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疾病控制,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哪个专业好考
这样怎么回答起码应该区分一下学校吧,还有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室一级学科,剩下的是二级学科,研究生是以二级学科招生的,本科基本以一级学科
Ⅱ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中级可以报考妇幼保健专业吗求急
如果毕业证是妇幼保健的话可以。
Ⅲ 妇幼重大公卫生项目内容
妇幼重来大公卫生项目内源容主要包括四项: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妇女“两癌”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妇幼卫生项目数据网络直报系统是有各省卫生厅建立,普通用户无法登陆。以山东省为例,省、市、县、乡镇妇幼保健人员及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相关科室都有省卫生厅统一下发的“登录卡”及读卡器,只有专门人员才能进入系统。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妇女保健包括婚检、孕妇的产前检查,叶酸的发放、高危孕产妇的监控、生殖健康的宣传、分娩的一系列检查和产后访视。
儿童保健包括小孩子的产后访视,体检,疫苗接种,体弱儿的监控,新筛(新生儿筛查)等等。
妇女儿童是一个国家卫生保健的重点,其健康水平代表着人口的总体健康状况。中国历来重视和关心妇女儿童健康问题,中国历史上形成的高生育率、高死亡率的传统生育模式已经改变,实现了低生育率和低死亡率的良性循环。
参考资料:卫生部-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展顺利
Ⅳ 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包含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妇女“两癌”检查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
Ⅳ 如何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一是分级设来置各类公自立医院,县级原则上设1个县办综合性医院和1个中医类医院,地市级和省级按人口规模合理设置地市办和省办的综合性医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探索建立跨区域医疗卫生机构。
二是科学布局优质医疗资源,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床位数、大型设备配置等,支持社会办医院扩大床位规模。优先加强县级医院服务能力,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
三是强化功能布局与分工协作,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首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公立医院普通门诊。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坚持中西医并重,鼓励发展远程医疗。
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项目内容
内容:
儿童保健专科、孕产保健专科、妇女保健专科。医院儿童保健科是百色市儿童智力障碍康复定点机构,是百色市自治区级儿童早期发展示范基地,设有生长发育门诊、儿童心理门诊、儿童听力筛查、儿童康复科、儿童眼耳鼻喉科,拥有婴幼儿精密体检仪、儿童综合素质测试仪、多功能弱视治疗仪等设备。
开设健康教育课堂,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各自生长发育的特点,合理安排课程,每天滚动开课。提供儿童生理、心理、社会能力等方面的知识,帮助父母树立正确的育儿观,掌握育儿技巧,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6)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妇幼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妇女保健科是百色市唯一的妇女保健中心,是百色市涉外婚检和军婚婚检唯一定点机构、市级幼儿园老师健康体检的唯一定点机构。
设有宫颈疾病门诊、青春期保健门诊、妇女心理卫生咨询等门诊,承担着百色市妇女保健工作的管理、督导、培训工作,负责百色市妇女病普查、产后42天体检等妇女保健业务工作、“两癌”筛查等多项妇女保健公共卫生项目的督导和管理。
医院孕产保健部包括产科1、2科、孕产保健管理中心、产前诊断中心、产后康复盆底中心等科室,产科是百色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之一;
开展气囊仿生助产术、凡乐生镇痛分娩技术、腰麻无痛分娩、自由体位分娩、无创无保护分娩、“一对一”全程陪伴产妇、足浴促产后康复等特色医疗,实行门诊、病房“一条龙”服务,实行母婴同室的优质医疗护理服务,团队技术力量雄厚,为孕龄妇女提供从孕期到产时、产后的全程医疗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Ⅶ 预防医学中级资格考试中 公共卫生 妇幼保健,职业卫生 健康教育 哪个好
预防医学类分为疾控专业、公共卫生专业、职业卫生专业、妇幼保健专业、回健康教育专业。答
每个专业考4个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各专业的科目有交叉,但考试重点不同。
职业卫生专业科目
基础知识:卫生法、卫生标准、卫生统计学、卫生经济
相关专业知识:预防性卫生监督、社会医学、卫生信息管理与信息技术应用、流行病学、健康教育的基本理论、毒理学概述
卫生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食品营养与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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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共卫生性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第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遵循“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的规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坚持以群体保健工作为基础,面向基层、预防为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在切实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同时,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
第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 完成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
(二) 掌握本辖区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及影响因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妇幼卫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妇幼卫生服务进行检查、考核与评价。
(四) 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的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对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 负责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妇幼卫生服务及技术管理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
(六) 开展妇女保健服务,包括青春期保健、婚前和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重点加强心理卫生咨询、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妇女常见病防治。
(七)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包括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及学龄期保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重点加强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儿童保健服务。
(八) 开展妇幼卫生、生殖健康的应用性科学研究并组织推广适宜技术。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等,根据需要和条件,开展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 第八条 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设区的市(地)级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变动应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不得以租赁、买卖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所有权性质,保持妇幼保健机构的稳定。
第九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设置内部科室。保健科室包括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生殖健康科、健康教育科、信息管理科等。临床科室包括妇科、产科、儿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等,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各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或细化科室设置,原则上应与其所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责和基本医疗服务相适应。
