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法律的知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B. 保洁员安全培训有哪些
保洁员培训方案
我这里有个保洁操作规程,应该可以当培训教材用吧,是体系文件上的,可以卖不少钱呢~
4.1 卫生间的清洁操作原则及程序
4.1.1 卫生间的清洁原则: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先湿后干,脸盆、座厕等洁具要严格分开,操作时先面盆、后座厕。
4.1.2 卫生间清洁程序
4.1.2.1 按:按水箱,将便器冲一次
4.1.2.2 收:将垃圾、杂物等收出
4.1.2.3 擦:将面盆、瓷片、便器擦干净
4.1.2.4 冲:用清水将面盆、瓷片、便器等洗干净
4.1.2.5 抹:将所有洗擦过的用具,连同镜面、墙面、门等抹干净倒:抹地面、倒脏水
4.1.2.6 布置:按规定布置复原
4.1.2.7 作业注意事项:不可用酸性药品及钢丝球之类工具。
4.2 走廊卫生的操作原则及清洁程序
4.2.1 走廊卫生的操作原则:从上而下,从电梯厅至走火梯,先抹后拖。
4.2.2 走廊卫生的操作程序
4.2.2.1 推:地面推尘、收集地面垃圾和灰尘
4.2.2.2 抹:将扶手、消火栓、防火门、烟灰桶等抹干净,并需保持表面无尘
4.2.2.3 扫:将尘推收集起来的垃圾和灰尘扫到垃圾桶内
4.2.2.4 拖:将污迹或有水迹、血迹的地方用半湿拖把水拖洗一遍,保持走廊整体干净和干爽
4.2.2.5 收:收集各烟灰桶内的垃圾置于垃圾桶内,然后再移至楼下的垃圾中转站
4.3 大堂(包括各楼层电梯厅)的清洁操作原则及程序
4.3.1 大堂的清洁操作原则:主要是从上至下、从里于外、先拖推后抹,然后不间断推尘。
4.3.2 大堂的清洁程序
4.3.2.1 推:地面推尘、收集地面垃圾和灰尘
4.3.2.2 扫:将收集到的灰尘和垃圾及大件杂物扫到垃圾桶内
4.3.2.3 抹:将墙缝、电梯门、各种饰物、烟灰桶、玻璃门、绿化植物叶面等清抹干净
4.3.2.4 拖:拖净特别脏的地面或有水迹、污迹的地面
4.3.2.5 收:收集烟灰桶和垃圾桶内的垃圾至垃圾中转站
4.4 扫把的使用操作规程
4.4.1 扫把的操作要领
4.4.1.1 扫把的握法:用一只手的大拇指按在扫把端上,并用其他四指握住。另一只手则在下方30~40公分处握住。这种握法便于用力,又可防止扫把碰撞家具。
4.4.1.2 姿势:上身向前微倾,但不可太弯屈,要用不易疲劳的姿势。
4.4.1.3 扫法:扫把不离地面,扫动扫把时,手要用力往下压,既要把灰尘、垃圾扫干净,又要防止灰尘腾起。地面灰尘较多时,每扫一下,应在地面上墩一墩,以拍除沾在扫把上的灰尘及垃圾。
C. 2019年全省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班 那些部门参加 职能是什么
不懂,估计院长或者党支部书记等医院主要负责人参加。估计,主要授课内容是“应对突发事件”,比如疫情控制、自然灾害或地震洪水战争等因素引起的“医院爆满状态应急管理”
D. 如何看待钟南山在此次疫情中的“作用”呢
一、抗击非典的真心英雄钟南山,1936年10月出生,福建厦门人,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的呼吸内科专家。1960年毕业于北京医学院,1979年至1981年公派英国进修。1984年被授予首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大多数人对钟院士的熟悉和印象,是从2003年抗击非典开始的。
2003年1月21日,钟南山接到广东省卫生厅通知,前往中山市两家医院调查一种“怪病”。就在一个月前,他所在的广州医学院已接到一位从河源送来的奇怪肺炎病人:持续高热、干咳,肺部X光透视呈现“白肺”,使用抗生素毫不见效。两天后,河源有8位医生感染。
钟南山震惊了!广博的医学知识和多年行医经验告诉他,这肯定是一种传染病。他立即上报,同时要求医院搞好防护隔离。在中山市调查的日子里,他发现此类病是非典型肺炎病例,很快向省卫生厅报告。省厅立即部署,他被任命为省专家指导小组组长。
钟南山院士奔赴重点疫区指导!
