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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安全培训

发布时间:2021-01-22 08:14:41

A. 哪有关于火工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地方煤矿火工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炭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工品,是指用于地方煤矿生产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火工品活动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对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其主要技术负责人负安全技术责任。
第六条凡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使用火工品岗位责任制,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凡从事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与掌握火工产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销售和购买
第八条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严禁各类地方煤矿自由买卖或者用火工品换取其它物品。
第九条本市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的供销计划,由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编制,报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审查批准后组织供应。
第十条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须凭《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地方煤矿组织供应所需矿用火工品;各类地方煤矿须凭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所需矿用火工品。
第十一条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市公安机关商定,根据本市行政辖区地方煤矿的分布状况建立矿用火工品供应点,由市公安机关予以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矿用火工品供应工作。凡未取得《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二条市矿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本市地方煤矿所需火工用品的种类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不得影响地方煤矿的生产需要,不得向地方煤矿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地方煤矿矿用火工品。
第十三条严禁各类地方煤矿直接向火工品生产厂家或者向市煤炭物资供销公司建立的矿用火工品供应点以外的单位购买矿用火工品。
第四章储存与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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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火工品库房安全巡查记录怎么做封面

左上角企业标志
然后居中使用黑体小一号字体写上企业名称
下面使用黑体一号号字体写上安全巡查记录,竖着写最好

C. 火工品安全改造依据

火工品管理检查要点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称:安全法)
、国
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66
号令(简
称:国第
466
号令)
、国家《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
(简称:
GB6722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GB15745

1995
(简称:
GB15745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B 10402

2007)

如以上规范和标准出现更新和修订,以最新颁布文件为准。




检查内容

依据

1
1.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
特殊情况,
应经主管部门
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2.
储存位置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级
(市)
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后,方
准储存爆破器材。

GB
6722

7.4


2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
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仓库管理人员
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位安全责任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清点账物制度,禁
止吸烟制度,安全操作制度)

5.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
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6
号令

三十一条

3
凡从事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的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
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器材保管、押运、爆破、安全监督员,必须经所在
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
证》

《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经核定工种的工作。

省则第四条

4
爆破器材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具有良
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
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的有关规定。

GB6722

2.1.5


5
仓库区域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仓库区应建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其他居民聚
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2
.仓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
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3
.不应使无关
人员和货流通过仓库区。
4.
仓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围墙外。

爆破器材库房距本库服务的爆破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
300m


GB15745

5


6
雷管、炸药必须单独建立库房,距离>
25m
;临时性库存的最大存
量为:炸药
10t
,雷管
20000
发,导爆索
10000m
;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
温度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氨类炸药吸潮结块,
应及时处理。

GB 6722

7.4





检查内容

依据

7
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
(构)筑物。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

7m
(小型库不应小于
5m

,
围墙高度不低于
2m
;办公及警卫及生活
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库房内不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
照射灯具距库房>
3 m


GB 6722

7.4


GB15745

5

8


8
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存放,若条件受限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爆破
器材储存应堆码整齐、稳当,下垫高>
0.1m
,留安全通道宽>
0.6m
,包
装箱距离墙>
0.4m
,堆码高度<
1.6m


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并有足够的防火(灭火器、砂、铁
楸等)

防静电、
防雷设施;
库容量小于
100t
者,
蓄水池容量为
50m
3
(小
型库为
15m
3

;库房
50m
范围内严禁烟火。

GB 6722

7.4


GB15745

9



9
爆破器材的收发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
应该逐
个检查包装情况,
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测;
2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
领取
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
爆破器材,
不应发放使用;
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
发放使用;
5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
(袋)
发放爆破器材,
只准许整箱
(袋)
发放;
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碉室,面积≥
9m
2
)里
进行,不应在库房或者壁槽内发放。

GB 6722

7.4


10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
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备查。


466
号令

三十七条

11
储存爆破器材除严格遵守《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室)
和库外临时存放,
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
职管理人员看守。储存箱要指定专人保管。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员,应由
持有
《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
的人员担任。
2.
发放爆破器材必须指定
专人审批,仓管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破器材核发凭单》发放爆
破器材。发放人和领取人必须在发放单上签名。
3.
严格库房管理。
4.
建立
安全检查制度,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
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
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
改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告和追查。
5.
不得在库
(室)
内开箱和切、剪导火索,不得在距仓库25米内取样检验。对散落在库
(室)地面的炸药粉沫,要及时清扫处理,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省则第十二条

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编入
监理规划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如爆破作业等工程应单
独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TB
10402

6.1.2


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许可证及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有效,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TB
10402

6.1.3


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如爆破工程、隧道开挖等施工方案。





TB
10402

6.1.4


15
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器材暂存室安全规定:

1
爆破器材暂存室仅适用于小煤矿及地表以下开挖爆破作业场所。
2
GB15745

6.3
条、

爆破器材暂存室的存量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且折合成炸药量不应大

24kg

3
当雷管暂存在符合要求的保险箱内时,允许和其他爆破器材
同室存放。保险箱内雷管数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
4
爆破器材暂存
室距爆破作业点边缘及各种建筑物不应小于
30m


GB
6722

7.4


1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D.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公安局递交关于企业停止供应火工品的函,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专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属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E.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4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回度 答6
4.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8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1
6.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2
7.安全教育与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21
8.班前会议制度 25
9.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26
10.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30
11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12.领导带班制度 47
13.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52
14.矿井测风制度 58
15.瓦斯日报表审查制度 64
16.防突管理制度 73
17.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78
18.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管理制度
19.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20
20.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20
21.火工品管理制度 130
2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54
23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159
24.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60
25.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161
26.矿井火灾防治管理制度 162
27.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73
28.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81
29.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83
30. 矿井粉尘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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