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制度》 谁有,谢谢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❷ 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到底是什么怎么做啊
说白了就是大量抽取样品对相关的理化指标、重金属真菌毒素等污染物、农兽药残留、微生物内指标等项目容进行检测的工作计划,比如在市场、生产企业、餐饮环节各抽取多少种食用油,具体做哪些项目之类,每年都在进行,这是一种数据积累,也是未来国家标准的制定和现有标准的修改的依据之一。
❸ 从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人员包括哪些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安全着重于食品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在生物、化学和物理危害的影响下受到的一种偶然的污染。食品安全危害主要类型包括微生物、化学物质和异物。这种食品的非蓄意污染能够根据加工的类型合理的预测出来。
食品防护着重于保护食品供应,防止其遭到蓄意的污染,这些蓄意的污染通过人为的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对人们造成伤害。这些制剂包括一些非天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
❹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❺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是根据什么需要制定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第五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❻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哨点需要哪些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 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评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与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效力,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标准制(修)订和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监测:
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类。常规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了解我国食品中污染物总体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并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修)订提供代表性的监测数据,同时也可以提示食品安全隐患。专项监测的主要目的是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线索。
1.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有害元素、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和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20类食品和相关产品中有害元素、生物毒素、农药残留、禁用药物、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质和包装材料迁移物等指标。
2.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常规监测包括12类食品中卫生指示菌、食源性致病菌、病毒和寄生虫等指标;专项监测包括婴儿配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城市流动早餐点相关微生物指标和葡萄球菌肠毒素的监测。
3.食品中放射性物质监测。在已投入运行和在建核电站周边,对8类食品开展放射性核素监测。
❼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报告怎样处理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是指:一一结合本企业之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回性、化学性和答物理性危害,依据相应标准和法理法规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它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对应记录并提交相应的营理部门予
❽ 企业诚信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品信息收集和记录食品企业 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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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 修订:
编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
一、目的
加强对不合格品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二、范围
所有与公司生产有关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成品。
三、职责与权限
质量技术部、生产部、生产车间。
四、内容
4.1不合格品分类
4.1.1不合格原辅料、包装材料
4.1.2不合格半成品
4.1.3不合格成品
4.2不合格品的判断
所有原辅料、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由质量技术部化验室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单,所有不合格品必须由质量技术部评审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处理。
4.3不合格品评审
4.3.1质量技术部负责组织生产车间、生产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提出处理意见。
4.3.2对不合格品评审后,有以下几种处理结论:
——拒收
——让步接受(紧急放行)
——返工
4.4不合格品的处理
4.4.1化验室出具不合格原辅料、包装材料报告单后,经质量技术部决定拒收时,通知生产部仓管科拒收,仓管科进行具体操作,并记录。
4.4.2根据库存量和车间使用情况,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批准后,不合格原辅料可以让步接受。首先由QA对不合格原辅料进行小试,QA将小试结果反馈给质量技术部部长供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生产使用,生产部对不合格原辅料的使用过程进行现场监控,以便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详细记录,制定预防措施。对使用结果由质量技术部进行评估、验证。
4.4.3不合格原辅料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批准后,特殊情况可以不用小试,对不合格原辅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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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程,由生产部进行现场监控,以便在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详细记录,制定预防措施。对使用结果由质量技术部进行评估、验证。
4.4.4不合格半成品让步接受由质量技术部批准,由生产部对不合格半成品进入下道工序后的生产过程进行现场监控,以便在出现异常情况时组织生产车间和生产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详细记录,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使用结果由质量技术部进行评估、验证。
4.4.5不合格半成品和成品经质量技术部评审决定返工时,由生产部形成返工方案,对返工过程进行现场监控,以便在出现异常情况时组织生产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详细记录,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返工结果由质量技术部进行评估、验证。
4.4.6不合格成品不允许让步放行。
4.5不合格品管理
4.5.1所有不合格品应建立不合格品台帐。
4.5.2将不合格品隔离于规定的存放区,挂上不合格牌。
4.5.3不合格品要有标示,内容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不合格项目等。
4.5.4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理
4.5.4.1 在超出关键限值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由关键控制点监视人员直接对其进行标识和隔离。
4.5.4.2不符合操作前提方案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现场生产人员先行将其标识和隔离。通知质量技术部评价不符合的原因和对由此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后果,满足如下情况的取消标识和隔离,否则应更改标识为潜在不安全产品。
a)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已降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b) 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在产品进入食品链前将降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7.4.2);
c) 尽管不符合,但产品仍能满足相关食品安全危害规定的可接受水平。
4.5.4.3对潜在不安全产品由品管人员从如下方面获得证据可作为安全产品放行,否则应作为不合格产品处理(5.1)
a) 除监视系统外的其他证据证实控制措施有效;
b) 证据显示,特定产品的控制措施的整体作用达到预期效果(即达到7.4.2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c) 充分抽样、分析和(或)充分的验证结果证实受影响的批次产品符合被怀疑失控的食品安全危害确定的可接受水平。
4.6当已交付后发现的不合格,质量技术部应组织生产部分析原因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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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由销售部与顾客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并有详细记录。4.7召回
在不合格品或潜在不安全品在标识和隔离前,所有受不合格影响的批次产品应在公司控制下予以保留。当确定为不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范围内时,公司应通知相关方,并启动召回,具体按《通知与召回控制程序》要求进行
4.8质量记录的归档管理
不合格品产生的质量记录由质量技术部负责收集、整理并管理,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4.9不合格控制流程图
4.10不合格控制流程图
4.11相关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4.12质量记录
《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