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站)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专有名称,原则上不能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使用该名称。
第十一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具备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的妇幼保健机构要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编制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落实。一般按人口的1:10,000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配备;人口稠密的地区按1:15,000配备。保健人员配备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21-160人,市(地)级61-90人,县(区)级41-70人。临床人员按设立床位数,以1:1.7安排编制。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75%-80%。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掌握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从事婚前保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终止妊娠和结扎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岗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进修学习、短期培训班、学术活动等给予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高素质人才。
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按照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专业人员聘用制度,引入竞争机制,严格岗位管理,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基层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妇幼卫生信息管理、孕产妇死亡评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妇幼保健工作质量定期检查、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制度。 (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按照临床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健全、完善、细化其他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母婴保健法》中设立母婴保健专项资金和发展妇幼卫生事业的要求,落实妇幼卫生工作经费,逐年增加对妇幼卫生事业的投入,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公务费、培训费、健康教育费、业务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按标准定额落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持妇幼保健队伍的稳定,对从事群体妇幼保健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可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岗位津贴标准应高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平均水平。对长期在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群体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坚持以业绩为主的原则,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妇幼卫生的专项救助制度,加大对贫困孕产妇和儿童的医疗救助力度,实现救助与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 第二十四条 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管,实施全面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第二十六条 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妇幼保健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评定标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与评估,同时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Ⅸ 妇幼专业的是属公共卫生类吗主要是做什么工作
妇幼卫生属公共卫生的一部分,主要负责辖区内的孕产期保健和0-6岁儿童保健。提高育龄妇女孕早期、中期、晚期保健,预防胎儿出生缺陷发生,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Ⅹ 开展公共卫生 免疫规划和妇幼保健的工作是什么
以下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孕产妇保健内容,: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12周前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二)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重点孕妇。
2.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开展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并落实孕24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急诊。
(三)孕25~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产前随访,重点孕妇应在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并酌情增加次数。
1.询问前次产前检查之后有无特殊情况出现,特别要关注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表现特征。
2.测量体重及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他异常,建议复查血常规和尿常规。
3.复查胎位,听胎心率,测宫底高度、腹围,并注意胎儿大小与孕周是否相符。
4.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教育,并督促做好自我监测。
(四)产后访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得到分娩医院转来产妇分娩的信息后,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出血和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2.对康复正常及出现母乳喂养、产后便秘、痔疮、会阴伤口等问题的产妇要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和相关问题处理。
3.发现有产后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治疗。
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五)产后42天健康检查。
1.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保健机构检查。
2.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康复情况进行评估。
3.对已康复者进行性保健、避孕、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6个月等方面的指导。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机构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
(三)按照国家有关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工作。
(四)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五)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六)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
(七)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五、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辖区内怀孕12周之前建册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二)产前健康管理率=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5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人数/该地该时间段内活产数×100%。
(三)产后访视率=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1次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人数/该地该时间段活产数×100%。
六、附件
1.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2.第2~5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
3.产后访视记录表
4.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