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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培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1-01-17 17:17:31

⑴ 通过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各级干部的什么水平

学习贯彻政策法规 提高干部选任水平
进一步增强学习干部政策法规的自觉内性,熟悉干部政策容法规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全面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加强党的宗旨、党的传统、党的作风和党的纪律教育,提高各级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水平

⑵ 在新员工培训的时候应该讲哪些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内下内容:1、安全生容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安全操作规程;3、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5、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⑶ 对教师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与完善的思考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政策法规保障机制
凑合用吧,先自己改一改。

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终身教育思
想广泛传播、教育改革浪潮蓬勃兴
起、教师教育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变革
的形势,要求师资培训贯穿教师的整
个职业生涯。然而,庞大的中小学师
资队伍,长期的培训任务,必须有相
应的政策法规做保障,使其有法可
依,有法可循,从而实现依法施教、依
法促教、依法治教。
一、理顺关系,创建科学化的管
理体制
!"人民政府或教育、人事和财政
等部门应联合颁布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规定或意见。理顺相关行政部门
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合力,将教师继
续教育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实施《中小
学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把
继续教育作为教师资格认定、晋升、
晋级、评聘职称、评优、享受各种待遇
的必要条件,积极探索中小学教师
“培养、培训、管理”一体化的有效机
制。
#"从中央、省到地方教育主管部
门和办学主体,构成 “宏观—— —中
观——微观”三个层次结构,从而形

