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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及其防治知识培训课件

发布时间:2021-01-20 09:14:26

A.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二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
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表1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
△p坚固性系数
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
P(MPa)临界值Ⅲ、Ⅳ、Ⅴ≥10≤0.5≥0.74 第十四条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六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第十七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三)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二)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三)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四)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五)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六)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除外)。
第二十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十一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突出煤层正在采掘的工作面应力集中范围内,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进行回采或者掘进。具体范围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但不得小于30m。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当避开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二)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三)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四)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五)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六)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七)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第二十四条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二十五条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
突出矿井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防突措施计划及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分管副矿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一)施工防突措施的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三)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煤矿企业、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分别向煤矿企业负责人、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机构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认真填写突出记录卡片,提交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录A)、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见附录B)、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见附录C)连同总结资料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三)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B. 谁有《矿井瓦斯防治》 俞启香编著 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的word或者txt格式的 麻烦发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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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矿井瓦斯防治的内容简介

本书是应煤炭高等院校矿山通风与安全专业的教学需要编写的,书中系统地介绍版了煤层瓦斯台量及权其赋存规律;矿井瓦斯涌出及其预测和治理方法;煤和瓦斯突出的机理及其防冶:矿井瓦斯爆炸灾害及其预防,矿井瓦斯抽放技术和设备选型等。书后附有几种实用的瓦斯参数的测定和计算方法。
读者对象:煤炭高等院校矿山通风与安全专业使用教材,也可供从事煤炭工业科研、设计及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参考。

D. 矿井瓦斯防治的图书目录

§1-1矿井瓦斯的概念与性质
§1-2煤层瓦斯的生成
§1-3煤层瓦斯赋存的垂向分带
§1-4煤的空隙特征
§1-5煤的吸附性能
§1-6煤层瓦斯压力
§1-7煤层瓦斯含量
§1-8影响煤层瓦斯含量的主要因素 §2-1煤层瓦斯流动的基本规律
§2-2瓦斯涌出量及其主要影响因素
§2-3矿井瓦斯等级及其鉴定
§2-4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
§2-5矿井瓦斯涌出的治理 §3-1瓦斯喷出的分类及其特点
§3-2瓦斯喷出的防治 §4-1煤(岩)与瓦斯突出概况
§4-2矿井瓦斯动力现象的分类及危险程度的划分
§4-3各类采掘工作面瓦斯动力现象的特点与实例
§4-4突出假说、突出过程现场测定实例和突出机理
§4-5突出发生的一般规律
§4-6区域性预防突出的措施
§4-7岩石井巷揭穿突出危险煤层预防突出的措施
§4-8煤层内采掘工作面预防突出措施
§4-9煤和瓦斯突出预测
§4-10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预防 §5-1矿井瓦斯爆炸及其机理
§5-2瓦斯爆炸的传播及其后果
§5-3煤矿爆炸性气体的安全技术参数
§5-4煤矿瓦斯爆炸原因分析
§5-5预防瓦斯爆炸的技术措施 §6-1煤矿抽放瓦斯的可行性
§6-2抽放瓦斯设计的基础资料与参数
§6-3抽放瓦斯方法及工艺参数
§6-4抽放瓦斯设备,器材及安全装置
§6-5抽放瓦斯管路与设备的选型
§6-6瓦斯利用概述 一煤层瓦斯压力的测定
二煤层瓦斯含量的测定
三煤层透气系数的测定与计算
四煤的坚固系数的测定
五煤的瓦斯教散指数△p的测定
六钻屑量及其瓦斯解吸指标的测定
七钻孔排放瓦斯有效半径的测定
参考文献

E. 煤矿防治水和防治瓦斯专题会议多长时间开一次

瓦斯矿井每1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
高瓦斯矿井和突出矿井不再进行周期性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但应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瓦斯矿井或高瓦斯矿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于2011年10月14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鉴定管理、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的鉴定、突出矿井的鉴定、 鉴定责任、附则7章46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加强煤矿瓦斯管理,
预防瓦斯事故,
保障职
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
、相
关中介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
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负责组织
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
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
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
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
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

F. 矿井瓦斯积聚指什么,防止矿井瓦斯积聚的措施有哪些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体积超过0.5m3的现象。防止瓦斯积聚的专措施有: (1)通风是防止属瓦斯积聚的主要措施 合理选择最佳的通风系统,加强通风管理,做到有效、稳定和连续不断,才能将涌出的瓦斯及时冲淡排出,使采掘工作面和生产井巷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2)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 生产中易于积存瓦斯的地点有: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的顶板附近、停风的盲巷、回采工作面采空区边界处及采煤机附近。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是矿井日常瓦斯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预防瓦斯爆炸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关键工作。通常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向瓦斯积存地点加大供风量或提高风速,将瓦斯冲淡排出;将盲巷和顶板空洞内积存的瓦斯封闭隔绝;必要时应采取抽放的措施。

