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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资料

发布时间:2021-01-25 13:07:54

1. 行人交通安全注意事项

员工应当自觉注意安全,遵守交通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摔倒、碰撞、交回通事故的发生。

①应行走在人行答道内,没有人行道的要靠右边行走。

②通过路口或横过马路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或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通行。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从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通过时,须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隧道。

③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不要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

④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人行横道的路口,或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注意来往车辆,看清情况,让车辆先行,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⑤在路口有房子等障碍物的,通行时要沿着路边注意看、听是否有车辆通过,注意避让。

⑥外出或探亲要乘坐合法的交通工具,不要乘坐黑车、三轮车。

⑦厂内要注意避让装车车辆,在车辆移动时或停住时都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特别要注意转弯车辆的避让。

2. 浅谈如何提高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然而有时候最不善待生命的恰恰是人类自己。在我国,据交通部门统计,大约有20%的交通事故是行人违章肇事造成的。 行人,通常是指在道路上不借助其它交通工具,并且具有独立行走能力的人。行人又分为正常行人和特殊行人:正常行人是指思维意识、行动能力均十分正常能良好地自我控制的人;特殊行人是指那些在生理上存在着一定缺陷,在思维意识、行动能力等方面均受到一定影响的人,如聋哑人、盲人、弱智者、精神病人、小孩等。而由行人组成的行人流又是三大交通流中最无规则的交通流,具有速度慢、速度变化范围小、不定因素大、抗冲出性差等特点。 在交通运输业发展迅猛的今天,由于不懂得交通法规,以及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还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那些在交通复杂多变的地方而引发的行人横路,导致交通事故也是接连不断。纵观行人横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不外乎如下几种情况: 一、正常横过斑马线。有相当一批行人在有红绿灯控制的十字路口,遇红灯车停的时候、就泰然而过之,不注意观察、忽视了右转弯的车辆;在无红绿灯控制的十字路口,也是自由而过不注意观察和避让,摆出一副不在乎,认为车辆就应该让我先行的姿态,须不知这样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 二、不遵守交通规则、抢过斑马线。在有红绿灯控制的路口,行人为了急于赶路,违反红绿灯指示,抢过斑马线而引发交通事故。尤其交警下班了,红绿灯成了摆设。难怪交警说最令人棘手的是闯红灯的人是以群为单位,难以制约,“仅有个人违章还好处置,几十人一起闯红灯便很难办了。” 三、横过一些不规则且没有斑马线的路口(如丁字路口等)时,只注意直行或只注意转弯而忽视了另外的情况而引发交通事故。 四、为了图省几步路,不走斑马线,而直接横过车行道,又不注意观察避让来往车辆,有的甚至是冲过有树和有花草的隔离带而突然横路。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又因视线不清来不及采取措施而引发交通事故。 五、聋哑人、盲人、弱智者、精神病人、小孩等特殊行人出人意料地横过车行道或在车行道上不依常规的行走或跑动等引发交通事故。 一、当地政府及道路相关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广泛的、长期地交通法规宣传,如电视、电台、报纸、张贴标语、设立交通宣传栏,交警给各单位上交通安全课,尤其是孩子、学生多的学校,车辆多的公交公司和运输公司等。 二、加强对行人的交通法规学习,通过各种渠道不间断地向行人灌输交通安全意识,从而达到凡是参与交通之人均能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之目的。 三、教育和严厉惩罚相结合。对那些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人在通过教育后,仍不知悔改的,要实行严厉的处罚。 四、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对那些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和事要形成一种人人愿管、人人皆管的良好交通氛围。 五、交通管理部门要群策群力,严格执法,采取多种手段相结合,如巡逻,交叉口定点值勤,交通复杂点和路段加派警力,上下班高峰期加大管理力度,夜间轮岗值班不留死角等办法,加强交通秩序的管理。 总之,我个人认为行人和机动车相比是弱者,我们常说弱者值得同情,但不代表弱者都是对的,法律保护弱者的合法行为而不保护违法行为,你是弱者也好,你不是弱者也好,你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你的行为不合法,即使是弱者也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该用立法来规范,行人把自己的安全建立在司机的操作上是不对的。同时,交通知识的普及应该从娃娃抓起,当地交警应加大对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用现身说法教育孩子们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让交通安全意识在孩子们心中扎根。

3. 关于交通安全的知识,只要资料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

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

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

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

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五、人在高处极其危险,应杜绝以下几种不良行为

1、墙头又高又窄,不要到上面去。

2、没有建好的高楼,缺乏保险措施,不要爬上去玩。

3、不要爬树,这种行为既不爱护树木,很细的树枝又承受不了

你的身体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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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要在楼梯上打闹,很容易摔下来。

5、不要蹲在窗沿上擦玻璃,也不要把身体伸出窗外,很容易从

楼上摔下来。

6、不要坐在楼房走廊的栏杆上,不能在楼房走廊或窗户边追逐、

奔跑,以免发生意外。

7、不能爬阳台,更不能从一处阳台攀越到另一处阳台上。

六、外出活动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和家人上街时,不要一个人乱跑。

2、集体外出时,如果有事,一定要跟领队老师请假、打招呼。

3、集合时,看看你前后左右的人有没有到。

4、上街时,要跟紧大人,不要东张西望。

5、如果发现自己掉队了,不要惊慌。可以站在原地,等家长或

老师来找你;也可到当地的管理处,请工作人员在广播里播

放“寻人启示”;切不可跟陌生人走,当心碰上骗子。

七、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避免烫伤呢?