成一个完备的保障运作体系,确定以
“依法治教,依法施训”为核心的管理
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教育
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对下级教育行政
部门乃至办学主体实施组织协调、检
查、评估与指导,科学管理,分级负
责,讲求实效。
$" 应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各
级管理机构,教师职务培训、教材建
设、培训对象的划分、非学历证书进
修学分确认、培训质量管理方面等提
出针对性的管理办法与措施,使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逐渐走上有法
可依,依法治训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确立继续教育经费稳定来源
机制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政府行
为。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 !$ 条要求,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
措施,确保经费投入。教师培训的经
费投入,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从地
方教育费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由地方财政和
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经费标准,并
随着经济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增长
而适时的调整。积极探索继续教育成
本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个人
负担的机制,积极开辟继续教育经费
来源的其他渠道,调动社会各方面的
力量,为其提供一定的资金和多种服
务,设立“继续教育资金专项户头”,
并定期对法定经费的落实情况进行
单项监督,对经费按时到位,专款专
用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给予物质
或精神奖励;对截留、挪用继续教育
经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法律制裁。
三、加强激励机制
采用激励机制其目的是促进受
教育者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
激励机制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西方
的行为激励模式,它根据人的需要,
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从而满足人的
某种欲望;二是东方式的思想激励模
式,通过一定形式的思想教育,促使
人形成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价值判
断标准。无论是西方式的行为激励模
式,还是东方式的思想激励模式,其
目的都是为了产生继续教育的动力,
使继续教育的对象产生学习的积极
因素和热情,从而推动继续教育向前
发展。
!"实行登记制度。坚持以继续教
育登记为突破口,把教师的使用、教
师的学习、教师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
来,实施登记制度使教师产生巨大的
学习动力,其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
面。一是目标导向。登记制度应明确
规定教师在一定期限内接受继续教
育必须完成的学时和标准,学时和标
准成为目标导向,激励教师去实现。
二是政策激励。登记制度要规定教师
继续教育达到一定标准后才能进行
教师资格认定、晋升、晋级、评聘职
称、评优、享受各种待遇等。政策上的
承诺就是动力,激励和推动教师通过
学习去获取更大的回报。三是制约督
促。登记制度对教师拒不参加继续教
育、完不成学时、达不到标准的要规
定惩罚措施,以督促、鞭策校长和教
师自觉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积极实行留职带薪休假制度。
中小学教师留职带薪休假应作为教
师的一项权利纳入继续教育有关规
定。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
应予以积极保障。进修期间,工资照
发,学费、差旅费必须予以报销。同
时,还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物质帮助与
精神支持。
四、根据按需施教的要求,加强
继续教育课程教材建设
教材建设坚持统一与多样性相
结合的原则。既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统一规定的每个教师必须完成的内
容,又有学员感兴趣,工作需要自选
的学习内容。在继续教育教材建设
中,坚持以教师发展为本,强调适应
教师三个方面的需要。一是社会发展
对教师成长的需要,二是教育对教师
成长的需要,三是教师自身成长发展
的需求。对于继续教育各学科教育的
选修课程,由各级教师培训机构根据
自身力量和优势具体负责开发,可吸
收培训教师及中小学教师参加。可把
教改成果、教育科研成果、基层学校
的办学特色转化为课程。
五、实现教师的进修机构多元化
经过培训和调研,我们深深感受
到传统的教师培训把教师集中在培
训院校,单纯当做学生来教,忽视教
师任职学校和校长在教师培训中的
作用,忽视教师的主体功能,要承担
起一流教师的继续教育是不可能的。
作为终身教育的规律和性质决定了
必须将重心定位在学校本位发展才
能实现教师本位发展。因此,需使规
范性培训基地和“校本培训”基地相
结合。在纵向,鼓励构建从市、区(县)
教师培训机构到各中、小学的三级培
训网络,积极发挥市、区(县)教师培
训机构的主渠道作用和基层学校、自
培基地的主阵地作用。在横向建立各
培训机构相互协作的培训网络,实行
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师资联聘,形成
合力。并将其他学校和教育科研部门
的培训联入网中,形成立体化的教师
培训网络。纵横交叉的培训网络,既
相互竞争,又相互协作,以推动各级
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特色和培训者
教学风格的形成,推动培训机构对于
体现自身办学特色的多种功能的研
究和实践,增添继续教育的活力。
六、加强硬件建设,充分发挥计
算机网络等现代化远程教育手段的
作用
政府应下拨继续教育硬件建设
经费以开发网络信息资源,充分发挥
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有效作用,利用
远程教育不仅可以将先进的教育思
想和教育发达地区的教育资源低成
本的传播,而且可以有效缓解工学矛
盾、培训地点路途遥远等问题,如开
发非学历教育课程,利用卫星电视节
目进行培训。再如采取菜单式学习方
法,把课程菜单分必修课、选修课,各
门课程列出开课时间、学时、主讲教
师基本情况及教学内容,课程菜单面
向全体参培教师,并且上网公布。每
位教师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培训内
容、时间、地点,还可以跨学科、跨年
度选课,满足受训教师的本人需要,
提高规范性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七、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加强
农村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教师的继
续教育
我国中小学教师大多数在农村,
继续教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在农
村。没有农村教育的现代化,就没有
全国教育的现代化。不断加强对农村
广大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素
质,对于提高我国的“普九”水平,提
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具有重要的意
义。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和边远山区
要保障义务教育工程专项师资培训
经费,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
积极发展校本培训、巡回培训,特别
是通过卫星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等远
程教育手段,使农村中小学教师参加
继续教育不离岗,从而减轻他们的经
济负担,解决“工学”矛盾,使他们接
受继续教育落到实处。
八、制定有关培训者培训的实施
意见,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
量的关键
在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和方式、
组织管理、学分计算等方面做明确的
规定,使他们率先更新观念、拓展知
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以先进的培
训理念、模式和方法开展培训工作,
要求各级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
者,除了重视师德修养和精神文明建
设外,知识面要宽,业务基础要扎实;
了解和掌握科学发展的前沿动态和
知识;要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
要有较高的教育理论修养和较强的
教育研究水平;要熟悉普教,研究普
教,服务普教。
九、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规定,树立起继续教育法律权威是和
立法一样关键的观念。中小学教师继
续教育法律的实施,涉及很多部门和
各个方面。实践证明,推进法律的有
效实施,需要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
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继续教育法律实
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监督,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人大
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认真落实人
大通过执法检查和其他法定途径对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
把改进的情况及其效果及时向人大
进行报告。此外要积极利用各级教育
行政部门的层级监督,各级财政部
门、物价部门的专项监督,参训学员
的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群
众监督,畅通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
督的途径,综合发挥各种监督渠道的
作用,切实使有关法规为中小学教师
继续教育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⑷ 旅游咨询师的政策法规