钟南山院士获得荣誉奖项无数:全国卫生系统模范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CCTV感动中国十大人物、全国卫生系统最高行政奖励“白求恩奖章”、全国道德模范、入选“中国海归70年70人”榜单、中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新中国成立60年100位感动中国人物和中国改革先锋,等等。
E. 河南省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应急预案(试行)
你要打印?还是?下面就是。如果打印保存word就行了。
1、总则
肠道病毒是人类最常见的病毒,是微小核糖核酸病毒科的一个属,主要包括柯萨奇病毒、埃可病毒、新型肠道病毒和脊髓灰质炎病毒等,共有70多个血清型,易致任何年龄段的人类和某些哺乳动物发病。该类病毒往往在人类胃肠道细胞侵袭繁殖,然后通过血液侵袭其他器官,引起各种典型或不典型的临床表现,包括呼吸道感染、疱疹性咽峡炎、出疹性疾病、手足口病、无菌性脑膜炎、心脏疾患、流行性肌痛、婴儿腹泻、急性流行性结膜炎等。
肠道病毒传染性强,易引起暴发或流行,以婴幼儿发病为主。其中,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大多数患者症状轻微,以发热和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皮疹或疱疹为主要特征,可在托幼等婴幼儿集中的机构与家庭引起暴发和局部流行。少数患者可并发无菌性脑膜炎、脑炎、急性弛缓性麻痹、呼吸道感染和心肌炎等,个别重症患儿病情进展快,易发生死亡。为有效做好我区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制定本预案。
1.1目的
有效和及时预防、控制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发和流行,指导和规范全区范围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1.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办法》、《焦作市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应急预案(试行)》、《焦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发和流行且达到本预案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疫情等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要迅速成立防控工作指挥小组,其职责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统一调配应急技术力量和应急物资,组织实施各项防控措施;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对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疫情应急处理情况。
2.2 应急处置专家小组
为了及时有效快速控制疫情,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小组:
⑴医疗救护专家小组。主要由传染(感染)科、内科、儿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参与病人的医疗救治。
⑵预防控制专家小组。由流行病学、病媒生物防制和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⑶检测技术专家小组。由病原学和血清学等方面检验专家组成,负责病原学、血清学样本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等。
2.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3.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信息上报;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参与和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区消毒;负责病例样本的采集、检测、上送;按照卫生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对疫情应急处理情况依照疫情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2.3.2 医疗机构
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病人的医疗救治,并做好病人隔离、院内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
⑵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⑶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感染性疾病科或肠道门诊,负责完成门诊和住院病人的登记、样本采集、检索和报告,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肠道感染性疾病防控措施。
2.3.3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督促规范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依法加大对食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力度,加强对公共场所、托幼机构、学校等单位防控措施的监督检查。
3、疫情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内涵的释义(试行)》,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发生例数、流行范围、扩散趋势和危害程度,结合当前防控工作需要,将手足口病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疫情(Ⅰ级)、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四级。
4、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1.1 建立区、县、乡三级手足口病监测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区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各地要按照《全区手足口病监测技术方案》要求开展手足口病日常监测工作。
4.1.2 设置监测点。根据手足口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科学设置手足口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生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在重点地区和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手足口病发病特点和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2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根据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做出疫情预警。
4.3报告
在发生一种或几种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暴发和流行时,区卫生局根据疫情性质和危害,可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日报告;卫生部列为法定传染病管理的病例(如手足口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和其它感染性腹泻),要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也要加强疫情报告与管理。一旦出现暴发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疫情分级标准时,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责任报告人。
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及其处置情况。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当辖区内疫情达到本预案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重大疫情(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要遵循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托幼机构、学校或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维护社会稳定。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各级专业机构在处置肠道病毒感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按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河南省手足口病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焦作市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其它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专家小组对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性质进行评估,确认疫情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隔离、疫区检疫或交通封锁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区卫生局组织对全区或重点地区的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按照“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和《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手足口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8]83号)的规定,省卫生厅是我省发布疫情的唯一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同时配合宣传主管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未经省卫生厅认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散播有关疫情的消息。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区卫生局针对卫生部、省卫生厅新制定的有关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技术标准、规范和防控指南等,及时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类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医院内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5.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收集与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通过中国疾病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或日报告。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疫区现场后,应尽快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或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标本采集,开展实验室检测,如不具备条件,可送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4)技术培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5非疫区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疫情的地区应根据其邻近地区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区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报制度。
(4)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5.3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点(区)在各项防控措施均己落实,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可解除应急响应。当辖区所有的疫点、疫区宣布解除后,方可终止本辖区的应急响应。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疫区终末消毒合格,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疫情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措施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6.2奖励
卫生行政部门可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6.3责任
对在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保障措施
7.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切实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7.2 完善检测网络,提高检测能力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均应建立肠道病毒感染等急性传染病检测实验室,专人负责,并选择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承担检测工作。
7.3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1)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开展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 233-2002)》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等规定开展工作。
(3)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7.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肠道病毒感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7.5 做好物质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