1、接开水时要先把杯口对准龙头的出水口,再开龙头接水,最

好是在带龙头的开水壶里接开水。如果杯口对不准的话,开

水会溅出来烫伤人。

2、不要太勉强地使用装满开水的开水瓶。可请大人帮忙倒水。

3、开水装大半杯就可以了,装得太满的话,走动时水会泼洒出

来。

4、端着很烫的杯子走路时,杯下可放一只杯托。端着杯托,就

不怕烫了。

5、喝热水前,先试一试冷热,就不会被烫到了。

八、使用电时应特别注意的安全

1、插插头时,手拿住插头后部的塑料座,不要去碰前端的金属

簧片。

2、当手上有水时,不要去碰电源开关和电器的金属壳,因为水是导电的。

3、电器的电线不能用力拖拉。

4、发现电线破损,不要去碰露出的金属导线。

5、千万不能用金属物、铅笔芯等东西往插座的孔里捅。

九、如何预防煤气中毒?

1、使用煤气时,要开窗,保持室内通风透气。让一氧化碳等有

害气体及时排出室外。

2、热水器附近不能放置易燃物品。

3、热水器使用完以后,一定要关闭开关,绝对不能不关开关就

去睡觉。可采用挂牌子的方法提醒自己。

4、如果煤气泄露,应立即关闭煤气总阀门,千万不要开灯或点

火。

5、如果有人煤气中毒,应迅速通知大人来进行抢救。

十、如何防止高空落物砸伤行人呢?

1、从住宅楼的阳台下经过时,应与楼房保持一定距离。刮大风、

下暴雨时,更要特别小心,防止楼上的物体坠落下来砸伤你。

2、如果你住在楼上,也应该考虑行人的安全。不要在阳台、窗

台等处,防置花盆、拖把等易砸伤人的物品。

3、如果需要在阳台边上放置物品,一定要加防止坠落的装置。

4、在阳台上活动的时候,注意不要将物体碰落到楼下去。

十一、同学之间不宜开的玩笑

1、不能在同学后面用双手卡住同伴的脖子,容易造成颈椎

骨折。

2、不能突然坐在同学的腿上,可能会把同学的腿坐断。

3、不能突然地吓唬人,会把同学吓坏。

4、不能偷偷地抽走椅子,以防同学摔倒受伤。

5、不要在门上放东西,一开门,门上的东西砸下来,会把同

学打伤的。

十二、如何防止异物呛入气管?

1、吃东西时不要大声说笑。

2、不要把花生米、豆子之类的东西抛到空中,再用嘴去接着吃。

3、在做比较激烈的运动时,嘴里不要含东西。

4、上课时不能吃东西,不但不礼貌,含着东西回答问题,还容

易被呛着。

5、发现有人气管里呛进了异物,要赶紧叫人来抢救。

十三、游泳时应注意的安全

1、游泳前要做热身运动。

2、游泳时最好和大人或同伴一起去。

3、游泳时不要吃得过饱,也不能饿着肚子去游泳。

4、不能在游泳池里嬉戏、打闹,以防出现意外。

5、在游泳时,腿部出现抽筋现象时应立即上岸。

6、发现异常情况时应马上报告救生员。

十四、吃药品时应注意的事项

1、一定要按照医生的嘱咐按时吃药。

2、不能随意增大药剂量,以防出现意外。

3、不能随意吃大人吃的药品。

4、吃药前应看清楚药品的有效日期,核准用药量。

十五、如何预防农药中毒?

1、不能在刚刚喷洒过农药的田间或绿化丛中行走或玩耍,如遇

喷洒农药,应立即离开。

2、不能用巨毒农药在住宅区内毒老鼠和杀灭蚊蝇,以免发生意

外。

3、装过农药的瓶子,不能再装酒、油或盛茶水。

4、刚喷过农药的瓜果、蔬菜,半个月内不得食用。

5、用过农药的蔬菜洗净后要用清水再浸半小时,方可捞起加工

烹调,水果食用前要洗净、削皮,以防残留农药引起积蓄中

毒。

十六、怎样进行自我保护呢?

1、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要接受陌生人的礼物,不能跟陌生人走,

更不要带陌生人回家,以免受骗上当。

2、要学会分辨真伪。不要顺便在马路边购买十分便宜的物品,

特别要提防假冒伪劣商品,以免食用后影响我们的健康与安

全。

3、避免误入困境并学会摆脱困境。一个人独立外出时,应向家

里人或老师说明去向和归来时间;遇到困难或发生意外时,

应保持镇静,并积极想办法向一切能给你提供帮助的人或机

构寻求帮助。

十七、如何预防坏人勒索呢?