近日,《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标准》及《旅游咨询师培训国家职业考试大纲、考试培训教材》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专家的评审。标志着我国又一新的职业旅游咨询师培训即将产生,即日起,旅游咨询师培训在全国开始试点培训与测评。今后,将会大大丰富我国旅游行业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切实提高旅游业人才队伍素质并逐步迈向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国家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实验基地有关负责人介绍,旅游咨询师培训职业试点刚刚开始,在课程开发、职业规划、职业测评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希望社会有关机构积极参与到试点推广工作中来,共同推进旅游咨询师培训的日益完善和快速发展,以早日成为国家正式职业,为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旅游咨询师培训培训教材》主编、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院长吴建国教授指出,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中国的旅游市场将更加成熟,旅游咨询公司将大量出现,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成为专门服务机构。届时,包括中国稍具规模的旅行社、旅游咨询公司等都急需一大批旅游咨询方面的专业、管理人才,而目前这方面的人才屈指可数。
《旅游咨询师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蔡红军主任介绍,旅游咨询师培训培训试点刚刚开始,全国未来两年内将发展近百家加盟合作机构,共同推进旅游咨询师培训的培训与测评工作,以基本达到覆盖全国主要省份,详情可通过中国旅游咨询师培训网了解。

⑸ 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相关政策法规

农办财[2008]52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任务申报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财[2008]23号)和《财政部关于预拨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农[2008]27号)要求,你省上报了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申请。经审核,原则同意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县、培训示范村数安排。请按照《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你省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培训需求,紧紧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切实做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

附件: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

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养造就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继续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围绕主导产业、培训专业农民、进村办班指导、发展一村一品”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买单到村、培训落实到人、机构招标确定、过程规范管理的管理机制,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农民以及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为重点,以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今年要紧密围绕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粮食高产创建年的要求,为夏季粮油丰收、实现全年粮油生产目标打牢基础,为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主要目标

根据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培训需求,围绕生产周期和农时季节,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技术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培训,原则上集中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5天,集中授课每天不少于3个小时,现场指导不少于15次。项目实施县、村和基本学员原则上两年不变。通过培训项目实施,在培训示范村培养不少于40名从事主导产业的专业农民,并重点培养2-3名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农村实用人才,使其掌握从事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收入水平有明显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比重逐步增加,主导产业的产品质量和档次进一步提高;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重点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一村一品”不断发展,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受灾地区的生产能力尽快恢复,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重点面向灾区。按照2008年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新增规模和补贴标准,要重点向受灾情况较重的县、村倾斜,保证受灾群众及时得到生产自救的知识培训。

(二)服务主导产业。按照主导产业的发展要求和农民实际需求制定培训计划,设计培训课程,加强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每个项目村原则上围绕一个主导产业开展培训。粮油高产创建县中的项目村要围绕高产创建活动开展培训。

(三)尊重农民意愿。要坚持以农民为本,主导产业确定、基本学员选择、培训课程设置以及培训时间安排、方式方法等都要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行政命令、一厢情愿、脱离实际。

(四)规范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财政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注重过程管理,落实项目管理环节。重点要落实项目公示、资金使用和检查验收环节。

(五)突出培训实效。坚持培训、指导、服务三位一体,采取面对面、手把手、零距离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用农民容易接受的语言,因人施教开展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四、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

2008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系统670个县(市、区、旗、团场)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对每个培训示范村补助经费1.5万元左右。

五、明确工作职责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制定本省年度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县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审核项目县年度实施方案,总结上报培训情况,开展项目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宣传等。

县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培训项目村,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制定促进“一村一品”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项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报县领导小组审定,组织招标确定培训机构并签订合同,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开展项目检查督导,总结上报有关材料,负责项目监管系统维护和数据
录入等,在项目村统一加挂“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学校”的牌子等。

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落实项目村培训计划,选聘和考核培训教师,签订并履行合同,组织选编培训教材,印发“技术明白纸”,开展跟踪服务,建立培训台账,填报各类报表,提出验收申请。培训机构要选聘热心为农民服务、业务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进村培训任务,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多数农民不满意、培训工作不负责的培训教师应予以解聘。

