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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章程

发布时间:2020-11-29 15:02:11

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政府哪些单位的批文注册流程及费用

现依《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的问题解答于下:

一、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公办、民办都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其他
1,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先经提出筹设申请获得《筹设批准书》后,才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一)提出筹设申请,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筹设批准书;
2, 筹设情况报告;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如果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筹设申请程序与正式设立申请程序同时进行,提交的材料要包括筹设申请的材料和正式设立申请的材料。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四、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培训学校章程中的党建工作怎么写

党建工作原本与“学校章程”无关,但由于学校的章程一定是在校党委的参与下制定的,因此在这个角度看现实中的“学校章程”的确与党建工作有一定的关系,但应当不能从“学校章程”中看出什么“党建工作”的具体内容来,这二者没有直接的关系。

❸ 化妆培训机构的章程

选学校要看这个学校的师资技术、实习安排啊、就业安排啊、就业规划啊之类的,其实老师的技术,这个没有学过的话,去试听只能是凭感觉,实习的安排,这个只能是问在校的学生和毕业的学生了。就业安排,这个就只有就业的学生了解了。就业规划,可以问即将毕业的学生,他们是否会对学生有这样的课程,再对学生的综合素能提升方面就安排的很好。

❹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4)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❺ 民办培训学校章程怎么填

有固定的格式,归区里面管还是市里面管,区里审核不严,市里面,你需要找个熟人,拿出一本别人的,你照着做一份,我的当时就是这样弄的。

❻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6)培训机构章程扩展阅读: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❼ 开办一个培训学校流程

开办一个培训学校的流程:
一.申请办学者在办学所在地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教育局,教育局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申请办学者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教育局。
四、教育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做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正式成立民办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该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❽ 开办一个教育培训中心需要哪些证件

市教育局表示,申办人应向拟设地所在的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场地证明、举办者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批达到设立标准的,可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领取此证后,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并取得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设银行账号。刻制印章的式样、开户银行及账号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六、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的,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4.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等)。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5.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6.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7.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8.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1~4位数为地级代码,1~6位数为县级代码。第7位数为学校层次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后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七、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制订并完善有关的管理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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