1、放学后应立即和同学结伴回家。

2、离开家时,不要带过多的钱和贵重物品。

3、天黑时,不要独自出来玩。

4、在有路灯照明和人多的地方行走。

5、遇到坏人勒索时,应大声喊叫,并立即向家人或老师报告。

如果情况紧急,有生命危险时,应采取一切方法保全自己的生命。

十八、女同学应特别注意的人身安全

1、不穿奇装异服,不穿紧身衣或过于暴露的衣服。

2、外出时应和家人或同伴在一起,不要独自行动,特别是天黑

时,更不要独自一人外出。

3、不要轻信陌生人,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提

高警惕性。

4、遇到危急情况应保持镇静,大声呼喊并及时报警。

可以不? 回答者: 热心网友 | 2011-3-17 19:39 | 检举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

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

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

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

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7、要走斑马线。
(采纳我吧!)

4. 行人应遵守哪些交通安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回当在人行道答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5. 关于交通安全小知识

交通安全小常识:

1、行人须走人行道:人行道,须靠路边行走。

2、行人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准许通行时,须迅速,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追逐、猛跑。在人行横道的道路上,须直行,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3、行人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行人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6、不准在马路上追逐、嬉戏,也不准在马路上踢球、溜旱冰、表演、跳绳等。更不要突然行走路线或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

(5)行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行人横过道路时应该注意哪些:

1、行人横过道路时,应站在路边,看清来往车辆后,选择离自己最近的人行横道。

2、行人横过道路时,不要突然行走路线,突然猛跑,突然往后退,以防驾驶员措施不及危险。

3、横过同方向有两条机动车道路上,要注意驶近或停下的车辆旁还有车辆驶来,看清时,不要冒然行走,以免危险。

4、横过车行道时,要先看左后看右,不要在车辆临近时通行。

5、行人横过人行横道灯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即使信号变成绿色,也应看清左右的车辆,然后再穿越道路,在信号灯将要变更时,绝要抢行,应等待下绿灯信号。

6. 行人必须了解的交通规则知识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http://..com/question/20307062.html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12-31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原法律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五十四条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节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十条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szshigu.com/484w.html

7.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人在过马路时版在有交通指权示标志的十字路口,一定要按照指示标志的指示安全通过,在有交警指挥的路段,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过。

8. 关于交通安全的知识有哪些

交通安全顺口溜:

1、交通安全很重要,交通规则要牢记,从小养成好习惯,不在路上玩游戏。

2、行走应走人行道,没有行道往右靠,天桥地道横行道,横穿马路离不了。

3、一慢二看三通过,莫与车辆去抢道。骑车更要守规则,不能心急闯红灯。

4、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

(8)行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资料扩展阅读:

一、汽车礼让斑马线的同时行人也要有交通规则意识

斑马线不只是一条简单的人行横道,它是人们生命安全的守护线,更是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

近3年全国发生在斑马线上的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1.4万起,致3898人死亡,其中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占90%。但仍有10%并不是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是行人未按信号灯行走导致惨剧发生。所以行人也需担负起遵守交通规则的责任。

现在汽车要主动礼让斑马线,但是同样的,行人也要有意识的去遵守交通规则。在过往马路时不按斑马线的标识行走,不按信号灯指示行走,随意穿行的现象仍然常见。

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按照交通指示灯和标志、标线行走,不乱穿马路,不翻越交通隔离护栏,以免影响正常的交通行驶和发生危险。遇到车辆礼让时,应快步行走。不要为了抢几秒钟的时间,而在马路中间停留,不仅危险同样也会造成交通的拥堵。

二、骑车时不抢行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在共享单车风靡的今天,虽然极大程度方便了大众,但同样使交通安全隐患大幅提升,归根结底是人们对交通安全的不重视。在前不久出现的儿童骑共享单车遇事故死亡的情况,虽然让人感到心痛,但是同样也应该反思。

骑车时更应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行驶,主动礼让行人,做到红灯不越线,黄灯不抢行,无论是骑自行车还是电动车都不要带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不满12周岁的儿童不宜骑车上路。

三、骑电动车不能过快误用遮阳伞

电动车的速度过快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骑车者不能擅自改装电动车的限速装置,路上一定要把车速控制在20公里/小时之内,更不能违章带人,车辆的载重增大就更难以控制,这就给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在雷雨天气或者烈日下,有不少骑电动车的人都一边骑车一边撑伞,甚至直接在车上安装遮阳伞。虽然能遮风挡雨防晒,但同时也会遮挡驾驶人的视线。不仅改变了电动车原有的结构,也增加了风阻系数,遇到风雨天气极易发生侧翻,如果遇到事故伞上的钢丝则有可能变成伤人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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