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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路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知识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24 11:41:53

㈠ 社区禁毒康复法的内容有哪些

社区禁毒康复法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

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适用对象

吸毒成瘾人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后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因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

3、不满十六周岁、七十周岁以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4、判处缓刑、管制的吸毒成瘾人员,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吸毒成瘾人员,或其他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三、工作流程

社区戒毒-文书送达-人员接收-戒毒(康复)措施

四、台帐要求

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部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起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档案。

档案一般应集中存放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指定其中一人具体负责管理。

(1)解放路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现代医学研究已经证明,吸毒成瘾是一种慢性易复发的脑疾病,戒毒难,难就难在毒瘾难戒。对戒毒人员光靠处罚和管控是难以让他们戒断毒瘾的;仅靠他们自身努力也是难以成功的。

我们应该根据吸毒成瘾和戒毒康复的机制原理,关注他们的特殊情况和生存需求,建立以社区为单位,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社会支持系统,以人性化的服务模式帮助他们戒毒康复。

戒毒帮教服务中应注重以下四个环节,可以提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成效:

1、社会接纳帮扶是首要环节

据分析,戒毒人员从戒毒所出所半年至一年内,复吸率最高。主要原因是,他们走出戒毒所以后,没有相应的组织和人员来关心帮助他们,甚至受到冷落、歧视,难以适应社会,故又回到毒友圈子中去而导致复吸。

所以社区组织及社会公众要转变理念,消除偏见和歧视,伸出援助之手,接纳、关心、帮扶和救助他们。

2、树立戒毒信心是必要环节

由于受“毒戒不了”错误认知的影响和戒断症状发作时的难以忍受,大多数戒毒人员对戒毒丧失信心。如果不首先帮助戒毒人员增强戒毒康复的信心是难以戒断毒瘾的,因为“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

因此,激发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意愿和动机,增强他们戒除毒瘾的信心,是提升社区戒毒康复成效的必要环节。

3、解决后顾之忧是关键环节

强制隔离戒毒所回归社会后,有相当一部分的戒毒人员面临生活困难、无业可就等困境。

无业使他们精神空虚、无所事事,加上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情绪低落,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负性情绪,重新走上复吸之路。

