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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人员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18 03:21:44

① 需经安监局培训上岗的工种有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电工,电焊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均需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② 国家安监总局39号令对作业人员培训有什么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目录
1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③ 国安监30号令中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地方收费其他特种培训收费为780元请问此项收费是否合理

这要看你是什抄么作业了。比如危化、非煤矿山、高低配电、电焊、烟花爆竹等等;
也要看你是初次培训(新培)还是复审。
培训费用都是有区别的。
我们那是省物价局跟财政局共同规定的,
比如课时收费标准一般在6元/课时,再按照特业培训大纲上规定,什么作业培训需多少多少课时。这样就能看出大概的收费数目。

④ 安监局来检查需要安全生产培训需求分析报告;培训效果评价报告;培训工作评审。谁知道怎么写啊 谢谢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在今年年初,我们已经召开了市区安监系统危化品工作座谈会,对2006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2007年的工作进行了部署。为什么今年一过春节又召开这个会议呢?那就是因为要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认真深刻吸取龙岗坪地“2.11”事故教训,研究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把我市的危化品工作抓实抓好。下面,我先讲几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认清形势,查找不足,增强做好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去年,我市各级安监部门突出重点,集中力量,大力开展危化品行政许可工作,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全市危化品安全形势平稳,未发生大的事故。企业该拿证的拿了证,该关的也关得差不多了。但是,目前在我市危化品企业还普遍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是部分企业在思想上麻痹大意,自认为拿了证便万事大吉,放松了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了很多问题。例如我们在检查时发现,一些持证的危化品企业竟然连申请许可证时的安全评价报告都找不到了,安全管理状况可见到了多么混乱的地步。

二是一些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缺乏、法制观念淡薄,擅自降低审批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了很多新的事故隐患。例如部分企业违规储存固体硝化棉、生产未经审批的硝基漆;一些企业的安全设施(如:泡沫灭火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没有定期维护,不能发挥实际作用;部分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不在职不在岗,企业安全生产处于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的真空状态等等。

三是一些危化品企业在抓安全生产时,重设备的配置和制度的纸面化,忽视动态的安全检查和对人的管理。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落不到实处,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上不了台阶、始终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没有真正建立起一个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平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上依靠侥幸度日。

另外一方面,从监管情况来看,出现了这样的情况:

一是“严抓严管”的思想有所松懈。以前搞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都十分重视,脑子里“危化品安全”这根弦都绷得很紧。现在,许可工作告一段落了,部分安监部门自我感觉松了一口气,认为不用再象以前那样管的那么严了,导致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监管措施不实、工作不细、要求不严,没有继续保持对危化品企业“严抓严管”的高压态势。

二是畏难侥幸的心理有所抬头。一些安监部门的同志认为,危化品点多面广,监管起来十分困难,安监队伍人手也少,监管不过来,这样就滋生了侥幸心理。这些同志认为,对危化品企业,少一次检查不少,多一次检查不多,工作起来没有思路,不积极、不主动,不去想办法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怎样加强监管的办法,怎样挖掘现有资源,发挥工作积极性,加大监管力度。长此下去,就会造成监管不到位,监管力不断减弱。

三是随着政府管理体制转变,基层危化品监管力量相对弱化。全市实行街道综合执法之前,各级安监部门对危化品企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处罚都抓得很紧,工作也十分到位。但是,从今年3月1日起,全市全面推行街道综合执法了,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化品行为的执法职能变成了城管街道综合执法21项职能中的一小部分。表面上看来,好象基层危化品执法力量加强了,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在街道综合执法21项职能中,只管无牌无证的危化品企业,他们是不承担对已取得许可证企业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有的街道把原来的安监办成建制地转到了综合执法队,这就造成了对现有危化品的监管缺位,危化品监管在基层、在街道一级“没腿”了,造成了在基层危化品检查的次数、执法广度和处罚力度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弱化的趋势,这种状况不改变,必出大问题,这是很危险的。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看不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为此将付出更大代价。与其将来有一天后悔不已,埋怨这埋怨那,倒不如现在就正视它,积极去想办法面对它,解决这个问题,这才是我们共产党人应有的态度。各区安监局回去以后都要认真对照检查,凡是存在这些问题的,都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尽快向区政府做出专题汇报,早日纠正过来。总之,无论体制怎么转变,不管采取什么办法,基层的危化品监管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二、强化危化品监管必须着重做好的几项工作

发生在龙岗坪地的“2.11”事故是一个深刻的教训。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还没有完,省里的调查组昨天刚刚到深圳。大家想象一下,如果这个事故发生在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里面,死亡10个人那是个什么状况?我们还有没有机会坐在这里讨论研究工作?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从具体的事故中真正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能感到此次事故与己无关,又在旁边看热闹了。危化品企业比起发生这起事故的企业要危险得多,严重得多。如果我们的工作不抓紧抓细抓实,只停留在会上部署、口头讲讲、发发文件,没有触及到企业、触及到隐患,要想常年不发生事故,特别是不发生大的事故是不可能的。

