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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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制度
第1条 入厂教育:
l、凡新入厂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必须接受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2、凡入厂三天以上的代培、外包工及其他人员均由接待单位负责按一级安全教育内容进行教育。
3、公司级安全教育由总务部负责组织,安全担当负责进行教育。
(1)环境保护常识、防毒、尘、噪声等知识教育及防护器材的使用,时间为2课时;
(2行防、灭火知识教育及灭火器材使用,时间为2课时;
(3)关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特点、典型事故教训等的教育,时间为2课时。
凡经公司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者,必须持总务部《安全教育卡》到车间接受二、三级安全教育。
4、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管生产的副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车间生产特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教训、注意事项及要求等,时间为36课时。
5、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班组安全员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岗位安全操作法、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安全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等,时间为24课时。
6、公司内部工作调动、岗位变动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返回岗位者,要进行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车间内部岗位变动,应进行班组安全教育。
7、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后,凭《安全教育通知单》领取劳动保护用品,方可进入生产岗位。
第2条 特殊工种教育:
1、从事电气、锅炉、焊接、起重、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爆破、气瓶检验、充装等特殊工作人员,必须由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作业证后,方可作业。
2、对特殊工种人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年限进行培训复试,以专业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为主要内容进行教育。
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
第3条 日常教育:
1、各级领导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以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做到遵章守纪,确保安全生产。
2、总务部应利用广播、闭路电视、宣传板报、事故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4、生产装置大修,安全管理部门应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停工、检修和开工前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
5、对重大危险性作业,在作业前,施工管理部门和总务部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否则不得作业。
第4条 安全技术考核:
l、总务部每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考核,考核成绩予以公布,并记入职工安全作业证。
2、中层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干部主管部门和总务部负责组织进行。
3、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主任负责组织,车间安全员具体执行。
4、凡未经安全技术考核,却取得安全操作证者,一律不准独立顶岗操作,否则,造成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