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通过实施一体化监管执法,把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按照能整合必须整合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相关工作的整合、融合、渗透,不断优化工作流程,避免多头审批、多重培训、重复执法,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有效推动职业健康基础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宣传教育一体化。
1.将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等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平台和载体,广泛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2.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职业健康专项宣教活动时,同步宣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二)培训一体化。
1.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时,将职业健康培训内容一并纳入其中。
2.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培训应当合并进行;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培训,可以单独组织。
(三)监管监察一体化。
1.编制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安全生产常态化督查方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时,将职业健康工作一并纳入其中,同步部署和落实。
2.各监管业务科(股)在实施日常安全生产监管检查督查时,同步检查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情况,并将检查中发现的职业健康问题及时通报、移交给本部门的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Ⅱ 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清单
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清单
一、负责人与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
2.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文件
3.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4.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文件
5.企业各机构、部门、人员的职责文件
6.根据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关考核记录
7.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况的有关记录、台账
8.人员工伤保险记录
二、风险管理
1.安全评价报告
2.风险评价程序文件及记录
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5.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有定期检测、评估记录
6.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三、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3.企业与上级部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签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
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 安全培训教育
2.管理人员、特种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或安全资格证,新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卡
3.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和记录
4.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总结
五、设备设施
1.项目安全评价及相关审批资料、检查记录
2.建设项目各阶段资料及审查报告
3.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台帐、记录档案
4.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
5.设备设施停工检维修方案、记录档案
6.日常性检维修作业任务书
7.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
六、 作业安全
1.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作业许可证及记录
3.承包商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复印件,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
4.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
5.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承运单位提供的相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运输人员的上岗资格证
7.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申请表》和《变更验收表》的台帐
8.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
七、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
1.所有可能接触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的
普查、分类档案
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3.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委托代理协议
八、职业危害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和记录
2.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3.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4.健康监护档案
九、事故与应急
1.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台帐
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潜在的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报告及过程记录
十、 检查与绩效考核
1.各种检查形式的《安全检查表》
2.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和台帐
3.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及整改情况档案
4.每年一次的自评报告
5.绩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记录
需准备的制度、台帐(档案)、记录、清单:
制度(25):
1.安全责任考核制度
2.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
3.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4.变更管理制度
5.绩效考核制度
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6)消防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台帐(档案)(18):
安全费用台帐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
重大隐患项目档案
重大危险源档案
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生产设备设施台帐
生产设施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存储设备设施台帐
检维修档案
变更管理的台帐
危险化学品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健康监护档案
事故台帐
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台帐
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
记录(10):
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
所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所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作业许可证审批记录
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
变更后的培训记录
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的记录
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过程记录
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
清单(3):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需取证、送检的项目: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的检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防雷接地的检测
Ⅲ 当医务人员到达急救现场时,要首先观察周围环境是否安全,这符合《执业医师法》中的那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
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
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
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
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
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
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
、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
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
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
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
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
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
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
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
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
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要求
卫医发[1999]第4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已于1999年5月1日实施。贯彻《执业医师法》的主要配套文件及有关政策也已制定颁布,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及执业注册和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为切实做好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执业医师法》实施的重要性、严肃性和紧迫性,将实施《执业医师法》的工作作为建设法制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抓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协调统一,确保《执业医师法》的顺利实施。
二、在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舞弊、出具伪证、失职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追究责任,绝不姑息,维护法律的尊严。
要把实施《执业医师法》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紧密结合。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一律不得按医疗机构对其人员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三、要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掌握政策和标准,认真、严谨、细致地做好申请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和报考材料的审核和认定的工作。
四、各地要及时将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意见和建议报我部、局。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内各司局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印发[2]