8、预案的制订
7.1本预案由区卫生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评估,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并由区卫生局按规定公布。
7.2可能发生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流行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
9、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10、 预案实施的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F. 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培训会随笔
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园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我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标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幼儿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三、组织管理 幼儿园成立由园长负责的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幼儿园的突发事件防治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中心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应急预案制订本园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防治责任制,检查、督促幼儿园各部门各项突发事件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3、广泛深入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突发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科学防病能力。 4、建立幼儿缺课登记制度和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师生的身体状况,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表现的师生,应及时督促其到医院就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G.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多少小时
1、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高危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7)卫生应急培训知识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H.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台帐具体应该怎么做,
⑴、安全标准化的国家标准;(导则、实施指南、评分办法、证书、牌匾等)
⑵、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办法;(考评机构、内部自评、外部考评、等级认定、公告后发证授牌、五级最低、一级最高)
⑶、安全标准化的激励与约束措施;(三级以上直接换证、六个月内可代替现状评价; 2010年底以后换证者必需达到最底等级、2013年底未达标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⑷、统一大纲培训、统一软件考评;
⑸、每三年一次外部考评、每年一次内部自评、发生死亡及重大事故应重新外部考评;
⑹、以独立生产系统为考评单位、三项指标最低定级;多个系统以最低定级;
⑺、尾矿库为非正常库不得参评;
安全标准化的五个支撑体系
1、技术支撑体系;
2、考评标准体系;
3、标准化培训体系;
4、激励约束体系;
5、信息交流体系;
安全标准化系统需要制定的制度:
1、方针和目标管理制度:方针的制定、发布、传达、评审与修订;目标的考核评价。
2、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意识识别;需求识别与获取;融入、评审与更新。
3、责任制管理制度:制定、沟通、培训、评审。
4、机构设置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人员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书;安委会的构成、会议记录。
5、员工参与管理制度:收集并反馈员工关注的安全事项;确保员工获得参与安全活动的机会;确保员工的拒绝权。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制度的产生、使用、评审、修订和控制。
7、外部联系、内部沟通与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对象;事项;投诉的处理;建议的收集与处理要求。
8、管理评审制度:人员组成、评审输入与结果处理。
9、供应商/承包商管理制度:选择、评价与管理。
10、安全认可与奖励管理制度:修订安全奖惩制度。
11、工余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管理制度:评价方法;范围;流程;风险控制原则;结果文件化;定期回顾。
13、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管理制度:方法;范围;程序;作业指导书;定期回顾。
14、任务观察管理制度:方法;范围;程序;要求 。
15、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员工意识识别与提升;培训需求识别;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效果评估。
16、设计管理制度:资质;设计审查;技术交底。
17、采矿工艺管理制度:
18、生产保障系统管理制度:运输与提升;供配电;通风;防排水;防灭火。
19、变化管理制度:风险评价;审批;存档。
20、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特别注意维护管理。
21、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紧急撤离;顶板;采空区;地表塌陷区;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照明;安全警示标志。
22、作业过程管理制度:凿岩;爆破;支护;提升运输;通风;充填;交接班。
23、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人员;设施;危害监测与控制要求;健康监护。
25、人机工效管理制度:姿势;工具;环境。
26、安全投入管理制度:经费提取、使用与财务管理要求。
27、安全科技管理制度:
28、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29、安全检查制度:范围;类型;内容;频率;人员要求;信息处理。
30、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制度:
31、应急管理制度:
32、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报告;调查;分析;回顾。
33、绩效测量管理制度:内容与计划;人员能力;过程要求;记录;沟通与回顾。
34、系统内部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资料
4.1负责人与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
2.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文件
3.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4.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文件
5.企业各机构、部门、人员的职责文件
6.根据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关考核记录
7.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况的有关记录、台账
8.人员工伤保险记录
4.2 风险管理
1.安全评价报告
2.风险评价程序文件及记录
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有定期检测、评估记录
6.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4.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3.企业与上级部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签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4 安全培训教育
2.管理人员、特种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或安全资格证,新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卡
3.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和记录
4.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总结
4.5 设备设施
1.项目安全评价及相关审批资料、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各阶段资料及审查报告
3.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台帐、记录档案
4.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5.设备设施停工检维修方案、记录档案
6.日常性检维修作业任务书
7.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
4.6 作业安全
1.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作业许可证及记录
3.承包商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复印件,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4.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
5.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承运单位提供的相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运输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7.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申请表》和《变更验收表》的台帐
8.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
4.7 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触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的
普查、分类档案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委托代理协议
4.8 职业危害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和记录
2.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4.健康监护档案
4.9 事故与应急
1.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台帐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潜在的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报告及过程记录
4.10 检查与绩效考核
1.各种检查形式的《安全检查表》
2.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和台帐
3.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及整改情况档案
4.每年一次的自评报告
5.绩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记录
需准备的制度、台帐(档案)、记录、清单:
制度(25):
1.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2.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
3.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4.变更管理制度
5.绩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台帐(档案)(18):
安全费用台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
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生产设备设施台帐
生产设施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存储设备设施台帐
检维修档案
变更管理的台帐
危险化学品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健康监护档案
事故台帐
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台帐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
记录(10):
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所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所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作业许可证审批记录
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
变更后的培训记录
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的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过程记录
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
清单(3):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需取证、送检的项目: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的检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防雷接地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