4、发挥亲情作用是重要环节

家庭的后续照管是防复吸的重要环节,只有取得家属的积极支持、监管,随时注意戒毒人员的起居、交往、行为举止、思想情绪等动态情况,才能巩固戒毒康复成效,防止复吸。

㈡ 社区戒毒开展情况产生的困难和问题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新的《禁毒法》是一部重大的顺应民意的惠民法规,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对戒毒措施重新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如,针对吸毒人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取消了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措施,而是由公安机关首先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禁毒法》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这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如何开展,并提高戒毒效果最大化,将是我们面临的新的课题。 今年上半年,丽水市莲都区根据省、市禁毒办的部署,在岩泉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戒毒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结合莲都的毒情以及已经开展的社区戒毒工作情况对社区戒毒工作进行一些粗浅地探讨。 一、在思想观念上要认清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戒毒工作改变了我们禁毒工作的理念。长期以来,无论是政府和执法部门的工作理念,还是社会各界的认知和广大群众的心理,往往将吸毒者视为“犯罪分子”,侧重于对吸毒者采取惩罚性措施,缺乏人文关怀,“重打击、轻预防,重惩罚、轻教育”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禁毒法》以教育与救治相结合为立法指导原则,从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出发,强调“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禁毒法》的具体内容通篇贯穿了这一立法精神,更加注重对吸毒人员的康复治疗、权利保障和人文关怀,明确了以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戒毒为首选戒毒方式;取消了原来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的规定,统一规定为主要针对复吸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强调了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可以自愿参加康复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等等。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在思想观念上适应《禁毒法》的要求,树立以人为本的禁毒工作新理念,并对现行的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和手段作出调整。 二、在操作层面上要熟悉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规程 社区戒毒顾名思义就是在吸毒人员熟悉的生活环境中进行戒毒,这是借鉴我国一些地方多年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对生活在本社区的吸毒人员进行帮助教育的成功经验,将其明确为法律规定的戒毒措施。对未成年的或毒瘾不深以及家庭有特殊情况的吸毒人员,在亲人的关怀下、在熟悉的生活环境中可以坚定其戒毒的信心。社区康复是指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戒毒康复是一个从开始放弃使用毒品,通过改变自身和人际间的行为模式,最终保持稳定戒断的漫长的过程。完整的戒毒治疗应包括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三个阶段,脱毒是第一阶段,后两个阶段更为重要。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虽然已经离开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但并没有完成戒毒的全过程,仍然需要在重返社会的过程中接受进一步的考验。吸毒成瘾者成功戒除毒瘾的事例表明,戒毒全过程的三个阶段应当互相衔接,不能相互割裂,否则很难达到戒毒效果。因此,为了巩固强制隔离戒毒效果,确保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真正戒除毒瘾,《禁毒法》建立了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的制度,具体规程为: (一)社区戒毒(康复)的对象及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接受三年期限的社区戒毒: (1)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是初次吸毒成瘾对象并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治安处罚决定执行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出所后责令社区戒毒。二是复吸毒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经过治安拘留脱瘾后责令社区戒毒; (2)主动登记的吸毒成瘾人员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则责令社区戒毒; (3)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一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二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七十周岁以上人员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是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2、对户籍在本辖区的如下人员纳入三年期限的社区康复: (1)目前正在实行社会帮教的吸毒人员; (2)现正在强制戒毒、劳教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判刑三年以下出所的吸毒成瘾人员。 (二)社区戒毒(康复)的具体内容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思想感化工作机制 吸毒人员尽管是违法者,但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帮教人员要善于做思想工作,用真心真情去引导戒毒人员,要站在服务者的角度经常向他们宣传毒品的危害,使他们树立起戒断毒瘾的坚定信念。根据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年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程度、吸毒成瘾史的情况,制订出符合每个吸毒者实际的戒毒方案和戒断措施。一方面必须根据社区戒毒人员的染毒程度、经历、个人特点、生活和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分析,制订个性化、分等级、分阶段的戒毒方案,并根据戒毒效果和需要,按照规范的流程适时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社区依托医院设置美沙酮维持治疗服药点,同时,在医疗点内设立戒毒门诊,解决主动到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同时,各有关部门还要尽力为戒毒人员提供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等提供方便,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尽快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 2、社区戒毒(康复)的社会化参与工作机制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卫生、司法、民政、人劳社保等职能部门及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充分发挥文化、教育、共青团、妇联等相关部门的作用。