Ⅳ 职业卫生责任制,企业管理责任制,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汇总和审查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4、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新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建立个人三级教育档案,方可上岗作业。
6、定期进行现场职业卫生检查,协助解决问题。遇到特别紧急的事故隐患,有权指令先行停止作业,同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7、督促和检查企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定期组织厂级职业卫生检查,并做好记录,向主管领导汇报。
9、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建议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10、负责对涉及职业危害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
11、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奖惩意见。
12、总结和推广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
13、参加审批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设计计划,并按规定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加工程验收及试运行工作。
14、协助有关部门参与职业卫生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并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15、做好女工的职业卫生保护工作。
16、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卫生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好记录和归档,并根据演练情况修订应急预案。
1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18、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职业卫生安全工作。
Ⅳ 某化工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机构与职责
(1)机构与职责的界定
化工企业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担任。安委会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审定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管理方案,并监督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实施;
3)研究重大事故隐患经验方案,审定上报的重大技术措施项目,确保安全生产所需的投入;
4)研究部署阶段性的事故防范重点;
5)定期召开安委会会议,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存在的重大问题;
6)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年度目标和日常管理的奖惩激励制度,定期对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7)研究决定有关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问题。
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包括: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化工行业标准,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各级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责任制一般包括界定企业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层其他成员、职能部门各级管理者直至车间(装置、基层队站库)负责人、班(组)长、员工等各级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责任制包括界定科研、设计、生产计划、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调度、安全消防、设备动力、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供应、销售、财务、人事劳动教育行政管理、工会等职能部门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
企业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应结合现行管理的实际,画出组织机构图,制定职能分配表,以全面落实本单位需要遵守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
(2)机构与职责的考核与评估
为确保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组织机构与职责落实到位,企业应制定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业绩目标,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业绩考核程序,对照本年度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对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管理层其他成员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进行考核,并与经济挂钩。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
1)最高管理者、职能部门对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提供的资源是否充分;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3)职能部门及基层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4)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及管理方案的实施及完成情况;
5)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情况;
6)事故处理过程中落实“四不放过”的情况;
7)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整改落实情况。
(3)体系运行所需财力资源和物力资源
为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和实现持续改进,企业应优先安排安全健康经费支出,并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化工企业用于安全健康管理的资金通常有以下主要来源: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专项经费,有的企业还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资金主要是用于安全设施的装备,安全健康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事故隐患的整改,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与技术管理活动以及奖励等。
化工企业应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过程提供必要的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应急医疗用品、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化工企业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工作提供的物资包括:
1)安全卫生消防设施;
2)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设施;
3)安全卫生防护器材;
4)抢险救灾物资;
5)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6)教育办公设施;
7)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
8)保健食品及洁净饮料等。
本要素的实施可参考《审核规范》4.4.1要素要求
2.意识、能力与培训
为确保各级人员能安全健康地完成其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认真选拔,对其技能和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其技能和意识达到规定要求,必要时应开展针对性培训。
(1)培训管理程序的编制
企业应建立一套培训管理程序,培训管理程序的要点包括:
1)有关部门开展培训工作的职责;
2)培训需求的确定;
3)年度培训计划;
4)培训的实施;
5)培训的考核和评价;
6)培训记录及管理。
(2)对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及能力要求
对各岗位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意识与能力的要求与其工作面临的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化工企业员工所需的职业安全健康意识和能力一般包括:
1)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方针、程序遵循的重要性的认识;
2)业务精通,操作熟练,能正确分析和解决生产操作和工艺设备问题;
3)有较强的安全健康意识,熟知身边工作的职业安全健康危害,能自觉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
4)能正确使用消防设施,救护器材,有较强的自救能力。在异常情况下,熟知应变措施,处置果断,有较强的生产处理和事故应变能力;
5)经过法定培训持证上岗。
化工企业大多数作业岗位都存在较高的风险,根据国家及行业要求,一般要求以下人员须通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a)各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技术管理人员;
(c)生产岗位操作人员;
(d)从事装置检修、维修、维护作业人员;
(e)从事装置化验分析等辅助工作的人员;
(f)消防队,安防站等专业救灾救护人员;
(g)特种作业人员。
(3)年度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计划
化工企业及下属各级单位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职业安全健康培训需求,培训部门应据此编制培训计划和考核计划,培训计划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预期达到的效果等。
培训部门应严格按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定期对培训的实施和效果进行检查和学习。不同层次的人员需接受的培训内容和时间不同:
1)主要负责人不少于40学时;
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少于120学时;
3)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少于40学时;
4)厂级教育不少于32学时;
5)车间级教育不少于32学时;
6)班组级教育不少于24学时。
(4)培训、考核、发证
职业安全健康的考核发证工作分三个层次进行:
1)上级公司考核发证,主要对象包括:企业及二级单位领导,即企业及二级单位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全体安全健康管理人员;
2)地方政府考核获证,主要对象包括:
(a)企业及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b)电工、电(气)焊工、起重机械工、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登高架设工、司炉工、气瓶充装工及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等工种的人员。
3)企业内考核发证,主要对象包括:
(a)基层车间的安全管理人员;
(b)生产岗位的操作人员;
(c)从事装置检修、维修、维护作业的人员;
(d)从事装置化验、分析等辅助工作的人员;
(e)消防队、气防站等专业救灾救护人员。
(5)培训记录和档案管理
企业对员工进行的各种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要求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记录和档案。培训记录和档案一般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年度培训计划;
2)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实施与考核记录;
3)培训考核后取得的资格证书的记录;
4)新工人的三级教育档案;
5)领导干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资格培训考核档案;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档案;
7)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及进修学习档案;
8)培训实习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档案;
9)其他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按有关要求或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记录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
详细参考《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http://www.hzbh.com/show.asp?id=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