培训教师的主要职责:进村开展集中培训和技术指导,选编培训教材和“技术明白纸”,填写培训卡,与农民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跟踪服务,指导农民发展生产。

项目村的主要职责:提出项目申请,宣传动员和确定基本学员,提供培训场地,组织学员参加培训,收集农民培训意见并及时向培训教师和培训机构反馈,组织基本学员填写培训卡、签到,协助填写培训台账。

省农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县领导小组、项目县领导小组与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与培训教师,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级对一级负责。

六、强化项目监管

要加强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的项目监管,建立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班主任制度。由项目村村委会主任任班主任,加强培训组织、信息反馈。

(二)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培训机构要规范填写培训台账各项内容,组织基本学员认真填写培训卡。

(三)严格执行季度报告制度。培训机构必须每季度向县项目办公室报告办班次数、教师进村指导次数、累计培训课时数和辐射培训人次数等情况,县项目办公室汇总后逐级上报。

(四)完善项目公示制度。县项目办公室要对项目村、培训机构、培训任务、资金补助及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培训机构要对选聘教师、培训计划进行公示;项目村要对基本学员进行公示。

(五)建立考核发证制度。项目实施结束后,在本人自愿和实际能力考核的基础上,对基本学员发放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绿色证书”。

(六)强化项目检查验收。省、市级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经常性检查,项目结束后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县进行验收,验收组要对项目县的工作总结、管理文件、培训台账、财务管理、教材和教案等进行检查验收,并随机抽取5个村采取实地考察、走访农户等方式逐村进行验收。没有验收的项目县不能申请新一轮的培训项目。各项目县应采取经常性的检查和自查工作,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农业部、财政部将通过监管系统抽取相应的村进行实地检查。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要建立职责明确、分级负责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管理机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项目县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畜牧、水产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的需求和任务,安排培训经费,扩大实施范围,让更多的农民受益。

(三)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实行梯次推进。第一年,重点开展主导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关键技术和标准化操作规程,以及农民创业理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等内容的培训;第二年,重点开展农村相关政策法规、农产品营销、加工转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基本学员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突出培训重点。粮油主产区的项目县,要围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重点开展水稻“一增四推”、玉米“一增四改”、小麦精播半精播、马铃薯脱毒、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旱作技术、免耕栽培等方面的培训。根据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需要,各项目实施县要切实做好村级防疫员的培训工作。

(五)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今年在10个省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创业培训试点工作。农业部将制定专门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方案。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通过创业成功心理知识学习、应用案例教学等激发学员的创业激情,开拓视野,转变观念,提高创业意识;通过创业技能、经营管理、创业设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六)创新培训模式。各地在认真执行现有培训形式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培训券、培训卡、指导回执券等形式,大胆探索农民培训的新模式,确保培训效果。在培训中要注意与科技入户等其他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的前后衔接、点面结合,不断提高培训效果。

(七)加大宣传力度。要及时发现、总结先进典型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原则上每个项目县都要树立若干示范和样板村,每个省都要在不同区域、不同主导产业方面确立相应的样板村和示范县,充分发挥样板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宣传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在发展现代
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成效,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深入开展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⑹ 对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违规办学相关法律法规