G. 如何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工作

1. 深入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要把宣传贯彻落实《防突规定》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加以推进;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防突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矿井、岗位和环节;要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2.落实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和责任制。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防突、抽采等专业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防突队伍;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一把手”及突出煤矿矿长等各级防突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矿井防突技术管理体系,不断加强防突工作的技术管理;完善矿井防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
3.全面掌握防突基本参数。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并在采掘非突出煤层过程中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考察工作,建立科学合理、适合矿区(井)实际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4. 强化突出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地面物探与井下钻探相结合的地质构造探测工作,开展以控制煤层层位、控制地质构造、防止误揭煤层为重点的防突地质基础工作,在强化井下钻探的同时,积极开展多样化物探、精细三维地震勘探、地质测量预警等技术攻关,提高地质预测预报准确率,避免因地质工作失误造成突出事故。
5. 限期开展突出煤层鉴定。各有关地区要认真做好煤与瓦斯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的突出鉴定工作,要责成突出矿区内所有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特别要加强对在建、技改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具备鉴定条件的,必须及时组织鉴定。煤矿企业必须如实提供鉴定所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相关资料。鉴定单位要认真核查矿井和煤层地质、瓦斯基础资料;对小煤矿进行鉴定时,要到矿井所在市(地)级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了解矿井历史情况,收集相关资料;要严格突出鉴定程序,做出科学的鉴定结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凡被鉴定或评估为非突出矿井的,必须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鉴定和评估情况进行论证,从严把关。各地区应切合实际,明确非突出矿井进行突出鉴定的完成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突出鉴定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6. 加快矿井安全生产“六大系统”建设。各煤矿要用好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全面推广井下人员管理定位系统,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进一步完善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采取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煤矿都必须按规定建立“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H. 矿井安全管理的重点是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任何时候两个问题不能忽视

一、充分认识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是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瓦斯和水害位居矿井“五大灾 害”之首,是威胁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杀手。无论从全国还是从我市发生的煤矿事故来看,瓦斯和水害事故 都占煤矿事故总量的三分之二以上,严重威胁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 务必提高对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的认识,切实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坚决打好瓦斯、 水害防治攻坚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要求。我市煤矿企业虽然经过近年 来的专项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整体发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有了明显的好转,但由 于我市煤矿企业地质条件复杂,相当一部分矿井受瓦斯、水患灾害威胁严重,煤矿企业经营起点低、条件 差、整体抗御风险能力不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脆弱,尤其是资源整合矿井普遍存在着地质资料不详 等问题,受周围关闭矿井老空水、“瓦斯罐”的威胁极大,而且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高沼矿井将会逐步增 多,水害治理难度将会逐步增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压力相当沉重。因此,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 坚战,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任务十分紧迫。 打好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是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煤炭工业是我市的支柱 产业,其运行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采取科学的手段和严厉的措施, 强化安全监管,严格瓦斯、水害防治,实现煤矿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从根本上改变我市煤矿安全基础 薄弱的状况,不断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从而实现全市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把瓦斯、水害防治与“隐患治理年”活动结合起来,夯实基础,遵循规律,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技术装备, 严格现场管理,强化指导服务,健全完善救援体系,全面提升抗灾能力,坚决打赢煤矿瓦斯、水害防治两 个攻坚战,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瓦斯、水害事故。

三、严格防控,夯实瓦斯、水害防治基础

建立制度保障体系

1.强化组织保障。煤矿实际监控人(或控股股东)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矿长、技术矿长(总 工程师)是瓦斯、水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开采实体二 煤、垂深超过200 米的矿井,必须设置一名副总 工程师专抓瓦斯管理工作;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或矿长助理担任探放水队长), 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水害防治的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瓦斯、水害防治两个攻坚战 实施方案,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水害防治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探放水人员工资单列(市 煤炭局监督发放)。要把瓦斯、水害防治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做到上面有人 抓,下面有人干,重大问题决策迅速、措施得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

2.实行瓦斯、水害防治督察制。每个驻矿站要每矿指定一名专职驻矿员,专门负责督察煤矿探放水工作。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隐患纠察队,抽调专门人员重点检查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矿长负责,坚 持每班必须有2—3 名专职纠察员在井下检查监督瓦斯、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监督安全隐患的整改,从 源头和现场管理上把好瓦斯、水害防治关。

3.实行瓦斯、水害防治例会制度。煤矿企业每月至少由矿长主持召开一次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会议,专题 研究解决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并对办公会决定事项形成纪 要,明确责任,抓好落实。突发异常问题,要随时召开会议,提出防治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主要产煤乡镇政府要设立3 人以上的专家组,每月对辖区煤矿逐矿进行一次集中“会诊”,重点解决瓦 斯、水害防治的技术难题。

I. 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有哪些

1、是煤炭复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制治管理体系,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突出矿井要建立多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配齐符合规定的各类防突人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2、是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煤矿出现“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0.74MPa”等三种情况直接升级为突出矿井。

3、是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是从严确定突出煤层区域预测、效果检验的临界值,矿井确定的瓦斯含量指标不得大于6 m3/t、瓦斯压力指标不得大于0.6MPa,并报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实施。

5、是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必须采用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

J. 矿井瓦斯的预防措施

预防瓦斯爆炸技术措施
⑴防止瓦斯积聚; ⑵防止瓦斯被引燃; ⑶防止瓦斯爆炸灾害扩大。
防止积聚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其体积超过0.5立方米的现象。为了防止瓦斯积聚,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防止点火源
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是严禁和杜绝一切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防止它的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因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矿灯应完好,否则不的发放,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加强电器设备管理和维护,采用防爆型的电器设备,井下供电还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局扇风电闭锁。
防止爆炸范围扩大
为了防止万一发生爆炸,应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此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采用并联通风,禁止大串联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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