财政部门要保障每年禁毒经费支出,并专门设立禁毒基金,开通专用的筹款渠道,通过筹集和接受捐赠,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为保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落到实处,还必须将社会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综治工作,在镇(街道)综治工作站专门设立社区戒毒服务点,由综治办牵头,建立社工、村居干部、社区民警、戒毒人员家属以及志愿服务者等共同参与的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招聘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素质的社工,对纳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吸毒人员实行跟踪服务,通过开展戒毒宣传、上门谈心、帮助就业等工作,切实增强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同时积极鼓励企业设置戒毒人员就业安置点,帮助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劳动就业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今年以来,在莲都区人劳社保等单位的努力下已先后介绍三名社区戒毒人员到辖区的一些企业就业,社区戒毒人员的表现也受到了用人单位的好评。 3、社区戒毒(康复)的规范化运行工作机制 《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这就要求各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社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机制,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规范》、《社工工作职责》、《社区戒毒人员等级规定》等规章制度。 (1)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应在七日内(户口不在本地的外地戒毒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执行的,可放宽到十五日)到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将其纳入社区戒毒工作;开展对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样检测、帮教谈心、家访活动,督促社区戒毒人员汇报戒毒情况,为社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治疗服务机构的信息、就学援助、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社区救济等工作;为社区戒毒人员请假离开戒毒地点进行审批;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效进行季度、年度、总评估;对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三年期届满,符合解除社区戒毒条件的,作出《解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社区戒毒人员撤管。 (2)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书面告诫;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要及时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相关戒毒场所进行戒毒。一是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二是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检三次以上的;三是擅自离开社区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4、社区戒毒(康复)的舆论宣传工作机制 社区戒毒是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要使此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必须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在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和各项禁毒及戒毒措施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不仅要向吸毒者宣传,向吸毒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宣传,向吸毒者的邻居亲戚宣传,还要向社会各界宣传。只有把政策法规宣传到位,才能为禁毒法的实施和社区戒毒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三、在工作实践中要充分估计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能面临的困难 (一)各职能部门思想不统一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作为今年《禁毒法》实施后的戒毒工作新举措,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帮教工作由原来公安机关负责转变为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这充分体现了《禁毒法》全民参与禁毒工作的立法意图和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但在新法实施当即,很多职能部门还没有转变思想,认为社区戒毒(康复)没有足够的约束力,吸毒现象会因此更泛滥。这种理念严重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各项措施的积极有效的落实。 (二)戒毒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 《禁毒法》对禁吸戒毒工作作了重大改革,明确规定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戒毒措施。对照新法要求,在实施这些新的戒毒措施上我们还缺乏相应的工作基础。一是缺乏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办事机构与人员。《禁毒法》明确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但现阶段就莲都区来说,乡镇(街道)没有专设禁毒工作机构和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二是丽水市目前还没有设立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三是莲都全区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点还未设立,根本不能满足戒毒(康复)治疗需求。另外,羁押吸毒人员的场所也缺乏具备戒毒医疗资质的医生和卫生部门的戒毒医疗许可。四是未建设有社区戒毒康复场所。 (三)社会资源整合需进一步完善 开展好新的社区戒毒工作,必须做到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劳动康复戒毒妥善衔接,与民政、劳动保障、社会医疗等部门形成很好的互动;要注重发挥社区内各种力量的作用,与社区内的机关、医院等有机结合,与社区内的民间机构、志愿者、义工等力量形成互动。目前如何将各部门的资源更好地加以整合,发挥其最大的社会效益,推动社区戒毒康复相关工作系统科学地发展,还存在薄弱环节和空白点,有待进一步完善。 (四)基础设施差、专业人员短缺 社区戒毒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面临的最实际的困难就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三室”难落实,办公条件差,很多乡镇连必要的电脑、电话都没有,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大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再加上社区戒毒(康复)专业工作人员的短缺,目前莲都区均由综治办工作人员承担日常戒毒工作,这些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戒毒业务不熟悉,戒毒工作程序不熟悉,及不善于思想感化工作等,导致社区戒毒工作开展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触及戒毒生活的实际,不能为吸毒成瘾人员提供到位的帮扶。这必将制约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最大效果,不利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常性地开展,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形成。 (五)社区戒毒(康复)的相关宣传工作不到位 《禁毒法》实施以来,莲都区相关的禁毒宣传模式只局限于标语横幅、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各职能部门没有深入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具体内容的宣传学习,没有深入各个层次人群的宣传学习,宣传效果只停留在概念性的基础上,局限在初次吸毒人群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的部分人群中。 四、在长远发展上要抓紧采取推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重要日程,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社区监护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派出所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社区(村)党支部书记或主任,都要确定一名社区戒毒或康复人员作为工作对象,督促落实各项社区戒毒和康复措施。 (二)强化培训实效 要组织社区的支书、主任、戒毒专干和驻社区民警进行全面深入的社区戒毒(康复)培训。专业化力量的加强,必须依靠戒毒工作小组的专业知识,掌握服务对象戒毒心理的变化过程、戒毒规律、转变阶段和周期等等,才能对症下药。通过对每个戒毒者人格价值的尊重与信任,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应用各种辅导方法,以真心换取他们的信心、良知与爱心,鼓励帮助他们恢复健康、积极的心态、人格,从而回归主流社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突破戒毒者社会属性中渴求平等、尊严和正常生活的“弱点”并与之形成了互动。在此之前他们也许体验过不止一次的强制戒毒,处于种种原因加上逆反心理以及内心深处对毒品深深的依赖感并未切断,这就要求戒毒小组以家庭式参与方式让他们体会到了自我的价值与责任,以生存心态与工作技能的培训打消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让“奇迹”得以出现。 (三)灵活创新机制 随着《禁毒法》的实施,一个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新机制产生,意味着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做好禁毒工作。可以对每个社区戒毒(康复)对象建立由“社区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家庭成员”4人组成的固定工作小组,在此基础上采取“因人而异、灵活操作”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对象再增加一个或几个“X”工作人员,形成“4+X”工作小组,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如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这个“X”就是民政部门,以便对他进行生活救助;对于下岗无业的,让劳动部门进入工作小组,对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解决再就业;对于未成年的,让心理学社会工作者进入小组,以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采取灵活、动态的办法,将禁毒委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力量有机协调起来,以逐步形成“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公安、司法、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志愿者、工青妇等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新机制。 (四)设立专门基金 在区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发动各乡镇(街道)筹措资金及接受社会捐赠等方法,解决禁毒费用、戒毒费用和救助有困难戒毒人员费用问题。拓宽安置就业点,协调相关企业设立专门的安置就业点,接纳社区戒毒人员就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为戒毒人员建立脱毒信心。此外,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医院设置美沙酮维持疗法医疗点,方便参加美沙酮维持疗法的社区戒毒人员,并在美沙酮治疗点设立戒毒门诊课目,解决社区戒毒人员的生理脱毒问题。 (五)抓好基础工作 要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得到长效的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有扎实的基础工作。如,协调解决全区的社区戒毒(康复)专职机构和工作人员办公室场所,配齐必要的办公室设备;研究确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项经费的项目名称、保障额度及保障途径和办法;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医疗服务和心理辅导站(点)建设;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对象的济困、帮扶工作机制等。 最主要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只有政府和公民两个层次,缺少社会这个层次。所以现在开展社区戒毒非常困难。大家正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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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社区戒毒的流程和过程是什么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专到社区戒毒属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自2007年以来,国家为有效禁毒,减少毒品供应和打击吸毒人员违法犯罪,公安部门对吸毒人员进行了管控,建立了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将吸毒人员信息全部登记入网,吸毒人员一旦使用身份证注册相关信息时,就会遇到报警的情况,征对这种管控,给吸毒人员带来了不少麻烦。对于这种管控,2018年吸毒管控新政策中管控时间是多久?
吸毒史动态管控就是对有吸毒历史的人进行的一种后期的监控,时间一般是3年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㈣ 社区戒毒是没有任性的规定

