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后点击学习课程不播放了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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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检健康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试卷答案。
一、单选题1、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B 卫生许可证)制度。P792、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持有(A 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P80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A 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P83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A 一次)。P845、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B 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P866、 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以(C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P877、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B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P85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A 一)次。P1279、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C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P8510、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B 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P85二、填空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P832、 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否则将处以200~1500元的行政罚款。P873、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P1194、 公共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P145、 为满足清洗消毒需要,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且有明显消毒设施。P906、 床上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至少一周一换,客用棉制品,客人送洗衣物、清洁抹布应消毒清洗。P147、 商场内应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P168、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P799、 大中型商场须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P1610、 沐浴场所经营单位应在沐浴场所门口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等患者就浴的明显标志。P27三、问答题1、 公共场所的消毒原则?P48①、 没有传染病流行时的公共场所是相对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进行一般消毒即可。②、 传染病流行时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区域进行专业消毒。③、 能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一般不需消毒。④、 消毒的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如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共用电话、电梯开关及公共厕所、交通工具内部器具等)。2、 公共场所传染病的预防策略及对传染源的控制措施有哪些?P6传染病的预防策略是以预防为主、加强健康教育。加强人群免疫、改善卫生条件、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强传染病监测。对传染源做到“五早”,即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病原携带者做到登记、管理、随访至阴性;对接触者做到检疫(留验、医学观察)、应急接种与药物预防;对动物传染源依据危害大小和经济价值作出卫生处理。
㈢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指导的内容简介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指导》以《规范》为纲要,以村卫生室、社区版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公权共卫生工作人员为对象,以普及和提高公共卫生基本知识和社区适宜技术为重点,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为主线。以任务驱动、案例引领、贴近岗位为特色。为便于各地培训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指导》以相对独立的单元设置教学模块,每个单元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学习指导、适宜技术和典型案例。涵盖了城乡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岗位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力求达到理论、技能、能力三位一体;真实、有用、适用;教、学、做无缝衔接的效果。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指导》还针对新医改促进公共卫生服务模式转变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解读,对有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内容及工作目标相应做了介绍。
㈣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㈤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培训内容应增加哪些内容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质量
1 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化
专业人员培训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应用质量。各级公卫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取。为保证培训质量,建立一整套培训机制,确保培训质量。通过业务培训,不断加强提升业务水平。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将临时性、应急性培训逐步转变为长期性、制度化培训。通过专题讲座、脱产进修、对口支援等形式,对基层公共卫生人员进行普及型技能培训,培养适用型人才。集中对全区公卫办人员和公共卫生协理员分期分批实施全员培训、考核。参加或承办公共卫生领域“名医讲坛”,组织医疗卫生单位业务指导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工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升项目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到其他区、市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并组织召开全区现场会,加强工作交流,促进工作开展。
2 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化
建立健全分级负责责任体系。区政府成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区卫生局专门成立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各乡镇、街道确定1名正式在编人员为公共卫生联络员。各乡镇(街道)成立了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按辖区服务人口3/1000 0的标准配备业务技术好、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村(居),由标准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本村(居)的公共卫生协理员,推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
2.1 明确各级公卫工作职责与制度
按照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公室建设的统一标准,全区设立公卫办12个,设置了专门办公场所,管理办公室按“五室分开”模式,设置疾病预防控制室、卫生监督室、妇幼保健室、慢病管理室、健康教育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室。配备必要设施,进一步加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推进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将各级公卫工作职责与制度装订成册并上墙,率先在全市制订区、乡镇(街道)、村(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台账并认真贯彻执行。
2.2 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统一使用所有的纸质表格和电子表格,并对软件使用情况进行全员培训。通过培训使其充分掌握项目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法,操作规范、表卡填写等内容,力争使每个人都能听懂、看懂,达到培训效果。为完善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下发实施方案,设专人成立办公室,建设独立机房,配备全 新服务器、交换机、防火墙等硬件设施。各单位明确具体专人负责信息化建设。建成覆盖区、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电子信息服务网络,并按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3 完善各级公卫管理机制
以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为切入点,积极构建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促进城乡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各级各单位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建立督导包保责任制,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平稳发展。率先在全市组建2个疾控责任指导团队,划片分区,责任到人,采取定期轮驻、巡回指导、对口帮扶等形式“下沉”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强化对基层的公共卫生业务指导、管理。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基层卫生服务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监督管理作用。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利用周末等时间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市、区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多次深入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现场,视察工作开展情况,省卫生厅、市卫生局有关领导多次进行现场指导,按照各级领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逐项进行整改完善和提高。及时召开现场会、编发典型材料予以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通过通报等形式向区政府、市卫生局汇报,促使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紧抓不懈。
3 各级监督考核规范化
加强督导、严格执行各级考评机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情况作为体系建设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核定服务数量,明确质量标准,激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变坐等式被动服务为上门式主动服务,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为更加重视社会效益,变卫生部门内部评价为多部门及群众共同参与评价,变按人员编制补偿为绩效考核补偿。制定了考评指标和体系,由各级公卫办牵头,组织专家组成考核组,将服务人口数量、完成质量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同时引入群众评价机制,对群众知晓率、满意度、服务利用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