国内外大量的事实表明,不管哪类企业,例如机械、电子、危化品还是核电站,都可以通过科学管理,保证安全运行,抑制事故的发生。我们作为管理者,必须懂得这样的基本原理,必须多了解这样的基本知识。这样,工作起来就会有信心,有干劲。有的同志身为危化品管理者,不学习,不研究,“与其昏昏,使其昭昭”,对管住管好危化品企业没有信心,存在严重的悲观情绪,牢骚满腹,怨天尤人。这种状况,与我们担负的职责和任务,与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摆在我们目前的,只有“华山一条路”,那就是要求我们必须振奋精神,开动脑筋,出实招,干实事;就是要求我们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消除事故隐患,以“一万的努力防止万一的发生”;就是要求我们面对现实,在责任硬约束的条件下,干好工作。人力少,就要向群众要力量。市局不久前出台了隐患有奖举报制度,大家要很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手段不足,就要向科技要力量。资源不足,就要紧紧依靠各级政府,争取政府的支持。目标只有一个,出路也只有一条,就是要将危化品企业“管住管好”,就是要遏制危化品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从我市的实际来看,今年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要建立健全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检查档案。建立危化品企业的检查档案,就是要清楚掌握辖区内危化品企业的状况;要对发现的问题一个一个解决好,将隐患一项一项消灭掉;要将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建立档案逐步形成制度化。在检查整治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和落实安全检查档案制度,对辖区危化品企业要逐一建档,详细记载检查部门、检查时间、检查人、被检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责令整改时限、复查时间、复查结论等内容,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有档可查,检查有据。全市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市局稍后将发出专文进行部署。

第二,要着力强化危化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就是要集中力量,解决危化品企业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促使危化品企业强化认识,重视安全,消除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大检查和专项整治这个手段还是要用好用足。今年,我们各级安监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活动。检查整治工作必须一家一家企业过关、一项一项落实。

今年的大检查,上、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半年的大检查,各区必须在4月底之前完成,市里将在5月份组织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辖区安监部门要迅速下发整改指令,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改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就是那些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就是着重检查企业是否擅自降低审批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状况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等。

第三,要加大公众参与的力度,着力完善隐患举报制度。当前,全市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人力相对不足,我们的监管资源毕竟有限,而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加大公众参与,就可以多渠道、多角度地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也可以利用公众的力量震慑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今年,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实施并继续完善隐患举报制度,要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并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充分调动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全市危化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来,打一场群众战争,让安全隐患无处藏身,无法生长。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加强执法处罚力度的同时,要在各大新闻媒体上严厉曝光,督促企业切实整改。

第四、全面推行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标准化是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性措施。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将使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加强,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无人管安全、不会管安全”的问题。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国家安监总局在2005年就部署了这项工作,省安监局在2006年11月印发了工作方案,市局也及时转发了省局的文件。其工作目标就是:2007年完成危化品生产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2008年完成危化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标准化工作。

实施危化品安全标准化的对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单位;二是依法设立并取得许可证、自有仓储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三是依法设立、自有仓储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从事危化品纯储存业务的单位。其基本程序是:企业自评――申请考评――实施考评――批准发证。申请一级达标的,由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最终认定发证;申请二级达标的,由省安科所最终认定发证。实施危化品单位安全标准化,将重点强化危化品从业单位以下八个方面的建设:

1、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2、 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3、 依法培训各类从业人员;

4、 严格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5、 严格作业现场管理;

6、 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7、 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8、 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我们市里的各级安监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要着力抓好对辖区危化品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是要会同省安科所,在今年四、五月份开展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培训工作;

三是要加强对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实施标准化建设,确保辖区内企业如期通过考评达标;

四是要配合省安科所,积极开展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申请情况的核实,及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及推荐公函。

第五、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市各级安监部门在重大危险源安全培训、登记建档、数据补充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今年,还要着重做好两点:一是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分级工作。这项工作,国家总局的评估标准还没有出台,省里也没有具体部署。我们深圳是先行先试。市局非常重视,已拨出150万元专款支持此项工作。目前的工作任务就是制定重大危险源评估试行标准,开展企业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试点。二是选择若干家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得比较好的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的试点工作。关于安全生产远程监控技术,市安委办刚刚发了文,要求全市推广应用。市安科学会将会同监控技术研发单位,建立我市安全生产监测信息服务平台,为政府的安全监管和企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实时服务。请各区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上述这两项创新性的工作。

同志们,过去的一年,大家工作十分辛苦。新的一年,我们要继续振奋精神,不断创新,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为建设“和谐深圳”做出应有的贡献。

⑤ 关于安监局电工培训班的问题

我给他们上过课,是从基础讲起,但时间太短,知识面广,侧重操作中的安全事项,有点像复习。如果你一点基础没有,建议你不要期望通过这种培训学会电工的所有操作技能。

⑥ 什么是安全生产培训哪些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苏女士是一家危化品生产企业负责人,2015年1月初,市安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苏女士参加本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苏女士认为安全生产培训应该由享有行政执法权的安全生产人员参加,自己的企业生产线已经通过了安全监测,没有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必要了。后来安监局组织苏女士等未准时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补充培训。那么,到底什么是安全生产培训呢?哪些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呢?

安全生产培训既包括企业安全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又涵盖了对员工安全意识、技能的教育引导。根据我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可知,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需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又包括以下三类:(一)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如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案例中苏女士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范畴,应该参加此项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生产安全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组织安排参加培训。

⑦ 通过学习安监总局3号令,作为从业人员应在接受安全培训方面要履行哪些义务

以下为全文,根据行业要求进行安全培训及教育。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⑧ 安监局电工证 培训需要什么材料

安监局办理电工特种操作证,报名后会发资料的,你只需要带上身份证,1寸免冠照,身份证复印件。

⑨ 对煤矿安监员的培训有哪些具体要求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能依法回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答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能力。
3、熟悉煤矿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培训时间为90学时
1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2 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3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4 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5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6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⑩ 石家庄市安监局安全员培训

大概在12月底吧,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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