路。
(2)组织村民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报道扩展阅读:
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保障条件。当前,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关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密切,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轻视消防作用,是不珍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是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
『叁』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执法培训的新闻报道和相关法律条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有关场所、部位、设施或者设备予以查封,使被处罚的单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条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人申请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送达当事人。
对当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建立执法档案,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在管辖范围内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同时废止。
『肆』 怎么将消防培训跟消防检查结合在一起写一篇报道啊
你好! 给你一篇消防安全培训报道作为参考。。。 安全伴我同行 消防安全培训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及灭火技能,积极响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其组委会发布的关于举办“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的号召,2010年3月25日下午14:30至16:00,奥尼公司各部门代表在人力资源部刘向荣经理的带领下,参加了由鸿辉工业园物业管理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此次培训活动的主题为“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消防栓的使用技巧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工业园物业管理处的保安队长将火灾基础知识、防火基础知识和逃生基础知识及技巧给大家做了详细讲解,提供了企事业内部消防档案建设的详细资料,为各单位消防建档工作的完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规范了消防档案建设工作。随后,组织大家现场演练,使大家对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在感观上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保安队长讲解完毕后,由物业管理处的保安员先给大家做了灭火器正确使用示范,奥尼公司SMT课长王成文、品管部张长青、塑胶部王伟等人积极地参加了练习,亲身体验了灭火器的使用要领。
接下来,保安队长又给我们认真讲解了消防栓的使用技巧和注意事项。并对正确铺设水带进行了演示。保安员刚演示完,采购部廖木程经理和塑胶部潘昌鹏经理就冲了上去,一人一个水带和水枪展开练习,积极参与到消防安全的培训当中去。
公司其它部门人员也参与了练习,大家的参与积极性都很高。最后公司参与培训人员与物业管理处的保安及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影,此次培训圆满结束。通过这次消防安全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大家的消防意识及灭火技能,为公司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消防隐患,防范于未然!在此提醒各位同事:“安全是相对的,危险是绝对的”。希望大家时刻保持一颗安全心态,让安全时刻伴你我同行。
『伍』 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央企、街道(乡镇)、社区(村委)等单位要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找哪家最靠谱最专业
我听说北京国禾安全就是为各大部委机关、
『陆』 浅析如何做好农村消防宣传工作
近年来,随着农村火灾事故增多,给农村消防工作敲响了警钟,让人痛心疾首之余,也让人深思。这些火灾事故大多数是由于农村消防观念落后、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知识匮乏,导致火灾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和防控。要做好当前农村消防工作,就必须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宣传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保障,将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消防工作议事日程。要拓展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渠道方式,强化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并充分发挥消防部门及派出所消防宣传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真正做到让火灾远离农村。
一、当前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的现状
(一)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较弱。
农村群众受经济条件、传统观念、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消防安全意识比较淡薄,没有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紧急情况下的逃生自救技能,对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火灾危险性缺乏应有的认识,麻痹大意、违章操作、盲目操作的较多。有的农民认为消防队灭火要收费,甚至还有的人不懂放火是一种犯罪行为,往往是用放火泄私愤、报私怨。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家中留下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而这部分人消防安全意识更加淡薄,且部分老年人丧失了行动能力,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
(二)受宗教及民俗文化影响,农村群众用火不规范。
部分群众在家烧香拜佛,冬季期间村民随意燃点火把,农作物秸杆随意堆放,生火、做饭、取暖用火多为柴草,烘烤谷物和取暖保温多用明火,乱扔烟头,随意焚烧垃圾杂草,违规用电,电线老化、裸露、乱拉乱接。用火用电频繁、用火用电管理不善、小孩玩火等诱发火灾的因素多,稍有不慎,易发生火灾。许多人喜欢坐落在高山上,没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发生火灾后,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扑救,而造成较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三)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小火成灾的因素很多。
部分乡镇领导对农村消防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消防安全责任制多形于纸上,未能落实;在新农村建设中,未进行消防规划验收,就自己对房子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认为自己花钱建房,与谁也无关,想怎么建就怎么建,从而致使总体布局失调、消防通道不足等;消防硬件设施经费投入不足。部分条件好的乡镇,消防设施相对较好,但是还不够齐全和安全。而一些以农业为主的乡镇,几乎没有市政水源,这样就使消防工作在部分农村无法施展。而一些本身已有消防设施的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由于消防安全条件差,火灾隐患比较突出,消防制度又不能落实完善,导致火灾时有发生。
二、针对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强化消防观,抓好“一把手”工程。
一是要强化各级政府消防宣传的责任意识,农村消防宣传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党委、政府是推进这项工作的强大后盾,必须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对农村宣传教育的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成立以党委、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农村消防宣传领导小组,逐步形成农村消防宣传的组织网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之一,明确辖区消防知识的普及率,建议地方党委、政府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到工作议事日程、年终考核、干部任期责任目标考核。只有这样,才能调动各部门、各单位、各级人员做好农村宣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是要发挥文化、教育、卫生、妇联、民政等部门的作用。结合当前教育进一步深化和改革,利用好文化下乡和文化扶贫等多种形式,送消防书籍、消防知识进乡活动,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逐步扫除文盲、减少愚昧,增强农村抵御封建迷信的能力,掌握消防自救技术,引火烧身的事情才会逐步减少。
(二)强化职能意识,搞好农村消防宣传工作。
一是要依托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宣传阵地,有计划地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这是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的责任。而实际上村民渴望了解消防知识,村委会也愿意做好消防宣传工作,也给日后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减少难度。如在路边醒目位置刷写消防宣传标语,在农村聚居区张贴消防宣传挂图,让群众有机会了解消防知识,要制定实施好“农村安全防火公约”,给村民印发农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须知宣传资料,分发到每个农户,逐步规范村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的行为。在农业收获季节、春节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可利用村级广播等现有的设备进行消防知识宣传,不断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是要紧紧抓住学校宣传这块阵地。学生平时上课集中于学校,放学后又分散到各自家庭,通过学生带动家长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那么农村的消防宣传面是比较广的。
三是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宣传阵地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进行宣传,他们大多喜欢看当地报纸和电视台播放的电视节目。消防部门应主动与当地广电局协商,提供一些素材,经常播放一些火灾案例、消防知识宣传片、暴光一批火灾隐患、滚动播放一些消防宣传标语,时刻提醒大家注意安全防火。
(三)充分发挥消防部门及派出所消防宣传职能作用。
一是利用好公安消防部门的专业优势,担当好参谋角色。公安消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好自身的防火、宣传、法规知识和政策优势,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为党委、政府制定有关消防宣传方面的决策提供帮助。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及镇、村消防宣传的指导和培训力度,拿出一些具体意见、办法,提高他们做好消防宣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派出所的主力军作用。基层派出所是做好农村宣传的排头兵,农村的消防宣传工作需要派出所的管理和指导,把农村消防宣传与日常的治安管理、普法宣传工作同步,切实发挥指导作用。派出所每年应组织当地村民进行消防培训,首先让他们懂得如何预防火灾、如何开展消防宣传、如何开展消防检查、如何扑救初起火灾、怎样正确报火警、怎样正确逃生等防火、灭火、逃生知识,并定期下达消防宣传的目标和任务。重大节日、农作物收割前,应对村民进行一次消防宣传,提高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