社区戒毒主来要是针对初次吸毒自者在家人、社区工作者及公安机关社区民警(有些地方是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所社工)等社会志愿者力量监督帮助下,在开放的社会生活环境里,顺利戒除吸毒行为。各地对接收登记、管理教育、解除社区戒毒等工作环节,规定不一。

㈤ 求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相关法律法规

《戒毒条例》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5)解放路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戒毒条例》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㈥ 解除强制戒毒之后需要在社区戒毒的情况

一、做出社区戒毒决定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二、报到、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报到地点: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个乡镇、街道办都要按照《禁毒法》的要求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一般称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三、社区戒毒的内容
国务院《戒毒条例》规定了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帮助解除毒瘾的措施及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民警提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不提供药物治疗,需要参加药物维持治疗的,可以到就近的戒毒医疗机构申请参加药物维持治疗。
四、不报到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后果——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国家禁毒委等10部委《关于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为3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五、解除
《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民警提示:按规定参加社区戒毒的好处——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戒毒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
第七条规定: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㈦ 怎样系统,有效地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帮扶等多种措施开展综合治理,下大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毒品问题,打防管控、整体联动、专群结合,防范毒品问题引发成社会治安热点问题。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军,开创了建设幸福中国、美好中华的崭新征程,禁毒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依法科学禁毒,必须提升“五种能力”。 领会精神,把握大局提升“决策力” 深刻领会“核心内涵”,找准着力点。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定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作为十八大精神的核心内涵,是禁毒部门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最重要的着力点。要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对党和国家发展大局要主动融入,对人民渴望平安、祈盼幸福要主动回应,勇于担当,努力实现禁毒工作科学发展、跨越赶超。 深刻领会“总体布局”,找准立足点。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小康社会由“建设”到“建成”、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整体布局之中,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出“五位一体”建设要求。作为一名禁毒工作者应该倍加珍惜并充分利用好这样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咬定奋斗目标,立足本职,主动作为。 深刻领会“依法治国”,找准切入点。十八大首次写入“法治思维”,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作为执法者,必须恪尽职守,不断细化执法制度,提高执法素质,强化执法监督,不断提高规范执法的自觉性,把握执法对象的差异性,增强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减少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使执法工作和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遵循法定要求、体现法治精神。 敏锐感知,自觉自省提升“内动力” 要居安思危,准确定位。大量事实表明,凡是毒品问题严重的地方,大多治安形势恶化、刑事犯罪高发、群众缺少安全感。禁毒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事关经济建设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们面临的复杂严峻毒品形势没有变,禁毒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也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绝不能有丝毫懈怠。 要查摆问题,直面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诱发涉毒问题的“亚文化”现象迅速滋生发展,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组织性、暴力性、对抗性日益加剧,禁毒工作风险进一步加大。禁毒斗争形势错综复杂,必须以十八大精神为统领,迅速、有效控制、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把毒品对人民群众的危害降到最低,把毒品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降到最低,为十八大宏伟蓝图的实现扫清障碍。 要信心满怀,主动作为。面对严峻复杂的毒品形势,我们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作为意识、奋斗意识和超越意识,以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状态,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全力以赴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品问题,努力夺取禁毒斗争的全面胜利。 依法禁毒,规范执法提升“公信力” 坚持“零容忍”,加强专案侦查和专项打击。落实毒品案件侦查工作机制,排查重大毒品案件线索,加强专案侦查,开展破案攻坚;深化运用线索延伸、控制交付、轨迹追踪、财产调查等侦查手段,提升缉毒侦查能力,开展破案会战,实现专案侦查、专项打击有质量的增长。 坚持机制引领,落实警种协作和立体查缉。按照“统筹各方,协同作战,打总体仗”的要求,健全多警参战、部门联动、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大侦查”格局,充分发挥多警种专业优势和尖兵作用,实施精确打击;加强毒品查缉,推进跨区域协作和落地查控,构筑“水陆空邮网”查控体系。 坚持综合治理,解决涉毒顽症和突出问题。坚持“治标”与“治本”并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帮扶等多种措施开展综合治理,下大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毒品问题,打防管控、整体联动、专群结合,防范毒品问题引发成社会治安热点问题。 坚持规范执法,提高禁毒执法能力和水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禁毒工作,坚持用依法治毒理念规范禁毒工作,坚持用“以人为本”理念指导禁毒工作,大力加强禁毒执法主体、执法队伍素质、执法行为规范和执法考核机制建设,提升禁毒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以人为本,务实开拓提升“创新力” 增强以人为本的意识,教育挽救帮扶和戒治涉毒特殊群体,努力减少毒品社会危害。要依法落实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劳动康复等多种措施,提高对吸毒人员的管理水平。要广泛开展创建社区戒毒(康复)示范单位活动,扶持先进典型,带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全面发展。 增强标本兼治的意识,深入推进禁毒预防教育创新,全力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禁毒工作,预防为本。要牢固树立禁毒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从学生抓起的观念,牢牢把握阶段性毒情形势变化,增强预见性,突出针对性,重点加强对合成毒品危害的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的说服力和社会公众的认同感,坚决遏制住合成毒品快速蔓延的势头。 增强开拓创新的意识,全力抢占禁毒斗争的制高点,牢牢掌握打赢必胜的主动权。依托信息手段抓创新,积极整合多种信息系统资源,建设禁毒网上作战平台,带动信息化应用水平整体提升。依托社会管理抓创新,积极推动各成员单位把禁毒工作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规划,以责任机制建设为核心,依法推进禁毒社会化各项措施的落实。 增强服务实战的意识,加强禁毒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提升禁毒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围绕“业务工作争先进,警队建设创一流”,加强禁毒民警忠诚为民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廉洁自律教育,打造高素质警队。进一步加强禁毒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运用正反典型事例开展警示教育,筑牢禁毒民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确保禁毒队伍经得起考验。 忠诚履职,真抓实干提升“执行力” 振奋精神抓落实。如果没有旺盛的斗志,一旦遇上困难挫折,就可能丧失对事业的激情,对发展的信心。禁毒工作是一项“良心活”,禁毒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推进禁毒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有所作为。 忠诚履职抓落实。忠诚,是禁毒民警在血与火的洗礼、生与死的考验中生生不息、永续传承的不倒的旗帜、永远不灭的灵魂。要教育引导禁毒民警永葆忠诚的政治本色,铭记为民的根本宗旨,秉承正义的价值追求,坚持公正的法律底线,恪守廉洁的职业操守,努力成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践行者。 勇于担当抓落实。十八大这个新的起点上,禁毒工作面临着攻坚克难、担当责任、经受磨炼的严峻考验,唯有敢于担当,直面矛盾,查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才能无愧于职业、无愧于人民。同时,要牢固树立不停步、不懈怠、不松劲的思想,追求新标准、争创新业绩。 修身砺性抓落实。好班长带出好班子,好班子带出好队伍,好队伍创造好业绩。作为公安禁毒部门的带头人,应当做到党性更强、素质更高、业务更精、作风更实、自律更严、形象更好,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从而以丰富完善的人格魅力,感染和带动民警。

㈧ 社区戒毒的具体内容

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解放路社区开展社区戒毒知识培训扩展阅读:

社区戒毒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医'学教育网|整理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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