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什么食品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Ⅱ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培训多少学时
按照总局63号令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培训不少于32hr,再教育不少于12hr;危化行业,分别是48hr和16hr。
Ⅲ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与操作卫生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来三条源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Ⅳ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根据《食抄品安全法》第4袭5 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Ⅳ 对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有何规定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销售者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版三十三条第八款规定:食品权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Ⅵ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应遵守哪些个人卫生要求
一,员工健康证管理
员工录用前,其工作中必须持有健康证者,公司要求他先进行健康检查,取证后方可录用;如检查不合格者,公司就再不录用。
对于公司员工健康证有效期快到者,由公司质检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如该员工健康证有效期到后,仍没办理完毕有效的健康证,公司将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
凡有以下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本公司食品生产工作
肝炎(病毒肝和携带者)
传染性肺结核
伤寒和伤寒携带者
细菌性疾病和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二,衣着
进车间前必须穿好整洁的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应盖住处衣、头发不得露出帽外,并去掉工作上毛发,洗净双手。
公司为生产部员工每人配备两套食品生产企业专用工作服、鞋、帽、口罩、手套。
工作服、帽、口罩由个人带回家清洗,每周更换两次。公司每天统一对其用紫外灯进行消毒。
清洗衣物时,洗涤剂采用具有强去污力的洗衣粉,如汰渍、立白等
清洗设备宜采用有甩干功能的洗衣机
工作服须与其他自己的衣服分开清洗,每次洗衣量以不超过洗衣容量的2/3为宜
个别较脏的工作服,洗衣时须手工搓净后方可用洗衣机进行清洗
衣服晾干后,折叠整齐,如有破损应进行修补
工作鞋每周更换一次,清洗时先用洗衣粉浸泡30分钟,再用刷子刷洗里外,最后用水冲洗干净
工作服材质:涤棉,无明扣,有防尘功能,员工穿着舒服,透气。
三,个人卫生
个人清洁
进车间后的流程流程:进车间前—>穿着经紫外线消毒后的工作服、帽、鞋、手套—> 洗手、消毒
以下情况必须进行手的清洁和消毒:
上完厕所后,咳嗽、打喷嚏、用完手绢或处理过卫生纸、吸烟后;
吃完东西或喝完饮料后;
食品预处理期间,如经常需要去除脏物及污染物以及在交换工作时;
在处理完设备和工器具后;
进入车间前,或在加工过程中接触不洁物后均应用指定的洗手设施彻底对手按洗手程序进行清洗消毒
洗手程序:在感应式水龙头下先用水把双手弄湿—>双手涂上皂液—>双手相搓擦20s(指甲也要保持清洁)—>用自来水彻底冲洗双手—>烘干机干手—>用75%食用酒精消毒—>进车间
四,个人行为
生产时抑制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行为,例如进车间前吸烟、车间里吐痰、吃东西,或在无保护食品前咳嗽等
不将与生产无关的任何物品带入车间
不佩带饰物进入加工区,不得化妆,不得喷香水。
头发必须全部放入帽子内
带口罩时必须把鼻子盖住
手指甲不能留得很长,必须经常修剪,不得在指甲上涂指甲油
手接触脏物进厕所,用餐后等必须把双手洗净消毒后才能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上班前不许喝酒,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零食。
操作人员当手部受伤时不得接触产品或原辅料,包扎后带上防护手套后参加装箱等其它辅助工序
所有操作员、检验员及生产相关人员,一律不准穿工作服进厕所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车间严禁携带与生产于关的东西
五,监督:
上班前质检员在车间进口处检验查员工穿戴和洗手消毒情况
上班期间由品管员检查操作人员个人卫生,并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如违规现象报请行政部处罚。
Ⅶ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Ⅷ 上海市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安全培训A1模拟试卷
上海市食品安全培训在线模拟考试试题
Ⅸ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与操作卫生有哪些要求
(1)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个人卫生。《食品卫生法》第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农、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具体地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做到下列要求:①穿戴工作衣、帽。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穿戴浅色清洁的工作衣(裤)、帽,头发应全部戴手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还应戴口罩。不得穿着工作衣进入厕所。②洗手消毒。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操作食品之前和大小便后必须洗手、消毒,防止污染食品。②操作卫生。操作食品时不得吸烟,不得用炒勺或者手指直接尝味,不得戴手镯、戒指、手链、手表、耳环和涂指甲油。④卫生习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不得随地吐痰。
(3)卫生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通过培训,达到基本掌握与本人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和卫生科学知识。对经过初训已在职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两年必须复训一次。
Ⅹ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多长时间健康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