职业培训机构经营资质申办的相关政策法规与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包括培训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的职业教育培训规划,并切实采取措施予以扶持。
第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不得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不得从事封建迷信、宗教活动。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项目。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培训项目批准书(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培训项目批准书有效期为二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企业职工培训中心等不独立设置的培训机构,其名称为“XX学校XX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或用原学校名称。
2、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1)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
(六)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应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七)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二十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举办者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三)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四)筹建方案。
同意筹建的,从批准筹建之日起,筹建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办。
第十条 申办者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五)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六)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办单位(人)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申办材料;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申办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职业培训项目审批表》(附件3);
(三)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五)培训学员管理制度;
(六)教学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 (含中级)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办学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四)申请开展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鉴定的新职业(以下简称新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五)中央、军队驻湘单位和省属单位举办各等级的职业培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后,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举办者在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可以到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办学条件、申报材料等。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申请举办职业培训项目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刻制印章,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省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四)负责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并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晋升信用等级、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招生,应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招生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行政区域设立培训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培训点的管理方案,方案包括:办学地址和场所、培训内容、师资、管理人员、资产财务等资料。
(二)经原审批机关准许并出具函件后,连同管理方案报增设培训点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增设后的培训点应接受所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学管理机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两人。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理事会、董事会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理事、董事由举办者推选,理事长、董事长由理事、董事选举产生,报审批机关备案后聘任,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实行上岗制度。校长应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培训考核,并专职从事管理工作。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人选,由校决策机构或举办者提出并经审批机关核准聘任。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备良好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组织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4、具有二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5、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董事长、校长,应与在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担任会计、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党、团和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其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聘任合适数量和素质的专兼职教师,其中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2,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聘任的承担理论和实习教学的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还应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二)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教师和员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其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应建立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兼职教师应承担一定的课时。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审批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选择相应教材和方式组织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目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的,依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证书,证书核发办法按《湖南省职业培训证书管理办法》执行;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自身条件积极承担新生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省民办教育办学机构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培训班,按照学习期限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培训班,按照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预收费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要求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印制、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应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和简章备案按《湖南省职业教育培训广告备案办法》执行。
广告、简章内容应真实、准确,如实发布,经审批后不得擅自更改。不得以任何形式做不负责任的许诺和误导。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配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财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每年年终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具备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后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出资人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年度提留发展基金,用于其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接受社会各界和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组织与个人的捐助或接受境外人员来校学习。以学校名义接受的资助或捐赠应全部用于办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办学需要开办附属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其财产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办学三年后,出资方方可提出撤资要求,并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除依法返还其投入部分外,其余部分应继续用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剩余财产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转入终止程序。发生经济纠纷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各种教育培训信息及资料,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年检评估制度和社会信用等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分为示范、骨干、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年检评估和信用等级晋升办法按《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依法定期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确定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督导评估与检查。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办学地址,改变办学性质、类型、形式、培养目标,更换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增加或减少培训职业(工种),扩大办学规模,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等,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变更名称、注册地址、负责人,增加职业(工种),提高办学层次时,审批机关须在收回原许可证后重新换发新证。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如下事项,按下列要求办理。审批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一)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4)。
3、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报告。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关于资产处置及学员安置等的方案。
5、变更后的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二)变更机构名称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机构名称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的意见;
4、新拟任校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5、《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校长由举办者或法人代表兼任的,按变更举办者或法人代表的程序办理。
(四)变更注册校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注册校址的报告;
2、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3、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http://www.hyzhq.gov.cn/main/zxfw/ggfw/zzrdlyfw/jyfwjg/3_2761/

⑺ 社保政策法规培训内容

使用浏览器上网络搜索社保政策法规培训内容网址下载即知

⑻ 干部教育培训中的政策法规教育重点是什么

干部来教育培训中的政策法规教源育重点是: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⑼ 海关AEO认证中的海关法律法规培训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内容应当是当年的最新政策法规,一般情况下不可培训跨年的法规规章。

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对工作人员就安全政策、安全问题的发现、针对安全漏洞的措施等方面建立培训机制。海关AEO认证标准中要求法人代表或者关务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重点应当培训海关总署225号令的精神,其次应当以月或季度为单位专门整理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发布的公告。

(9)政策法规培训方案扩展阅读:

在海关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中应将磋商的结果考虑在内。要求AEO企业:

1、指派并向海关明示海关所在地联络人或公司联络人,通过公司联络人应当能够立即与海关所在地的联络人取得联系,以便对于海关守法和执法相关的事务进行处理(货物账册、货物追踪、员工信息等)。

2、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向负责的海关官员报告有疑问的货物证明文件,或非正常的货运信息。

3、单独或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开放的连续的数据互换,具有执法敏感性、受法律限制及其它原因不能交换的数据除外。

4、通过国内AEO制度所规定的特定机制,及时向海关或其他机构报告所发现的非法的、有嫌疑的、或是不可靠的货物。这些货物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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